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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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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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公司法中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规定,首先是通过人格否认制让作出违法行为的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对中小股东的投票权规定可以实行代理制,还有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时,当大股东或高管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中小股东也具有依法诉讼、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
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

股东在公司所占有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公司投资的金额上。如果相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仅占一小部分的话,也就是所谓的小股东。可能在有些人看来,小股东在公司好像是人微言轻的,现实也确实如此,所以公司法才通过立法确保了小股东的权益。那么,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

一、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的《公司法》并未对中小股东的具体权益进行详细的列示,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中小股东的权益至少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知情权

中小股权有权获取公司的基本信息,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对于任何损害公司权益行为以及对经营管理决策存在疑惑时,可要求相关机构给予答复的质询权。

2、股东大会召集权和提案权

为避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大股东的不作为行为的发生,中小股东有权召集股东大会,且拥有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的提案权利。

3、投票累积权

该权利的赋予是为了增强中小股东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在选择上的驾驭能力,从而有效避免大股东对监事和董事对成员选择的独揽现象出现,使大股东无法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完全垄断。

4、股东解散请求权

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过困难,继续存在会使得股东的权益遭受巨大损害,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不遭受损害,中小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权力。

5、股东诉讼权

一方面中小股东拥有为维护自身利益,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和名义对侵权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进行起诉的直接诉讼权,另一方面当公司的整体合法权益受到外在侵害时,公司怠于起诉或者遇到紧急情况不能立即起诉,在该情况下公司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派生起诉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中小股东的界定

中小股东,是指在公司注册时,出资额所占比例较小,或者持有公司较少股份数额,不能参与公司的相关事务决策或者参与但不能有效行使权利的股东。

因此,中小股东又被称之为少数股东。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指在公司中,因持少数股而处于劣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相关权益与大股东的相关利益发生了冲突的情况下,基于不违背公平原则和贯彻公司法股份平等的基本原则前提下,而出台的一系列相关保护机制和运作机制。相应措施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缓解中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推动我国公司相关法制的完善和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身为公司的小股东,仍然具有知情权,投票累计权,身为股东的诉讼权和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各项权利。公司的相关人员不能因为股东的身份是小股东就忽视小股东的权益,如果是这样的话就违反了我国的公司法。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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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保护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保护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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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大股东怎样保护小股东的合理权益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以申请人民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该决议无效。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做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此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小股东有权利维护股权权益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健康发展,必须尽快采取有效对策。 一、 规范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股东与控股公司的交易。《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现实中,关联交易特别多,一是交易机会把握在股东自己手中,“近水楼台先得月”;二是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肥水不流外人田”;三是正当的关联交易对公司是有利的。因此《公司法》的任务不是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它,为它铺平法律的通道。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建立表决回避制度。 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拟表决事项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从而为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公司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权利和地位的规定,形成一个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现实中,由于小股东权利的落空,变成了三权归 一,即大股东的绝对权,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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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利益怎么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中小股东的利益怎么保护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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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何维护小股东的权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健康发展,必须尽快采取有效对策。 一、 规范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股东与控股公司的交易。《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现实中,关联交易特别多,一是交易机会把握在股东自己手中,“近水楼台先得月”;二是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肥水不流外人田”;三是正当的关联交易对公司是有利的。因此《公司法》的任务不是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它,为它铺平法律的通道。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建立表决回避制度。 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拟表决事项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从而为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公司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权利和地位的规定,形成一个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现实中,由于小股东权利的落空,变成了三权归 一,即大股东的绝对权,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
如何维护小股东的利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健康发展,必须尽快采取有效对策。 一、 规范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股东与控股公司的交易。《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现实中,关联交易特别多,一是交易机会把握在股东自己手中,“近水楼台先得月”;二是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肥水不流外人田”;三是正当的关联交易对公司是有利的。因此《公司法》的任务不是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它,为它铺平法律的通道。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建立表决回避制度。 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拟表决事项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从而为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公司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权利和地位的规定,形成一个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现实中,由于小股东权利的落空,变成了三权归 一,即大股东的绝对权,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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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保护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保护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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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权益的维护的方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健康发展,必须尽快采取有效对策。 一、 规范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股东与控股公司的交易。《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现实中,关联交易特别多,一是交易机会把握在股东自己手中,“近水楼台先得月”;二是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肥水不流外人田”;三是正当的关联交易对公司是有利的。因此《公司法》的任务不是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它,为它铺平法律的通道。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建立表决回避制度。 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拟表决事项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从而为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公司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权利和地位的规定,形成一个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现实中,由于小股东权利的落空,变成了三权归 一,即大股东的绝对权,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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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律师回复] 未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公司法》 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你作为公司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该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该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交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本案中,你作为持有公司50%股权的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股权收益。你可以向刘某要求分取红利,如果刘某拒绝可以用法律途径解决。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公司股东剥夺你股东权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已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在履行管理公司职责时,一旦滥用其手中权力或者利用其在公司中的有利身份地位损害了公司利益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时,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你可以以刘某为被告向提起民事诉讼。
控股股东给公司造成损失小股东怎么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律师回复] 瑕疵股东会决议的救济《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直接权《公司法》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退股权《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解散公司诉权《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控股股东给公司造成损失小股东怎么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律师回复] 瑕疵股东会决议的救济《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直接权《公司法》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退股权《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解散公司诉权《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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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怎样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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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大股东侵害
[律师回复]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此系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东应保留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证据,公司十五日内不予答复的即可启动诉讼程序。当公司以“合理根据”予以拒绝正当目的的查阅时,股东在历经拒绝前置后即可启动诉讼救济,请求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此请求,从诉的类型分析,最高人民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专门设置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2)对于如何列当事人这一问题,权利受侵犯的股东自然是原告,公司应列为适格的被告,如将实际控制的大股东或实际管理人作为诉讼主体,不符合诉讼原理。判决的效力及于公司,而非大股东、董事等。当然查账并非最终目的,实现查账后,股东可以具体作出自己的选择。
(2)公司法在
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这就使得会计账簿造假很难。
(3)公司的每年利润情况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中的年检资料获得(当然,公司做假帐的可能性较大),如公司不能反证年检资料中的情况不符合真实情况,年检情况中的审计报告即可成为原告主张分红权的有力证据。二、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分红权)
1、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分红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为诉讼案件,律师应当根据股东要求盈余分配的具体案情决定诉讼策略。
1、公司盈余分配方案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根据新《公司法》
第一百条和
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由股东(大)会通过,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则属于公司自治和规定自治的范畴。如果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通过,而公司不予执行,则股东完全可以公司要求履行给付。
2、公司盈余分配方案未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如上所述,股利分配问题属于自治范畴,若未经股东会通过分红方案,这时律师帮助时要慎重审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条件:1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必要性
2、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合理性
3、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符合股东平等原则。若不符合三条件,则股东可向请求强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进行分派股利,此诉属于给付之诉。此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专设“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3、第一百六十七条【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三、召开股东大会
1、法律依据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诉讼请求示范:判令被告立即召开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告知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责令被告召开股东大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股东行使退股权
1、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股东退股应满足三大法定情形:
(一)长期不分红,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生命的延展。只要退股股东有证据证实自己对决议投反对票,即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九十日内向提起合理价格的退股诉讼。对合理价格的确定问题,退股股东可以请求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股东退股之时的净资产。依据净资产和退股股东所持股比例,就可计算出价格。五、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杀手锏:解散公司请求权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股东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才有资格请求解散公司。公司是否符合以上任一法律条件,关键要看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充分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必须举出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公司符合前述法定解散条件,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从维护股东权益角度出发,建议股东应有意识地搜集与公司、其他股东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为己方的法律行为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请求、通知时应以邮寄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并索取邮寄凭证)。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股东可以请求保全公司财产或作相关证据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可予以保全。本条至关重要,保全公司财产或证据可以防止相关财产、证据被转移、隐匿,毁灭,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及保证裁判能得到实现。,由于申请保全时要向提供相当于旦场测渡爻盗诧醛超互被保全财产价值的担保及与财产、证据相关的线索,提取诉讼的股东应提前做好准备。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只能被列为第三人。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因此,认定解散较为困难,但从解决问题从发,逼迫大股东让步来说,确实是一种杀手锏。六、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1、法律依据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股东权利限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操作中注意事项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系控制股东违反了诚信义务,但公司法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目前可以采取以上的退股权、要求召开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等来制约控股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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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股东的隐名权益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诉讼中,书面协议是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在类似协议中,从保护隐名投资者的的角度出发,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隐名投资者是拟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显名股东只是代为持有股权; (2)隐名投资者可以随时要求显名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或指定的 第三方名下; (3)如果拟设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隐名投资者无法变更为注册股东,则隐名投资者享有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权利,或者在公司发生资产增值时,享有要求按比例返还投资增长价值的权利; (4)显名股东因持有股权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润等,应支付给隐名投资者; (5)未经隐名投资者同意,显名股东不得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就此约定相对严格的违约责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足“与其他股东达成设立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合意”的实质要件。因此,仅有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通常不能产生确认隐名投资者享有股权的法律效果。隐名投资者应当争取同项目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使公司内部各当事人均认可隐名投资人的实际股东地位。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具体体现,也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这样做不仅可以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且一旦发生诉讼,隐名投资者可据此主张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从而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地位和判决。 第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隐名投资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其时刻受显名股东的制约。因此,必须时刻关注显名股东的资产和纠纷状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持对显名股东一定程度的控制力。要注意防止显名股东违反协议将股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或因他自身原因导致股权被冻结甚至执行。在商业条件允许时,应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尽快消除不确定性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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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如何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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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权益维护有哪些方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健康发展,必须尽快采取有效对策。 一、 规范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股东与控股公司的交易。《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现实中,关联交易特别多,一是交易机会把握在股东自己手中,“近水楼台先得月”;二是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肥水不流外人田”;三是正当的关联交易对公司是有利的。因此《公司法》的任务不是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它,为它铺平法律的通道。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建立表决回避制度。 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拟表决事项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从而为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公司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权利和地位的规定,形成一个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现实中,由于小股东权利的落空,变成了三权归 一,即大股东的绝对权,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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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权益该如何维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诉讼中,书面协议是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在类似协议中,从保护隐名投资者的的角度出发,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隐名投资者是拟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显名股东只是代为持有股权; (2)隐名投资者可以随时要求显名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或指定的 第三方名下; (3)如果拟设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隐名投资者无法变更为注册股东,则隐名投资者享有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权利,或者在公司发生资产增值时,享有要求按比例返还投资增长价值的权利; (4)显名股东因持有股权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润等,应支付给隐名投资者; (5)未经隐名投资者同意,显名股东不得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就此约定相对严格的违约责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足“与其他股东达成设立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合意”的实质要件。因此,仅有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通常不能产生确认隐名投资者享有股权的法律效果。隐名投资者应当争取同项目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使公司内部各当事人均认可隐名投资人的实际股东地位。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具体体现,也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这样做不仅可以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且一旦发生诉讼,隐名投资者可据此主张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从而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地位和判决。 第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隐名投资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其时刻受显名股东的制约。因此,必须时刻关注显名股东的资产和纠纷状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持对显名股东一定程度的控制力。要注意防止显名股东违反协议将股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或因他自身原因导致股权被冻结甚至执行。在商业条件允许时,应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尽快消除不确定性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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