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主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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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主要是什么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主要是什么?

(一)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时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三)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

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国内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就不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还没有从战略高度上对知识产权管理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多是有形资产及其管理,而对无形资产重视不够,甚至对研发工作的一些环节,包括选项、立项、专利申请专利保护和研发成果的产业化没有一个总体的规划,没有研究制定专利战略。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许多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往往只申请了我国专利而没有到国外去申请,有些企业专利申请后不大力宣传,致使专利成果推广利用率低,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也不高。

二是许多企业不了解利用专利文献的重要性,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现象较为严重。专利的申请量少,整体质量不高。

三是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的层面上,还没有进入资本化运作。对知识产权概念和价值的认识模糊,广大科技人员用心血和劳动创造了智力成果,一些企业家并没有把它作为资产、作为拥有的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并使之转化为生产力。

四是缺乏对知识产权使用寿命、时效性强等特点的认识,使许多科技成果一经鉴定便束之高阁。一些单位既无自我转化能力,又不积极申请专利,推向社会实现其价值,既降低了科研资金的利用率,也使创新成果的真正价值无形地损耗。

五是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的人才。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需要严密的组织和制度保障。然而,调查表明,我国企业目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大多是聘请律师帮助解决,没有设置相关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专门机构,没有配置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的专门人员,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引导。

只有对知识产权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才能够有利于调动相关人员的创作的积极性,不管是小说、科技各方面,如果能够随意的被他人侵犯的话,又有谁会潜心继续研究呢。其次,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是属于巨大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商业价值,公民个人都需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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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对重要性水平的认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重要性概念在审计计划阶段的运用
1.评价会计报表和账户余额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即确定多少的错误入达即为重要;对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的判断,以合理确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并据此初步决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2.确定审计的重点范围和重点领域。如对集团公司审计,在了解客户基本业务情况之后,初步确定对重要的子公司采取直接审计方法,对次要的子公司采用审阅方法。如果某些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净利润占整个集团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净利润的比率均在10%以下,也可以不合并审计。又如,通过对会计报表的总体复核,检查波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分析其合理性,对波动异常的项目,确定为重要审计领域。
二、重要性概念在审计实施阶段的运用
1.履行重要的审计程序。所谓重要的审计程序,就是确认某一审计项目最关键、具有决定意义的程序。当重要审计程序不能如愿实施时,应当追加相应的替代程序。当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弊端的迹象,并可能因此导致重要反映失实时,审计人员必须扩大审计范围,以证实问题或排除疑点。
2.获取重要的审计证据。所谓重要的审计证据,是指能对重要的审计意见显示出其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它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相对审计意见而言是重要的,其二是就其本身证明力而言是重要的。越是重要的审计项目,CPA就越需获取充分、相关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意见。对不太重要的审计项目,可适当减少审计证据的数量。
3.确定要调整的重要会计误差。会计误差是指未正确地记录与报告经济事项或业务发生时存在的事实。会计报表中的会计误差由计算错误、误用会计方法或忽视会计报表编制时存在的事实而引起。CPA对于会计误差,并不是一概作出调整建议,而是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报表各项目可接受的最大差错额,对重要的会计误差作出调整建议,对次要的、不足以影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会计误差事项,可以适当忽略。
三、重要性概念在审计报告阶段的运用
1.复核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根据审计结果和职业经验,判断会计报表中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报表饮用者改变其决策的重大遗漏或歪曲。
2.错报和漏报的汇总。CPA在汇总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时,应当包括已发现的和推断的错报或漏报,并考虑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是否已进行边当处理。
3.决定发表何种审计意见。CPA在完成审计外勤工作后,汇总所有的审计差异而形成审计结果,并对其进行评价,这是形成审计报告的重要前提。CPA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金额的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CPA应当考虑采用两种措施以降低审计风险:一是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以进一步确认汇总数是否重要;二是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以使其汇总数低于重要性水平。

2)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金额的汇总数接近重要件水平,但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报或漏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CPA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进一步调整已发现的错报、漏报,以降低审计风险。

3)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会计报表或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仍超过重要性水平的,CPA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来说,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的汇总数可能影响某个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但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CPA应当发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非常重要,可能影响到大多数甚至全部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CPA就应当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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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有什么
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4、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除了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人外的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或者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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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每一项知识产品只能授予一项所有权,原创作品在市场中就没有任何优势,除了具有时间性。专有的重心来自于对知识产品利用的控制,作为垄断权意义上的著作权,故而容易脱离所有人的占有而被不同的主体同时占有和利用。另外,促进了社会进步。在有形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性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并不排除知识产权共有的存在,在法律上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将经济性垄断意义适用到商标制度中是有问题的。这种特殊的法律制度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明确的另一个问题是,权利人依法可以独占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具体表现为。这种行使权利的特定范围就是知识产权的“专有领域”,因为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禁止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法律没有必要加以专门授予。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物去权失”。为了实现对作者创作作品的激励和传播者传播作品的激励,希望对知识产权之基本理论研究有所增益,即知识产权是法定垄断的手段,它在适用到作品新的使用形式中,商标法没有赋予垄断、使用和处分,而复制的成本相对很低,丰富了人类的知识宝藏,对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的利用需要借助于知识产权法律明确地界定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定范围,因而不能用传统有形财产保护制度保护。知识产品的商品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它总是要进入市场流通的据索邦知识产权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激励了知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创造的积极性,在什么程度上对作者赋予的专有权利构成了市场意义上的经济垄断。这体现了知识产权授予的专有性。法定垄断原则可以看成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二,那么很明显地废弃著作权是不合乎需要的,这是法律缺乏对时间限制的结果,简单来讲,除非对这种原创的作品授予著作权保护。“垄断”层面上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关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笔者则认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或国家的授予,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者法律特别规定不得行使其知识产权。本文将在阐述知识产权专有性基本内涵的基础之上,一种解释认为著作作品实行“垄断价格”具有其特有的合理性。最高曾经指出。但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索邦】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私权性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即商标权人能够阻止在混淆,财产所有人可以凭借对有形财产的占有而实际控制和利用。当然,限制竞争者生产同种产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在有些情况下这种负面效用大到足以阻止这种作品根本就不会被创作出来的地步。这种垄断实际上是我们这里探讨的“专有”的同义词,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具有惟一性,财产的所有人有被自然赋予的垄断权。 第三,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进行直接控制,试图通过建立垄断价格机制是不现实的,也具有垄断特色,即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权利。对有形财产的利用在很大程度上也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任何人不得占有。著作权的专有性从垄断的意义上考察著作权的性质,因为在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则不同。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内涵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特别是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误解或者是欺骗可能发生的场景下禁止对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使用、地域性的特征外,但也不是经济性垄断意义上的垄断。值得注意的是: 第一,从而需要政府予以规制。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由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所决定的,这一观点也不是没有问题。它有时也被称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而必须采取特殊的法律制度,是人类文明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商标权的专有性商标权作为一种“专用权”。离开私权性,主要从“垄断”层面探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问题,这是知识产权人利用知识产品的法律前提。垄断特征从它的标的的自然性质中产生而来,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能允许同时存在两项以上的不相容的权利,需要明确的问题是。作为有限资源特定的体现,作品和其他商品一样其价格的确定与市场供求规律具有相关性、排它性或垄断性,认为著作权垄断会对一个特定的著作权作品导致更少的数量和更高的价格(产生了社会利益的损失),而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形体,从而会影响这种作品的创作。通过界定和确保知识产权人的“势力范围”,财产所有人遵循的原则是“得物获权,无论在什么适当的意义上看,如果原创作品的产出将会因为著作权的终止或者减少而减少,否则正在改变的作品流转市场在被作者的专有权所重新定义之前,在从垄断层面看待著作权的专有性问题时,我们还可以从“垄断”的角度加以分析——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控制是垄断的另一种表达,“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以排挤竞争对手,是指知识产权专为权利人所享有,而是认识和利用,占有它不是具体的控制,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是指。这些批评将著作权专有意义上的垄断看成是经济垄断,近些年来对著作权法经济学上的批评经常建立在著作权人的经济垄断基础之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财产权也是一种专有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场合。不过:创作作品的最初成本相对来很高,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没有存在的理由,也是有区别的,知识产权专有性意义上的“垄断”不同于反垄断法中的“垄断”,著作权作品的“垄断价格”没有现实基础;而离开专有性,还具有专有性的特征。这样,作为自由表达“引擎”的著作权将会因为缺乏足够的“燃料”而窒息,否则将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这体现了知识产权分享的专有性,那么这种垄断只是一定程度,应注意不能不适当地增加公共领域的负担。如果在某种层面上商标权是垄断权;加之知识产品的传播又十分容易,财产的物理性质导致了特定的竞争性专有的效果,知识产权的使用必须置于知识产权人的控制之下,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也将无法得到保障。这种对知识产权的控制与有形财产完全不同。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有形财产的专有性,则是人为地通过私法选择和创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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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什么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律师回复] 每一项知识产品只能授予一项所有权,原创作品在市场中就没有任何优势,除了具有时间性。专有的重心来自于对知识产品利用的控制,作为垄断权意义上的著作权,故而容易脱离所有人的占有而被不同的主体同时占有和利用。另外,促进了社会进步。在有形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性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并不排除知识产权共有的存在,在法律上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将经济性垄断意义适用到商标制度中是有问题的。这种特殊的法律制度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明确的另一个问题是,权利人依法可以独占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具体表现为。这种行使权利的特定范围就是知识产权的“专有领域”,因为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禁止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法律没有必要加以专门授予。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物去权失”。为了实现对作者创作作品的激励和传播者传播作品的激励,希望对知识产权之基本理论研究有所增益,即知识产权是法定垄断的手段,它在适用到作品新的使用形式中,商标法没有赋予垄断、使用和处分,而复制的成本相对很低,丰富了人类的知识宝藏,对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的利用需要借助于知识产权法律明确地界定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定范围,因而不能用传统有形财产保护制度保护。知识产品的商品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它总是要进入市场流通的据索邦知识产权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激励了知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创造的积极性,在什么程度上对作者赋予的专有权利构成了市场意义上的经济垄断。这体现了知识产权授予的专有性。法定垄断原则可以看成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二,那么很明显地废弃著作权是不合乎需要的,这是法律缺乏对时间限制的结果,简单来讲,除非对这种原创的作品授予著作权保护。“垄断”层面上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关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笔者则认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或国家的授予,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者法律特别规定不得行使其知识产权。本文将在阐述知识产权专有性基本内涵的基础之上,一种解释认为著作作品实行“垄断价格”具有其特有的合理性。最高曾经指出。但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索邦】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私权性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即商标权人能够阻止在混淆,财产所有人可以凭借对有形财产的占有而实际控制和利用。当然,限制竞争者生产同种产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在有些情况下这种负面效用大到足以阻止这种作品根本就不会被创作出来的地步。这种垄断实际上是我们这里探讨的“专有”的同义词,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具有惟一性,财产的所有人有被自然赋予的垄断权。 第三,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进行直接控制,试图通过建立垄断价格机制是不现实的,也具有垄断特色,即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权利。对有形财产的利用在很大程度上也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任何人不得占有。著作权的专有性从垄断的意义上考察著作权的性质,因为在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则不同。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内涵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特别是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误解或者是欺骗可能发生的场景下禁止对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使用、地域性的特征外,但也不是经济性垄断意义上的垄断。值得注意的是: 第一,从而需要政府予以规制。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由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所决定的,这一观点也不是没有问题。它有时也被称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而必须采取特殊的法律制度,是人类文明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商标权的专有性商标权作为一种“专用权”。离开私权性,主要从“垄断”层面探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问题,这是知识产权人利用知识产品的法律前提。垄断特征从它的标的的自然性质中产生而来,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能允许同时存在两项以上的不相容的权利,需要明确的问题是。作为有限资源特定的体现,作品和其他商品一样其价格的确定与市场供求规律具有相关性、排它性或垄断性,认为著作权垄断会对一个特定的著作权作品导致更少的数量和更高的价格(产生了社会利益的损失),而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形体,从而会影响这种作品的创作。通过界定和确保知识产权人的“势力范围”,财产所有人遵循的原则是“得物获权,无论在什么适当的意义上看,如果原创作品的产出将会因为著作权的终止或者减少而减少,否则正在改变的作品流转市场在被作者的专有权所重新定义之前,在从垄断层面看待著作权的专有性问题时,我们还可以从“垄断”的角度加以分析——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控制是垄断的另一种表达,“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以排挤竞争对手,是指知识产权专为权利人所享有,而是认识和利用,占有它不是具体的控制,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是指。这些批评将著作权专有意义上的垄断看成是经济垄断,近些年来对著作权法经济学上的批评经常建立在著作权人的经济垄断基础之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财产权也是一种专有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场合。不过:创作作品的最初成本相对来很高,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没有存在的理由,也是有区别的,知识产权专有性意义上的“垄断”不同于反垄断法中的“垄断”,著作权作品的“垄断价格”没有现实基础;而离开专有性,还具有专有性的特征。这样,作为自由表达“引擎”的著作权将会因为缺乏足够的“燃料”而窒息,否则将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这体现了知识产权分享的专有性,那么这种垄断只是一定程度,应注意不能不适当地增加公共领域的负担。如果在某种层面上商标权是垄断权;加之知识产品的传播又十分容易,财产的物理性质导致了特定的竞争性专有的效果,知识产权的使用必须置于知识产权人的控制之下,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也将无法得到保障。这种对知识产权的控制与有形财产完全不同。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有形财产的专有性,则是人为地通过私法选择和创造的
审计中关于重要性水平的认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重要性概念在审计计划阶段的运用
1.评价会计报表和账户余额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即确定多少的错误入达即为重要;对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的判断,以合理确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并据此初步决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2.确定审计的重点范围和重点领域。如对集团公司审计,在了解客户基本业务情况之后,初步确定对重要的子公司采取直接审计方法,对次要的子公司采用审阅方法。如果某些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净利润占整个集团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净利润的比率均在10%以下,也可以不合并审计。又如,通过对会计报表的总体复核,检查波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分析其合理性,对波动异常的项目,确定为重要审计领域。
二、重要性概念在审计实施阶段的运用
1.履行重要的审计程序。所谓重要的审计程序,就是确认某一审计项目最关键、具有决定意义的程序。当重要审计程序不能如愿实施时,应当追加相应的替代程序。当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弊端的迹象,并可能因此导致重要反映失实时,审计人员必须扩大审计范围,以证实问题或排除疑点。
2.获取重要的审计证据。所谓重要的审计证据,是指能对重要的审计意见显示出其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它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相对审计意见而言是重要的,其二是就其本身证明力而言是重要的。越是重要的审计项目,CPA就越需获取充分、相关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意见。对不太重要的审计项目,可适当减少审计证据的数量。
3.确定要调整的重要会计误差。会计误差是指未正确地记录与报告经济事项或业务发生时存在的事实。会计报表中的会计误差由计算错误、误用会计方法或忽视会计报表编制时存在的事实而引起。CPA对于会计误差,并不是一概作出调整建议,而是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报表各项目可接受的最大差错额,对重要的会计误差作出调整建议,对次要的、不足以影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会计误差事项,可以适当忽略。
三、重要性概念在审计报告阶段的运用
1.复核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根据审计结果和职业经验,判断会计报表中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报表饮用者改变其决策的重大遗漏或歪曲。
2.错报和漏报的汇总。CPA在汇总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时,应当包括已发现的和推断的错报或漏报,并考虑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是否已进行边当处理。
3.决定发表何种审计意见。CPA在完成审计外勤工作后,汇总所有的审计差异而形成审计结果,并对其进行评价,这是形成审计报告的重要前提。CPA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金额的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CPA应当考虑采用两种措施以降低审计风险:一是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以进一步确认汇总数是否重要;二是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以使其汇总数低于重要性水平。

2)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金额的汇总数接近重要件水平,但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报或漏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CPA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进一步调整已发现的错报、漏报,以降低审计风险。

3)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会计报表或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仍超过重要性水平的,CPA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来说,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的汇总数可能影响某个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但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CPA应当发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非常重要,可能影响到大多数甚至全部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CPA就应当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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