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海事海商法院独任制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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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独任制仅仅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及一般的非讼案件。第二,在审级上,独任制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才能适用。即独任制适用的审级只能是第一审的民事案件,独任制不能在第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中适用。
我国的海事海商法院独任制是怎么规定的

可能大家在影视剧当中也见到过我国人民法院庭审的画面,一般在庭审的过程当中都是由审判长和陪审员的,这属于最常见的合议庭。但是在审理海商海事类纠纷的时候,是由我国专门设置的处理海商纠纷的法院来审理的,并且一般海沧法院审理海事纠纷都采用独任制。那么,海事海商法院独任制是什么意思?

一、海事海商法院独任制是什么意思?

1、独任制的概念

独任制,是指有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该法第161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外,其余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些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以下两点:

第一,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独任制仅仅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及一般的非讼案件。

第二,在审级上,独任制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才能适用。即独任制适用的审级只能是第一审的民事案件,独任制不能在第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中适用。(高律师注:离婚案件一审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审理,绝大部分都是适用独任审判制度)

2、独任制的特点

独任制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它能够较好的体现法官审判的独立性,能有效保证法官个人审判意志不受外界的干预。对独任制法官而言,一人独任审理将意味着由个人承担全部的审判责任,从而有利于加强责任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入审判的法官,由此也节约了国家的审判成本和审判资源。

第二,独任制缺少其他法官的共同讨论和同行的监督,独任制审理时出现审判失误的可能性相对要大一些。

二、合议制

1、合议制的概念

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悠久的历史,这种审判组织是民主集中制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由于这种审判组织形式较之于一个法官的独任制,不仅能够更全面和更可靠的对案情作出评价,而且合议庭的讨论、监督和团体合作为裁判的正确性提供了较高的保障。此外该种审判组织形式可以让年轻的法官通过共同合作使其审判审判技能得到训练和培养,因而合议制是我国审判组织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

凡是二审案件、再审案件、重大的和疑难的案件的审理,以及在较高审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均使用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

2、合议庭的组成

在我国,合议制的组织形式即合议庭。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合议庭

第一审合议庭,是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合议制的组织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仅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至于诉讼中究竟是单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还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法律没有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

(2)第二审合议庭

第二审合议庭,是第二审民事案件中合议制的组织形式。由于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对象不同于第一审,第二审法院除了对当事人上诉的请求进行审理、作出裁决外,还负有对第一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进行审查的任务。此外,第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一旦作出并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行上诉,可谓关系重大。为此,立法对于第二审合议庭人员组成的要求要高于第一审,即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3)再审、重审合议庭

再审、重审合议庭,是再审、重审民事案件中合议制的组织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级取决于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审级,原来是第一审的,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合议庭则按照第一审程序的要求组成;原来是第二审的,再审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要求审理,合议庭按照第二审的要求组成。同时,再审时合议庭需要另行组成,原来参加裁判的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再审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而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组成合议庭。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然是一审案件,合议庭按第一审程序的要求组成。

3、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我国各级法院都设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由于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因此,在审判权力的行使中必须注意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问题,这种关系的把握应当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合议庭需要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的指导和监督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本法院院长或副院长认为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不当的时候你,可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合议庭评议案件存在重大分歧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审判委员会对本院做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4)审判委员会对于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合议庭的职责,使合议庭真正的承担起审判任务。

4、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制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陪审员参加审判时与审判员有着同等的权利义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合议庭成员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判活动,中途不得退出或者更换,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必须集体研究和作出决定,不能采取由案件承办人独自包办去、而全体成员签名的作法。

在审理海事纠纷的时候,是由一名审判员对整个案件作出审判的。在独任制当中不存在所谓的陪审员,而且这是仅仅针对一般的海事纠纷。如果海事纠纷是属于情况比较复杂的,不适用于独任制,独任制一般只适用于简易的程序,在二审的过程当中也不能再使用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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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职调查
对于改制项目,主要是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现阶段拟上市公司已不允许以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出资)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
2、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
3、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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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
5)特定行业经营的合法性。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
6)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
7)业务发展前景
需要调阅的资料须为原始资料
(二)进行企业规范工作
(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
企业需要聘请财务顾问,负责改制方案的拟定、法律法规咨询、上市前的辅导、中介机构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制作等等。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协助改制工作。
(四)确定改制方案
在财务顾问的主持和统一协调下,会同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共同探讨论证改制方案,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商标使用权的处置等等)、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等。
(五)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如果企业在需要对股本数量、发起人数量、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或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实施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等等,则需要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六)进行评估和审计
确定改制基准日,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师对企业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需要对企业进行两年又一期的评估。会计审计也一样
(七)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改制事项,签署发起人协议,修改《公司章程》。
(八)名称预先核准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时,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九)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若有限公司股东中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则需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十)申请变更
在改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准备就绪以后,申请变更。
(十一)股份公司设立
在获得批准以后,企业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公司筹建报告,选举董事长,确定经营班子等。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天内,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你好律师,我的朋友,现在说是有企业改制的问题,想问一下国有企业改制国有独资公司方案规定如何呢?
[律师回复]
(一)第一阶段——改制准备阶段 主要包括九项工作
  
1、宣传政策——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改制咨询机构负责组织对企业改制相关政策的传达贯彻,并制定宣传提纲。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讲清改革意义,企业面临的困难; 改制的配套政策环境,意图采取的改制模式和企业未来发展前景。
  
2、进行amp;quot;三清amp;quot; ——对企业资产、债务、职工劳动关系进行全面认真地清理。
  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选聘专业中介机构,组织企业进行。对企业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认真清查,从调查职工劳动关系入手,摸清各类人员分布情况,做到企业底数清晰,并据此制定职工安置框架意见。
  
3、推介企业及筛选投资者 ——向国内外投资者介绍企业情况。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改制伴随着投资者的引入,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由中介机构出面,利用媒体、产权交易中心、以及业内关系等多种方式,向可能有意向参与改制的投资人推介企业。
  之后主管部门会同企业和专业中介机构可同各类投资者广泛接触,进行商务谈判和必要的资质调查,从中进行筛选。
  
4、确定改制取向——为企业改制准确定位。
  由专业的咨询机构通过客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科学确定企业改制方向以及改制后企业的发展战略。选择最适合自己企业的一种改制模式,防止盲目改制造成的无效或是国有资产流失
  
5、完善职代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规范,完善职代会。
  企业需要确保职代会产生的合法性,为下一步在企业改制启动阶段,召开职代会讨论职工安置方案和企业改制方案做好准备。
  
6、制定改制预案——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先制定改制预案。
  改制预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定。
  改制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企业资产、负债、人员的基本情况;
  
(2) 改制预付成本,资产和债务处置方式;
  
(3) 职工安置框架意见;
  
(4) 改制形式;
  
(5) 企业改制后发展取向;
  
(6)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办社会职能剥离等内容。
  
7、申报改制预案
  按各地市级规定将该改制预案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并在决策部门积极沟通,统一思想。
  
(二)第二阶段--启动阶段 主要包括四项工作
  
1、确定进度——即确定企业改制各个阶段的时间进度、步骤和任务。
  在企业改制预案批复后,按照主管部门总体规划,由企业和负责改制实施的专业机构共同制定推进企业改制的具体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进度、制定实施步骤、明确主要任务,落实责任人。
  
2、清产核资和评估资产——即清查企业资产,核实企业资金,摸清企业amp;quot;家底amp;quot;。
  在准备阶段三清成果的基础上,有企业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事务所对企业进行资产审计和评估。
  
3、准备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文件
  一般而言,需要在完成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前准备的文件包括
  
(1)国资监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的文件;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认定的文件;
  
(3)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按规定程序报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审核批准,国资监管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
  
(4)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用地规划调整、土地资产转让及公房处置的,分别由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部门进行审核的意见;
  
(5)审计部门负责对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和改制企业的有关财务审计的结论意见;
  
(6)国有改制企业同金融部门协商,提出的对金融债务的处理意见;
  
(7)改制企业提出申请改制补助资金的,国资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的改制补助资金的核准意见;
  
(8)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经过论证的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
  
4、确定改制模式、底线
  经过前期与潜在投资人的接触和谈判,以及
  
(三)第三阶段--实施阶段
  
1、制定改制实施方案 以通过审批的企业改制预案为根据,制定改制实施方案。
  企业改制方案应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意见。
  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一般来说改制实施方案应包括
  
(1) 企业基本情况;
  
(2) 企业改制形式;
  
(3) 改制后发展规划;
  
(4) 职工安置;
  
(5) 企办社会职能分离内容、方式;
  
(6) 改制成本及资金来源;
  
(7) 改制实施步骤和完成改制时限等。
  改制实施方案中的涉及到的数字要力求精确。
  
2、申报改制方案
  按各地区的决策程序,分别向各级审批部门申报改制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文件。在上报前企业和制定方案的中介机构应与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积极沟通签署意见。
  一般说来,改制方案提报的要件包括:
  
(1)企业改制方案申请文件;
  
(2)企业改制方案;
  
(3)改制企业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决议;
  
(4)与投资方(受让方)签署备忘录或协议的复印件;
  
(5)改制企业财务审计、经营者离任审计、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
  
(6)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意见;
  
(7)金融债务的处理意见;
  
(8)职工安置方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通过决议;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认定意见;
  
(10)改制企业涉及到的土地、规划、住宅部门的审核意见;
  (11)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12)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13)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5)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16)受让方如用土地抵扣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费用的,要有受让方与出让方的契约;
  (17)对受让方的约束条件;
  (18)改制后企业的发展规划;
  (19)其它需要申报的文件。
  
3、审批改制方案
  由主管政府主导,国资监管部门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改制方案。
  
4、产权交易
  经批准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涉及土地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交易的全部要件副本或复印件一套由改制企业转交相应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存档备查。
  
5、投资者注入资金 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后,受让方按双方协议将国有产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或分期付清,并存入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储。
  
6、处理原职工劳动关系 由改革责任主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职工安置方案,支付解除原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偿还职工内欠,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窗体顶端窗体底端
  社会保险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第四阶段--收尾阶段
  
1、原企业终结手续——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和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改制企业到国资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2、办理相关手续——改制企业持批复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土地更名及相关清算交割手续。
  
3、新企业挂牌——改制后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正式挂牌。
  
4、处理未尽事宜——托管人员、离退休人员落实管理部门、相关费用拨付到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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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什么银行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国家。国家通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所有权。按照《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下述权力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1.公司章程制定权根据《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有权依照本法制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原则和内容制定,同时又要结合各个独资公司的具体情况,既要确保国家的所有权,又要确保商业银行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
2.监督权根据《公司法》第67条的规定,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3、董事会的委派更换权和其他人事权根据《公司法》第68条,69条、70条的规定,有权委派或者更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有权从蕈事会成员中指定正副董事长,决定董事会成员是否可以兼任经理,决定董事长、董事、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4.有关国有资产变动筹涉及股东重大权益的事项的决定权根据《公司法》第66条、71条的规定,有权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贤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并有权“依照审批和财产权移转手续”。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由于上述重大事项都涉及公司资本的变动,涉及瞪东的重大的权益,因而也都属于股东会的权限范围。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由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股东的权利,所以授予它以上述职权是适宜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除具有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职权外,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门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保证国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但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究竟可以行使股东舍的哪一部分职权,还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探索。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至9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对董事会的成员规定9人的最高限额,是因为人员过多,会人浮于事,不利于经营决策。董事会每届为3年。《公司法》还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是因为,公司实行董事会负责制,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理应由董事长为商业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三)经理《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50条规定行使职权。”在现行制度下,国有公司的经理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的。聘任或者解任经理的权力赋予董事会,这就增强了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削弱了政府部门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能力,也是和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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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国家。国家通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所有权。按照《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下述权力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1.公司章程制定权根据《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有权依照本法制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原则和内容制定,同时又要结合各个独资公司的具体情况,既要确保国家的所有权,又要确保商业银行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
2.监督权根据《公司法》第67条的规定,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3、董事会的委派更换权和其他人事权根据《公司法》第68条,69条、70条的规定,有权委派或者更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有权从蕈事会成员中指定正副董事长,决定董事会成员是否可以兼任经理,决定董事长、董事、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4.有关国有资产变动筹涉及股东重大权益的事项的决定权根据《公司法》第66条、71条的规定,有权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贤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并有权“依照审批和财产权移转手续”。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由于上述重大事项都涉及公司资本的变动,涉及瞪东的重大的权益,因而也都属于股东会的权限范围。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由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股东的权利,所以授予它以上述职权是适宜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除具有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职权外,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门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保证国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但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究竟可以行使股东舍的哪一部分职权,还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探索。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至9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对董事会的成员规定9人的最高限额,是因为人员过多,会人浮于事,不利于经营决策。董事会每届为3年。《公司法》还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是因为,公司实行董事会负责制,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理应由董事长为商业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三)经理《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50条规定行使职权。”在现行制度下,国有公司的经理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的。聘任或者解任经理的权力赋予董事会,这就增强了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削弱了政府部门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能力,也是和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的。
你好,我们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现在想改制成为股份制的,请问国有独资企业改制股份制经过了哪些步骤呢?
[律师回复] 以下就是关于国有独资企业改制股份制问题的解答:
 
(一)第一阶段——改制准备阶段 主要包括九项工作
  
1、宣传政策——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改制咨询机构负责组织对企业改制相关政策的传达贯彻,并制定宣传提纲。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讲清改革意义,企业面临的困难; 改制的配套政策环境,意图采取的改制模式和企业未来发展前景。
  
2、进行quot;三清quot; ——对企业资产、债务、职工劳动关系进行全面认真地清理。
  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选聘专业中介机构,组织企业进行。对企业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认真清查,从调查职工劳动关系入手,摸清各类人员分布情况,做到企业底数清晰,并据此制定职工安置框架意见。
  
3、推介企业及筛选投资者 ——向国内外投资者介绍企业情况。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改制伴随着投资者的引入,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由中介机构出面,利用媒体、产权交易中心、以及业内关系等多种方式,向可能有意向参与改制的投资人推介企业。
  之后主管部门会同企业和专业中介机构可同各类投资者广泛接触,进行商务谈判和必要的资质调查,从中进行筛选。
  
4、确定改制取向——为企业改制准确定位。
  由专业的咨询机构通过客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科学确定企业改制方向以及改制后企业的发展战略。选择最适合自己企业的一种改制模式,防止盲目改制造成的无效或是国有资产流失
  
5、完善职代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规范,完善职代会。
  企业需要确保职代会产生的合法性,为下一步在企业改制启动阶段,召开职代会讨论职工安置方案和企业改制方案做好准备。
  
6、制定改制预案——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先制定改制预案。
  改制预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定。
  改制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企业资产、负债、人员的基本情况;
  
(2) 改制预付成本,资产和债务处置方式;
  
(3) 职工安置框架意见;
  
(4) 改制形式;
  
(5) 企业改制后发展取向;
  
(6)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办社会职能剥离等内容。
  
7、申报改制预案
  按各地市级规定将该改制预案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并在决策部门积极沟通,统一思想。
  
(二)第二阶段--启动阶段 主要包括四项工作
  
1、确定进度——即确定企业改制各个阶段的时间进度、步骤和任务。
  在企业改制预案批复后,按照主管部门总体规划,由企业和负责改制实施的专业机构共同制定推进企业改制的具体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进度、制定实施步骤、明确主要任务,落实责任人。
  
2、清产核资和评估资产——即清查企业资产,核实企业资金,摸清企业quot;家底quot;。
  在准备阶段三清成果的基础上,有企业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事务所对企业进行资产审计和评估。
  
3、准备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文件
  一般而言,需要在完成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前准备的文件包括
  
(1)国资监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的文件;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认定的文件;
  
(3)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按规定程序报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审核批准,国资监管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
  
(4)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用地规划调整、土地资产转让及公房处置的,分别由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部门进行审核的意见;
  
(5)审计部门负责对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和改制企业的有关财务审计的结论意见;
  
(6)国有改制企业同金融部门协商,提出的对金融债务的处理意见;
  
(7)改制企业提出申请改制补助资金的,国资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的改制补助资金的核准意见;
  
(8)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经过论证的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
  
4、确定改制模式、底线
  经过前期与潜在投资人的接触和谈判,以及
  
(三)第三阶段--实施阶段
  
1、制定改制实施方案 以通过审批的企业改制预案为根据,制定改制实施方案。
  企业改制方案应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意见。
  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一般来说改制实施方案应包括
  
(1) 企业基本情况;
  
(2) 企业改制形式;
  
(3) 改制后发展规划;
  
(4) 职工安置;
  
(5) 企办社会职能分离内容、方式;
  
(6) 改制成本及资金来源;
  
(7) 改制实施步骤和完成改制时限等。
  改制实施方案中的涉及到的数字要力求精确。
  
2、申报改制方案
  按各地区的决策程序,分别向各级审批部门申报改制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文件。在上报前企业和制定方案的中介机构应与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积极沟通签署意见。
  一般说来,改制方案提报的要件包括:
  
(1)企业改制方案申请文件;
  
(2)企业改制方案;
  
(3)改制企业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决议;
  
(4)与投资方(受让方)签署备忘录或协议的复印件;
  
(5)改制企业财务审计、经营者离任审计、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
  
(6)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意见;
  
(7)金融债务的处理意见;
  
(8)职工安置方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通过决议;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认定意见;
  
(10)改制企业涉及到的土地、规划、住宅部门的审核意见;
  (11)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12)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13)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5)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16)受让方如用土地抵扣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费用的,要有受让方与出让方的契约;
  (17)对受让方的约束条件;
  (18)改制后企业的发展规划;
  (19)其它需要申报的文件。
  
3、审批改制方案
  由主管政府主导,国资监管部门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改制方案。
  
4、产权交易
  经批准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涉及土地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交易的全部要件副本或复印件一套由改制企业转交相应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存档备查。
  
5、投资者注入资金 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后,受让方按双方协议将国有产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或分期付清,并存入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储。
  
6、处理原职工劳动关系 由改革责任主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职工安置方案,支付解除原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偿还职工内欠,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窗体顶端窗体底端
  社会保险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第四阶段--收尾阶段
  
1、原企业终结手续——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和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改制企业到国资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2、办理相关手续——改制企业持批复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土地更名及相关清算交割手续。
  
3、新企业挂牌——改制后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正式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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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被海外抢注怎么办
我国商标在境外被抢注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无效请求。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理由,利害关系人可向日本特许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针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为理由提出的,可以随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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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海外抢注该怎么办
我国商标海外抢注可以提商标争议,去撤销。商标保护受地域限制,除了国内要申请商标,同时要在出口国注册商标。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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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外商企业是属于外商独资企业还是国有企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
1、对外担保的相关概念
(1)对外担保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中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章
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
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2)对外担保当事人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办法细则》”)
第六条规定,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人”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抵押项下的担保人为抵押人对外质押项下的担保人为出质人。“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受益人”是指中国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对外抵押项下的受益人为抵押权人对外质押项下的受益人为质权人。
2、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类案例,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当事人是否适格
根据《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本类案例中的担保人和受益人主体资格均没问题。被担保人则应当是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而本类案例中的被担保人是境外机构,似乎不符合规定。这也是有个别地区外汇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理由所在。
应当说,这一认定是片面的。《办法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下担保适用本细则:
(一)对外反担保
(二)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三)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融资所提供的担保。本类案例应当属于该条第
(三)项的情形。即,本类案例中的受益人实际上属于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因此应当适用《办法细则》办理对外担保业务。
(2)需要符合哪些具体规定
如前列明,对外担保业务涉及多项法规。
首先,既然涉及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
其次,由于涉及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办法细则》第三条规定,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因此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对外担保,但应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同时,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也有相应限制。《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为经营亏损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上述规定也是外汇管理部门受理对外担保登记后主要的审核条件。
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后, 经营年限是从国有独资公司开始的吗
[律师回复] 第 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第 二、清产核资 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第 三、界定企业产权 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界定。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借此,要明确哪些资产归属国家,哪些资产的哪些权能归属于哪些主体。 第 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公平、、客观、科学、专业等原则。其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有形资产。其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几个步骤。资产评估经常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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