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的不同在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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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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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家和公民,两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不对等;民事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公民,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并且对等。第二,原因不同。第三,归责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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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总会有不同的事故发生,然而有些事故会获得赔偿,比如国家公务人员违反,就会有国家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就会有民事赔偿,别看两种方式就差了两个字,但是,就这两个字的不同,赔偿的方式就有着天壤之别,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下国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的不同在哪里吧!


国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的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家和公民,两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不对等;民事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公民,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并且对等。

第二,原因不同。国家赔偿发生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民事赔偿的原因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第三,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即在认定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时,主要审查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在认定民事侵权行为时,不仅要查明行为是否违法,还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仅仅违法而行为人并没有主观过错的,一般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第四,程序不同。首先,追究国家赔偿责任的程序比较复杂,因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民。行政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起赔偿请求的程序,司法赔偿程序则只有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程序。受害人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不经该决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在民事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无需经过任何前置程序。其次,证据规则不同。国家赔偿中的原告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被告即国家机关要证明引起损害行为的合法或从未实施该行为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民事赔偿程序中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即原告负责举证。

第五,范围和方式不同。在国家赔偿中,在国家赔偿中,国家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法后果只进行适当的弥补,往往具有最高额的限制;赔偿的范围主要是物质损害,精神损害原则上不予以赔偿;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也只以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赔偿的方式也比较单一,主要是金钱赔偿。民事赔偿则没有数额限制;既包括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也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不以直接损失为限,也包括间接损失;赔偿方式也多种多样,除了金钱赔偿,还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

第六,赔偿费用来源不同。在国家赔偿中,尽管由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履行赔偿义务,但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所以,赔偿经费是由国库支付,而不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在民事赔偿中,赔偿责任只能是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支付,其来源可以是公民个人的财产,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

国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的不同可以说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赔偿主体和赔偿的来源就有着极大的区别,当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更多的是碰到民事赔偿,希望小编这一篇文章不仅能帮大家分辩出两种赔偿方式的不同,还能够帮大家扩展知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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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
首先,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含有涉外因素,在管辖、取证、执行诸环节触及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人民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既要尊重他国主权又要维护我国主权。这一点是国内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
2、
其次,涉外民事诉讼期间较长。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有的证据存在于国外。因此,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传唤证人、、答辩、上诉等诉讼行为时,需要较长的时间,否则难以完成诉讼行为。客观的需要决定了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特殊规范。
3、再次,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审理国内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的法律。但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则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适用程序法,二是选择适用实体法。就程序法而言,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如果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有关程序的特殊规定时,则须
首先选择适用该项国际条约。称为“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当然,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就适用实体法而言,应按我国《民法通则》等实体法律的规定办理。例如,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
最后,人民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有时需要外国的协助。例如,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调查取证有时要委托外国协助完成;判决生效后,有时请求外国执行。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3、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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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事案件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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