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到结案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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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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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当中对于,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到结案的时间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国家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都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立案和结案的时间限制。就比如说国家的食品药品监督局和工商局针对行政处罚的立案结案时间可能就不一样。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立案结案,三个月之内就可以完成。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到结案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到结案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没有对结案作出明确的规定,有的是部门作出了规定。但一般情况是在三个月内结案。如果有诉讼的,是另当别论。

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不同的行为时的规定不一。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中就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行政强制法》中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关于行政复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含义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处罚具体原则有:

1、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2、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

4、结合教育原则。

5、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6、申诉和赔偿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当中对于,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到结案的时间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国家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都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立案和结案的时间限制。就比如说国家的食品药品监督局和工商局针对行政处罚的立案结案时间可能就不一样。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立案结案,三个月之内就可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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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明确。主体明确是行政处罚的首要问题,必须把好主体关口。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二是法规授权的组织。县(区)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机关,市植物检疫站、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按照法规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申辩、复议、诉讼、的主体要明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对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服,有向作出处罚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提起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改变行政处罚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被告,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依法行使处罚权。执法主体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必须注意两点:要有处罚权限,法无授权不得执行,法有授权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应依法归口负责。不能逾越法定权限,包括执法手段、处罚程度和处罚时间均不能越权;例如《种子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政府部门对种子实施行政处罚就超越了执法权限。
  
二、事实清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必须把握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必须符合合法有效的农业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法定事实。一是指证一个违法事实时,证据必须同时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使每一个证据都是定案的证据,使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为此,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认真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记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二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也是证据,所以制作《行政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时间要符合法定要求,内容顺序要合法,《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必须有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字等。
  
2、要符合行政处罚的特殊条件。例如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条第四款“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特定条件是“使用者违反使用规程,造成危害的后果”。另外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情节严重”是特殊条件,此类特殊条件在一定情况下才具备,达不到法定范围的就不能施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对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应在追究的有效时限以内。农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追究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农民购买农作物种子以后,在农作物收获时,经验证是种子问题,仍然要依法追究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三、程序合法。1996年10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违反程序就是违法。应着重作好以下六点:
  
1、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种类。《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把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对各种程序的适用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选择执行处罚程序的种类并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情节以及单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照程序适用条款实施行政处罚。例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超过对公民处以50元或对法人、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超过1000元就要使用一般程序。《肥料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种子法》第十章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七条没有进行简易处罚程序的条件。除警告外执行行政处罚均应采用一般程序。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行使农业行政处罚大部分应使用一般处罚程序。
  
2、要符合行政处罚有关调查、听证的规定。主要包括调查人员两人以上,认真做好书证、物证等取证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进行执法调查、听证,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等。
  
3、要符合法定的步骤。从报批、立案、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步骤不能少,不能颠倒,必须做到规范化。例如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向当事人亮证执法,表明身份(必须在询问笔录中记述清楚,要有当事人的签字);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要明确到法规的条款;进行现场取证,做好行政处罚的准备工作,这是实施简易程序的重要步骤,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等,这是行政处罚的事实结果;当场执行行政处罚要符合当场收罚款的条件,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的行政罚款收据,这是农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内部要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后,必须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在一般程序中,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只要立案就要严格按照一般处罚程序执行。
  
4、要符合法定方式。调查、谈话、取证、采取措施等方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例如:询问笔录要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勘验检查时要请在场的人见证;对证据的保存要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抽样取证要有当事人在场;对违法事实确凿的违法行为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经审查后,方可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或者依据法定条件组织听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要对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注意的是在一般处罚程序中,要依法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要使用法定的听证程序,缺少这个环节,行政执法无效。
  
5、要符合法定的形式。不论适用哪一种处罚程序均应有一定的法定形式。要统一使用山东省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并编号、备案,这样文书的格式才能符合法定的要求。
  
6、要符合法定的时间要求。行政处罚程序中对各阶段的时间要求非常严格,必须认真掌握好。例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也就是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时间与立案的时间超过7日,处罚就违反了处罚程序。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应当在7日内送达被处罚人。这个时间是当事人签字的日期;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超过3日视为放弃这个权力。农业法律法规中,对时间的裁定,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起止日不在法定时间以内。行政处罚程序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程序合法”,这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机关正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四、适法无误。农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合法有效、确实具体和全面充分。主要把握好以下三条:
  
1、法律法规的选择必须合法有效。为了适应国际惯例,国家对部分农业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或新规定,必须执行最新法规,及时禁用被废止的法规条款。
  
2、法律法规的适用必须确切具体、全面充分。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时需要使用多项条款,对个别的违法行为可能还应使用其他法律法规规范的相应条款,包括同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或不同层次的法规规范,可能还要包括法律法规的总则规定和分则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实施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它适用于所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范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凡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均应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使用法规的规范条款,必须防止技术性错误。既在行政执法文书的起草、抄写、打印和校对环节,必须认真审查,尤其是在时间、证据、程序等方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决定要合法,“程序合法,内容也要合法”。例如:《植物检疫条例》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第二项“罚款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法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这个条款列出的“非法经营活动中”和“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技术上要认真加以区分,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实施行政处罚。在处罚的条件和数额上要符合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超过或低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处罚条件和数额也是违法。
  
五、公正合理。农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公正合理”,实施行政处罚的核心是防止处罚显失公正。要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1、掌握好“一事不再罚”和“处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上规定包括了以下含义:一个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两个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其中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事实再给予处罚;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处罚,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另外“从轻处罚”是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选择处罚幅度较底的处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外进行处罚,程序上界乎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之间。当然要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于有些法定只能从轻处罚的就不能给予减轻处罚,更不能免除处罚,必须体现行政处罚的强制性。
  
2、防止滥用职权,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防止滥用职权的措施之一,是将由几个分别承担农业行政执法单位(组织)的处罚权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减少行政处罚权分散造成的扯皮现象,避免不必要的轮番检查、重复处罚的问题。农业行政执法是在明确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目的、法律授权目的的基础上秉公执法,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行政裁量权,做到“公正、合法、合理”,既要有法律法规的目的效益,又要取得广泛的社会效益,实现依法规范。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国家几十个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近几年,农业行政处罚权得到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加入WTO以后,使用农业行政处罚权不仅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符合国际惯例,这对农业行政处罚“平等、规范、严谨”提出更高要求。正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要紧紧围绕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个中心,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研究探讨,切实发挥农业行政执法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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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尽管如此,实践中行政处罚成立的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多数人把行政处罚不能成立视为行政处罚的无效或者不合法。例如,有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也有人认为,“不能成立”和“无效”仅是表述上的差异,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别。笔者认为,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和“无效”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两者在实质上有较大的差别。
  
首先,概念所属范畴不同。“不能成立”指行政处罚法律效力未最终形成,“无效”是指行政处罚法律效力虽然形成,但行政处罚违法,其效力应当否定。
其次,对当事人的效力不同。“不能成立”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成立后,无论其是否合法均推定为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行政处罚未被确认无效并撤销之前当事人必须履行,行政机关也可以强制执行。第三,构成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和“无效”的具体原因不同。“不能成立”是基于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等:“无效”则因处罚主体超越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等。
  根据上述分析,行政处罚的成立是指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即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最终形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成立应具备下列六项条件: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行政处罚是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行政法律行为,在此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处罚主体与被处罚的当事人各为一方,缺少任何一方,行政法律关系便不可能成立;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对行政处罚主体和被处罚的当事人身上,没有明确的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便无从谈起;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制裁内容要有一定的当事人来承受,当事人不确定或无当事人,制裁内容则无法实现。因此,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当事人才能成立。
  
(二)行政处罚要有具体的制裁内容。行政处罚的制裁内容是行政处罚决定的核心内容,它具体确定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种类和范围,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履行行政处罚的制裁内容;同时,行政处罚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制裁内容,没有制裁内容的行政处罚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三)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此规定,对行政机关而言,承担的是程序上的义务,而对当事人来讲,则享有了程序上的权利,这种权利或者义务在行政处罚中至关重要,它符合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精神,也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行政处罚法第41条又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据此,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是行政处罚成立的条件之一。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辨权”。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不仅重申了当事人的这一权利,而且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程序方面相应的义务和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辨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辨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有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处罚决定书上的印章不仅表明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而且也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意思表示最终形成的标志。如果没有行政机关盖章,不能认定行政处罚成立。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制裁,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当事人在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不受该决定的约束,即行政处罚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未按上述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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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
①上级部门交办;
②有关部门移交;
③群众举报;
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
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 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 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 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交由县级以上住建局主管副局长批准, 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 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 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 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 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 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 而在立案时, 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 凡经过初查, 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 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 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 不得少于二人, 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 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 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证人证言;
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⑤当事人陈述;
⑥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 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 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案件调查完毕, 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 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 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住建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 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 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 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依法告知当事人.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应当按照要求, 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 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 办案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 及时送达当事人.
2、办案机构代表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并将罚缴的财物等及时上缴国家金库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七、案件备案和归档.
同事前段时间因为犯了事情,现在要被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程序是什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立案是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第一个步骤,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2、核审: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核审完毕,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3、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其他权利。
4、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5、行政处罚的执行:
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朋友的同学他的单位近期进行普法教育,现在在学习行政处罚法,想了解一下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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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案到结案需要多长时间
从立案到刑拘多长时间能出来要看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一般刑事案件,拘留至起诉,法定期限是四个月左右,拘留至逮捕最长37天,逮捕后侦查期限一般为二个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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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wo弟弟在林业局工作要被抓了,我想问问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
[律师回复] 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上面就是对于问题 法律上的解释
一个林业作业因为犯了些事情要被行政处罚,所以要咨询一下,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执行市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但应当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法制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法制科、办案单位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对涉企行政罚款一万元以上案件每季度向市纪委优化办报备。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办案单位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由执法人员、被检查人和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办案单位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3、批准。局领导认真审核《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和《结案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办案单位审查。办案单位负责人认真审查《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和《结案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承办认真审核《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和《结案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和《结案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年度执法工作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林业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月对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质量逐案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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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立案到结案可能需要二个月到三个月左右的时间,法院一旦受理了强制猥亵案、或者是猥亵儿童案等的刑事案件,就必须要在既定的期限内结案。对猥亵罪立案到结案多长时间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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