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基本信息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就职于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服务地区为四川凉山,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
执业领域与案件数量
郑勇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他已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尤为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80%,同时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职务
郑勇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他还是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在当地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一定的影响力,是攀西地区唯一专注刑事案件的精英团队成员。
典型案件办理情况
博某抢劫杀人案:在这起案件中,辩护团队紧密协作。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的艰难过程,但最终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郑勇律师及其团队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坚持精神,为当事人博某洗清了冤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该案件涉案汽车机油价值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这一结果避免了张某被错误羁押,体现了郑勇律师对证据的精准分析和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
吴某滥伐林木案:涉案树木近一千株,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吴某带领村民砍伐了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某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吴某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未被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辩护人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未批准逮捕吴某等人。后来公安机关将吴某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对吴某等人不起诉。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最终作出对吴某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这一结果表明郑勇律师对罪名构成要件的深入理解和准确判断,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处罚。
崔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这体现了郑勇律师在案件辩护中对犯罪情节和主观因素的综合考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宋某不予起诉。这显示了郑勇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因素,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何某窝藏包庇案: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这一结果体现了郑勇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灵活运用。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这表明郑勇律师在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中,能够根据案件特点提出合理的辩护策略。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郑勇律师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生命权的重视。
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这一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郑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案件的精准分析,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在四川凉山地区的刑事辩护界有着较高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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