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与基本信息
孙启发律师现执业于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201202010203756。自2020年开启执业生涯以来,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实务积淀,成为天津市津南区颇具专业实力且富有社会责任的骨干律师。他的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天津津南区,联系地址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1号底商。多年来,孙律师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
多重职务与社会责任
孙启发律师身兼数职,他是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以及工会驿站公益律师。他还曾担任检察院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和天津市法律逻辑论坛会员。作为扎根基层的法律从业者,孙律师始终践行公益初心。担任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期间,他在基层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深入学校、社区、军队开展普法讲座,内容涵盖宪法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校园欺凌、预防老年人被诈骗、婚姻家庭、继承、企业培训、模拟法庭等,让法律服务触达基层“最后一公里”。同时,应工会要求,他定期前往工会开设的工会驿站免费为快递小哥提供法律咨询。
多元执业体系
孙启发律师构建了覆盖民商事、刑事、企业服务的多元执业体系,实战经验丰富。在民商事领域,他深耕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热点领域。刑事方面,他曾办理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案件。他会细致阅卷,查找漏洞,为当事人提供最合适的辩护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企业服务板块,他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合同审查、风险防控、纠纷处置等全流程法律支持,助力企业规范经营、规避法律风险。
处理股东协议纠纷
在股东协议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与某XX管理公司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XXX城XXX点位等权益。协议签订后,当事人通过妻子的微信向XX公司的股东转账支付了100000元,但XX公司迟迟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也未为当事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认为XX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东协议书》,并要求XX公司及股东返还出资款100000元。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孙启发律师接手二审案件后,仔细审查了一审判决书、《股东协议书》、转账记录、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一是《股东协议书》的性质及双方的法律关系;二是XX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三是XX公司是否应返还当事人出资款。庭审中,孙启发律师针对XX公司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有力反驳。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明确了股东协议的性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类似股东协议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解决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某劳动服务公司与某金属制品公司于2006年8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劳动服务公司向金属制品公司派遣员工,金属制品公司每月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并按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第三人系劳动服务公司派遣至金属制品公司工作的员工,2010年1月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四级,自受伤之日起不再工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服务公司自2008年5月起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4年9月,应金属制品公司要求将第三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至金属制品公司。2022年5月,第三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与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服务公司在仲裁庭审中得知,金属制品公司自2017年6月起停止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第三人的仲裁请求,劳动服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劳动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补缴了2017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105398.96元。劳动服务公司认为,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应由金属制品公司承担,自己补缴的费用有权向金属制品公司追偿,遂委托孙启发律师提起诉讼。孙启发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审查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明确双方关于社会保险费承担的约定,同时收集了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补缴费用的票据、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劳动服务公司补缴费用的事实及依据。庭审中,金属制品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孙启发律师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出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金属制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劳动服务公司仅收取管理费,不承担社会保险费支付责任。现劳动服务公司已为第三人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有权向金属制品公司追偿。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105398.96元。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为劳动服务公司追回了补缴的巨额费用,厘清了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归属,维护了劳动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孙启发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及高度的社会责任,在民商事、刑事和企业服务等多个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区域法治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如果您有法律需要,孙启发律师为您保驾护航,请拨打18622878656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