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刘振宇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服务地区为开封。他目前就职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刘振宇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其中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为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
担任律协职务情况
刘振宇律师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等职务。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律师行业内的专业能力得到认可,也反映出他积极参与行业事务和社会调解工作,为推动当地法律行业发展和解决社会纠纷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
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上诉人贾X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某钢结构公司)产生劳动纠纷。贾X在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X年,岗位为财务部会计。XXXX年XX月XX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X办公物品搬离,双方发生矛盾,贾X未再领取XXXX年XX月工资。XXXX年X月X日贾X申请劳动仲裁。某钢结构公司在贾X工作期间,存在欠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在贾X申请仲裁后才于XXXX年X月XX日补缴部分费用。
贾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包括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某钢结构公司存在欠薪、欠保行为,且强行搬离物品并非调岗而是变相辞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某钢结构公司的行为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且未处理社保补缴及赔偿问题错误。
某钢结构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已发放XXXX年XX月工资,贾X要求经济补偿无依据,其因工作重大过失被调岗后主动辞职,社保补缴及欠缴争议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XXXX年X月X日解除,某钢结构公司已支付XX月工资,贾X主张的工资差额计算方式不符且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贾X因不接受调岗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社保补缴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判决确认解除劳动关系,驳回贾X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贾X关于工资差额的计算方式不符合同约定,其在仲裁阶段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故其欠付工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贾X主动辞职,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社保欠缴问题属于行政部门职责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最终驳回贾X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事务典型案例
在刘X确认劳动合同关系一案中,上诉人郑州XX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产生劳动争议。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X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要求刘X承担上诉费和一审诉讼费。其理由为公司与刘X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双方是暑假短期劳务合作模式,按小时计发报酬,且刘X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后,即便曾存在劳动关系也仅限于录取前。
刘X辩称其入职时已年满周岁,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应从入职起直至年月日。
一审法院认定刘X于年月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刘X在工作中受公司安排、管理,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刘X在工作结束后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责任。刘X曾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并支付学费,后因身体原因申请休学。刘X曾就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其为在校生利用暑假勤工俭学为由,认定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驳回其仲裁请求。刘X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刘X与某公司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自年月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但刘X诉请确认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某公司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或无证据支持,均不予采纳。一审判决确认刘X与郑州XX公司自年月日起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一审认定双方自年月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但未明确截止日期,予以纠正。刘X于年月日到某职业学院报到,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最终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X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郑州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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