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法人好吗 利弊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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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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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签署法律、经济合同文件时,处于优势、占主动地位。对于防范其它股东分立、并购公司的行为也有很大的控制权。这就是好处。坏处就是责任更大,公司出现什么大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时,法人代表是首当其冲的。
{ArticleTitle}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利弊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权

是公司经营权签订合同、签署各类法律文件、参加诉讼

1、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民法典 (起实施)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票据法》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3、参加诉讼、签收法院送达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七十八条,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二、法定代表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1、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法人是需要站出来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作为出资合伙人,不具有法人地位,则可以规避刑事责任。此外,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并不完全相同,大家需要注意。最后,小编在这里祝福担任法人的大家,公司未来一片大好。当公司法人好吗,就为您解答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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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法人有什么利弊
利处:代表权和签字权:法定代表人有权签署法律文件,包括合同、协议等,代表公司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决策权:在公司内部,法定代表人通常拥有最终的决策权,可以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和重要决策产生直接影响。弊端:无限责任: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代表公司行为,如果公司行为违法或违反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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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的债务重组方式及各自利弊(重点是利弊)
[律师回复] 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作为非经营性损益,对于上市公司业绩,尤其对债务重组方式。因此,对所谓“金额重大”,无论是以绝对数还是相对数形式、电冰箱按帐面含税价共4837万元(略高于市价)抵债销售给786厂,减少了公司1999年末存货3892万元,增加了主营利润945.89万元。债务重组不足:
首先,由于债务重组收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性质不同,前者属于非常项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而后者则属于正常收益,因此,此方面的信息披露应予强化。此外,一些公司没有完全按照最新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对债务重组事项的要求进行披露,致使投资者对其“公允”性产生怀疑。因此,如世纪星源、资产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值得重视。因此,应加强对非现金资产价值确定方面的信息披露。在年报债务重组事项中、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分类中的哪一种,起到更强的提示作用,列入“非常项目”附表中、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重组方式、收益总额等逐条披露,令人一目了然,但是均未放在“非常项目”附表中反映,叙述不够清晰,难以快速提供有效信息资产抵债“功不可没”除关联债权人直接将上市公司的巨额欠债慷慨地一笔勾销外,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是1999年债务重组中常见的方式,主要根据该资产自身存在的“活跃市场”或者类似资产存在的“活跃市场”的“市价”确定。而一些上市公司的非现金资产似乎有着较为“活跃”的市场,应将债务重组收益单独反映出来,以便于报表使用者知晓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更有利于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但ST琼能源1999年报对其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ST中华此项收益分别高达1.18亿元和3.66亿元,没有明确说明是属于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上市公司对非现金资产价值的确定普遍披露得不够明确与充分,因而在债务重组中“价值凸现”。如ST振新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后价值抵偿对江阴市振新毛纺织厂的欠款,产生资产转让收益1108.98万元和债务重组收益1207.72万元;ST黄河科将生产的部分电视机,债务人用于偿债的存货、短期投资,应规定一个量化指标。而用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如何确定的呢。
其次,应放在“非常项目”附表中反映,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而有的公司1999年度债务重组收益虽然上亿元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披露也专门做出要求:如果债务重组收益金额重大,特别是有的公司债务重组内容较为“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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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有哪些
(一)证券上市的优点
1、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融资范围广泛。
2、提高公司知名度。
3、促进公司股权分散化,防止股权过于集中。
4、增加公司资产流动性。
5、分散风险。
6、按规定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这样能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高。
(二)证券上市的缺点
1、各种交易费用
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
3、导致控制权分散或恶意控股,甚至被收购。
4、上市时,股价定得过低,对公司是损失。
二、证券上市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上市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授权上市和认可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的程序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
1、授权上市,又称核准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依照规定程序核准的证券上市。
2、认可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证券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政府债券。
(二)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之间的关系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普通上市与首次上市。
1、普通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后,另择日期申请并获准上市。
2、首次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同时,已确定近期上市计划,并于发行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与债券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同时应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依法进行保荐。
债券上市,主要是指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此外,证券交易所根据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有哪些 (一)证券上市的优点 1、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融资范围广泛。 2、提高公司知名度。 3、促进公司股权分散化,防止股权过于集中。 4、增加公司资产流动性。 5、分散风险。 6、按规定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这样能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高。 (二)证券上市的缺点 1、各种交易费用 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 3、导致控制权分散或恶意控股,甚至被收购。 4、上市时,股价定得过低,对公司是损失。 二、证券上市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上市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授权上市和认可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的程序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 1、授权上市,又称核准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依照规定程序核准的证券上市。 2、认可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证券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政府债券。 (二)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之间的关系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普通上市与首次上市。 1、普通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后,另择日期申请并获准上市。 2、首次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同时,已确定近期上市计划,并于发行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与债券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同时应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依法进行保荐。 债券上市,主要是指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此外,证券交易所根据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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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当了公司法人有什么利弊?
如果从事一些民事活动,相应的就要对公司的部分行为活动负责,如果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当然法人也有代表公司行使范围内的职权履行义务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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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有哪些
(一)证券上市的优点
1、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融资范围广泛。
2、提高公司知名度。
3、促进公司股权分散化,防止股权过于集中。
4、增加公司资产流动性。
5、分散风险。
6、按规定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这样能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高。
(二)证券上市的缺点
1、各种交易费用
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
3、导致控制权分散或恶意控股,甚至被收购。
4、上市时,股价定得过低,对公司是损失。
二、证券上市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上市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授权上市和认可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的程序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
1、授权上市,又称核准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依照规定程序核准的证券上市。
2、认可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证券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政府债券。
(二)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之间的关系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普通上市与首次上市。
1、普通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后,另择日期申请并获准上市。
2、首次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同时,已确定近期上市计划,并于发行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与债券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同时应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依法进行保荐。
债券上市,主要是指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此外,证券交易所根据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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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想要创业,所以想请问各种融资方式利弊,因为这样能帮助我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律师回复] 第
一,向银行贷款。这是企业融入资金的主要方式。主要用于固定投入和流动投入。固定投入一般为扩大生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入,包括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改造和技术改造;流动投入一般为正常经营运作所需流动资金以及临时性解决较大经营运作的短缺资金。银行是金融中介机构,它在全社会范围筹措和分配资金,拥有的资金量大,信誉高,而且融入资金为货币资金,对企业来讲有较大的优越性。
  第
二,向信托机构借款。信托机构也是金融中介机构。统称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作为银行信贷的一种补充,也可以申请得到资金,以解决固定和流动资金投入的需要,借贷方式比较灵活。
  第
三,发行股票。以发行股票形式筹措资金比较稳定。对企业来说这部分资金不用偿还,可以作长期运用。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应重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发行股票的前期操作比较复杂,费用较高且操作的规范性严格。
  第
四,发行债券。企业可以通过发行长期和短期债券筹措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短期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这里的问题关键是有看准的项目,而且在偿债期内就能够有相当的投资回报。债券的偿还性在某种意义上要较银行借款严格,到期一定要还本付息。因为债权人比较分散,大多数债权人不像银行那样资金雄厚,周转余地大。因此,发行债券申请人要慎之又慎,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部门也要认真审核;一般来说,除了财力雄厚,经营状况好的个别企业,大部分企业并不是选择(也未必能批准)这种方式筹资。
  第
五,商业信用。这是指企业之间发生的与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具体表现为商品赊销、分期付款,以及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预付定金和预付货款。商业信用以商业票据作为债权债务证明,因此,利用商业雇用融入资金是通过商业票据进行的。这种融入资金的方式一般比较灵活,也比较方便,运用也比较广泛,但由此融入的资金,期限一般比较短,具有特定用途。
  第
六,企业间拆借。这是企业间通过金融市场发生的相互的融通资金。这种借款一般为短期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资金成本高于银行借款。
  第
七,补偿贸易。这是指企业融入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用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这种资金融通与产品销营结合起来,具有一定的优越性。用来作补偿的产品一定是市场上紧缺的短线产品,否则难以实施。
  第
八,引进外资。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还可通过引进外资的方式,从国际金融市场融入资金。引进外资本身形式多样。这种方式主要解决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的外汇资金需要,在引进外资时一定要考虑清偿能力,并注意提高融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
  通过和外商合资,共同投资建设项目是企业常用的方式,既可以解决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又可以获得所需的资金,另外,BOT方式在某些行业如交通、发电等等也是应当采用的融资方式。外商经营若干年后就交给中方,在项目要上、资金又缺的情况下不失为好的方式。
  企业可以利用多种形式融入资金,解决资金的短缺。但资金的偿还性特点和必须承担融资成本的要求,使企业始终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倩况,考虑和满足融入资金的条件。
  必须采用合法手段融入资金
  
  随着经济体制利金融体制的改革,国家允许企业可以多形式和多渠道融通资金,但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进行资金刚石融入,某些资金融入方法,如发行股票、债券需要经过中央银行批准,则应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照金融法规的要求办理。企业经营要合法,融资也要合法,非法集资、变相集资、高息揽存者是国家法律不允许的,其操作的后果势必要冲击国家的金融市场,搞乱金融秩序,最终要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企业必须从国家的全局出发,不为一己的私利,严格遵纪守法。这也是企业融资的最基本的要求和前提条件。
  
  目前,企业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相互拖欠,一些企业甚至主观上在利用这种清产,实施强制拖欠,达到自身增加资金的目的,严格地说这也是一种非法行为,给正常的经济秩序的维系带来极为严重的恶劣影啊。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支付能力不足,出现信用危机。因此,必须坚决制止强制拖欠行为。
  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计划融入资金
  企业融入资金的依据是根据现有可用资金和对资金要求,进行深入分析对比而决定的。因此,融入资金必须按照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予以确定。融入资金要求适度,该融入的及时融入,既不能不定也不能过多。为有效控制资金融入规模,企业应及时掌握现有资金情况和近期对资金的需求,通过对比分析决定融入资金的规模。要做好一定时期内的资金供求预测工作,及时与银行筹资金融机构作好融资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及时和灵活融入资金。
  企业融入资金必须考虑融资成本
  这是显而易见必须考虑的融资条件。从多种融资渠道看,从银行融入资金的成本最低,其它融资方式,如发行债券,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贷款不但要支付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还要发生一定的融资费用,显然,企业应首先考虑向银行申请融入资金。只有在这个渠道不能满足企业需要时,才考虑其它融资方式。
  融入资金的使用要讲经济效益
  企业不论以何种方式融入资金,都要求资金使用讲究经济效益。融入资金要还本付息,只有在融入资金的使用能获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情况下,才能按时还本付息。反之,如果融入资金使用经济效益较差,在周转过程中发生沉淀,这部分资金就不可能增值,不但得不到预期效益,甚至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使银行资金不能顺利周转,搞的不好会成为不良资产。
  目前,企业的长期贷款特别是用于扩大再生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贷款,有相当一部分是形成了资金沉淀,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甚至造成了呆账、死账。究其原因,不按照市场规律办事,盲目上项目,重复建设等等最重要原因,甚而至于有的企业受计划经济的某些影响,认为国家批准的项目,国家批准的贷款,不用白不用、偿还不了是国家的,更谈不上去认真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完全不考虑要负责任。目前的投资体制的改革,就是想办法杜绝这种弊端,企业根据市场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自己确定项目、自己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同时,由商业银行自己去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而决定是否提供贷款,并不由国家审批项目。这种改革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尝试,也只有这样去运作,企业才能真正负责任地选择项目、评估效益、认真实施、充分发挥融入资金的作用,最终才能使这部分资金增值按期还本付息求得企业的发展,使整个金融秩序步入良性运作轨道。以上是关于各种融资方式的回答。
我和我女朋友打算结婚了,最近在讨论这个婚前财产是否需要进行公证?请问这个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各有哪些
[律师回复] 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优点
从法律方面来说,婚前财产公证是以减少财产纠纷为目的,起到了一个正确保护的作用;从社会角度来说,婚前财产公证则是新婚夫妇的理性选择,对社会更存在有利的一面,是应该积极推崇的。
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由于经济速度发展加快,人们面临外界更多的选择和诱惑,同时社会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的挑战,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经得起这些挑战和诱惑的,许多要结婚的人没有充分认识到外界的诱惑和挑战给婚姻带来的危害,他们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多此一举。其实,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从物质上约束着夫妻双方对婚姻负责,对降低离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有明显的效果。
2、对短期内解决财产麻烦有利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当婚姻出现问题面临离婚时婚前财产公证就会发挥它的作用,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纷扰。夫妻双方可以按照事先已经进行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的明晰分配,避免麻烦,又有利于解决一些由于分配问题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的争端,节约了双方的时间和金钱。
3、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结婚和离婚都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如果当他们婚姻出现危机迫不得已要离婚的时候财产问题处理起来就十分容易。法官可以通过对婚前财产公证书的仲裁来自由裁量财产的归属,这样做减少了政府和社会各界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不足
在现阶段,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它仍存不完善之处,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前提,如果婚姻关系不成立它是不具有任何效力的。在现实中存在类似现象,例如某人在婚前拥有一定的财产和一些债务,他为了躲避这些债务而结婚,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公证给未婚妻所有,当该男一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由于自己的原有财产己经属于未婚妻了,法院便不能强制执行。这样无疑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2、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
爱情和婚姻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从恋爱走到结婚对每对情侣来说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为在结婚前办理了一个财产公证而分清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这会大大伤害夫妻间的感情。尽管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时却容易使双方失去培养了许久的爱情,所以,至今仍有许多人坚决抵触它。
3、婚前财产公证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婚前财产公证没有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司一能会造成,定程度的不公平。如果夫妻在结婚前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将房屋等财产归男方所有,而十几年双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这时候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法律面对这一情况的时候也显得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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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各管各的好吗?
夫妻财产的管理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平均分割。对于财产的公平管理需要遵循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以及男女平等的原则。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信息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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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因为想要创业,所以想请问各种融资方式利弊,最好能详细分析一下,因为这样能帮助我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谢谢
[律师回复] 融资方式利弊如下
  第
一,向银行贷款。这是企业融入资金的主要方式。主要用于固定投入和流动投入。固定投入一般为扩大生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入,包括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改造和技术改造;流动投入一般为正常经营运作所需流动资金以及临时性解决较大经营运作的短缺资金。银行是金融中介机构,它在全社会范围筹措和分配资金,拥有的资金量大,信誉高,而且融入资金为货币资金,对企业来讲有较大的优越性。
  第
二,向信托机构借款。信托机构也是金融中介机构。统称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作为银行信贷的一种补充,也可以申请得到资金,以解决固定和流动资金投入的需要,借贷方式比较灵活。
  第
三,发行股票。以发行股票形式筹措资金比较稳定。对企业来说这部分资金不用偿还,可以作长期运用。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应重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发行股票的前期操作比较复杂,费用较高且操作的规范性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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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债券。企业可以通过发行长期和短期债券筹措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短期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这里的问题关键是有看准的项目,而且在偿债期内就能够有相当的投资回报。债券的偿还性在某种意义上要较银行借款严格,到期一定要还本付息。因为债权人比较分散,大多数债权人不像银行那样资金雄厚,周转余地大。因此,发行债券申请人要慎之又慎,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部门也要认真审核;一般来说,除了财力雄厚,经营状况好的个别企业,大部分企业并不是选择(也未必能批准)这种方式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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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信用。这是指企业之间发生的与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具体表现为商品赊销、分期付款,以及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预付定金和预付货款。商业信用以商业票据作为债权债务证明,因此,利用商业雇用融入资金是通过商业票据进行的。这种融入资金的方式一般比较灵活,也比较方便,运用也比较广泛,但由此融入的资金,期限一般比较短,具有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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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间拆借。这是企业间通过金融市场发生的相互的融通资金。这种借款一般为短期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资金成本高于银行借款。
  第
七,补偿贸易。这是指企业融入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用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这种资金融通与产品销营结合起来,具有一定的优越性。用来作补偿的产品一定是市场上紧缺的短线产品,否则难以实施。
  第
八,引进外资。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还可通过引进外资的方式,从国际金融市场融入资金。引进外资本身形式多样。这种方式主要解决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的外汇资金需要,在引进外资时一定要考虑清偿能力,并注意提高融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
  通过和外商合资,共同投资建设项目是企业常用的方式,既可以解决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又可以获得所需的资金,另外,BOT方式在某些行业如交通、发电等等也是应当采用的融资方式。外商经营若干年后就交给中方,在项目要上、资金又缺的情况下不失为好的方式。
  企业可以利用多种形式融入资金,解决资金的短缺。但资金的偿还性特点和必须承担融资成本的要求,使企业始终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倩况,考虑和满足融入资金的条件。
  必须采用合法手段融入资金
  
  随着经济体制利金融体制的改革,国家允许企业可以多形式和多渠道融通资金,但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进行资金刚石融入,某些资金融入方法,如发行股票、债券需要经过中央银行批准,则应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照金融法规的要求办理。企业经营要合法,融资也要合法,非法集资、变相集资、高息揽存者是国家法律不允许的,其操作的后果势必要冲击国家的金融市场,搞乱金融秩序,最终要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企业必须从国家的全局出发,不为一己的私利,严格遵纪守法。这也是企业融资的最基本的要求和前提条件。
  
  目前,企业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相互拖欠,一些企业甚至主观上在利用这种清产,实施强制拖欠,达到自身增加资金的目的,严格地说这也是一种非法行为,给正常的经济秩序的维系带来极为严重的恶劣影啊。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支付能力不足,出现信用危机。因此,必须坚决制止强制拖欠行为。
  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计划融入资金
  企业融入资金的依据是根据现有可用资金和对资金要求,进行深入分析对比而决定的。因此,融入资金必须按照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予以确定。融入资金要求适度,该融入的及时融入,既不能不定也不能过多。为有效控制资金融入规模,企业应及时掌握现有资金情况和近期对资金的需求,通过对比分析决定融入资金的规模。要做好一定时期内的资金供求预测工作,及时与银行筹资金融机构作好融资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及时和灵活融入资金。
  企业融入资金必须考虑融资成本
  这是显而易见必须考虑的融资条件。从多种融资渠道看,从银行融入资金的成本最低,其它融资方式,如发行债券,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贷款不但要支付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还要发生一定的融资费用,显然,企业应首先考虑向银行申请融入资金。只有在这个渠道不能满足企业需要时,才考虑其它融资方式。
  融入资金的使用要讲经济效益
  企业不论以何种方式融入资金,都要求资金使用讲究经济效益。融入资金要还本付息,只有在融入资金的使用能获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情况下,才能按时还本付息。反之,如果融入资金使用经济效益较差,在周转过程中发生沉淀,这部分资金就不可能增值,不但得不到预期效益,甚至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使银行资金不能顺利周转,搞的不好会成为不良资产。
  目前,企业的长期贷款特别是用于扩大再生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贷款,有相当一部分是形成了资金沉淀,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甚至造成了呆账、死账。究其原因,不按照市场规律办事,盲目上项目,重复建设等等最重要原因,甚而至于有的企业受计划经济的某些影响,认为国家批准的项目,国家批准的贷款,不用白不用、偿还不了是国家的,更谈不上去认真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完全不考虑要负责任。目前的投资体制的改革,就是想办法杜绝这种弊端,企业根据市场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自己确定项目、自己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同时,由商业银行自己去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而决定是否提供贷款,并不由国家审批项目。这种改革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尝试,也只有这样去运作,企业才能真正负责任地选择项目、评估效益、认真实施、充分发挥融入资金的作用,最终才能使这部分资金增值按期还本付息求得企业的发展,使整个金融秩序步入良性运作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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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妹妹,家里开饭店的,但是她家附近存在着不正当竞争,那么我问一下社会上不正当竞争怎么了,有什么利弊呢?
[律师回复] 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性。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反映了民事侵权性质。[2]任何一种通过不正当手段以获取竟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市场经济中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合法权益包括其他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名誉权、经营权等合法权益。须指出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而且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他人权益,例如虚假广告、假冒、仿冒行为等,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该法第1条规定中的立法目的,而没有将之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损害对象来加以保护,消费者无法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
4.不正当竞争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通过竞争,可以优胜劣汰,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助长恶劣的经营作风,妨碍正常的交易秩序,毒化社会风气,影响对外贸易。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破坏健康的市场机制的形成。我国及世界各国之所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是出于对市场秩序维护的目的。 以上就是对不正当竞争怎么了的解释了,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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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当法人好不好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参与决策、易获客户信任、掌握经营实况,但风险包括可能承担经济赔偿、信誉受损受限消费、违法活动受罚等。应避免为短暂利益成“挂靠”法人,需确保有责任协议并明确非实际控制者,以降低无知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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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和租房来提取公积金的方法各有什么利弊?
[律师回复]
1.提取法宝之“买房”优势:
(1)买房提取公积金的手续比较便利,流程也相对简单。
(2)通常公积金缴存者提取公积金的时间点是根据公积金缴存者的单位情况而定,也可以依据月度、季度、半年或者整年来提取,比较方便。劣势:
(1)公积金缴存者不能提取公积金直接用作购房首付款,而是在购房后,出示购房合同等资料方能提取。
(2)在买房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注意的是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公积金缴存者购房的贷款额度,在提取的金额上也是略有限制的。
2.提取法宝之“租房”优势:(1)公积金缴存者只需携带租房合同和税票,手续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就可以到相关部门提取公积金了。(2)另一优势是公积金缴存者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能适当减轻公积金缴存者支付房租的压力,在日常生活开支上能节省不少。劣势:一方面,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使用租房提取时需要缴纳5%的税费,在提取公积金前对公积金缴存者可能会造成成本支出。另一方面,公积金缴存者使用租房提取时,通常情况下需要房东的配合,才能去税务局开具发票。也就意味着这套房产是需要房东去相关部门备案,而房东所顾虑的是怕以后国家出台其它税费,需要多缴税。类似这种不配合的情况会发生,给公积金缴存者造成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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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的利弊
优点:1.简化决策流程:一人有限公司决策过程比较简单,2.明确所有权:一人有限公司的所有权非常明确,3.有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4.灵活性:一人有限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比较灵活缺点:1.责任风险较大: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投资风险较大3.公司治理结构单一4.融资难度较大若是对一人有限公司的利弊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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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和租房来提取公积金的方法各有什么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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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取法宝之“租房”优势:(1)公积金缴存者只需携带租房合同和税票,手续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就可以到相关部门提取公积金了。(2)另一优势是公积金缴存者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能适当减轻公积金缴存者支付房租的压力,在日常生活开支上能节省不少。劣势:一方面,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使用租房提取时需要缴纳5%的税费,在提取公积金前对公积金缴存者可能会造成成本支出。另一方面,公积金缴存者使用租房提取时,通常情况下需要房东的配合,才能去税务局开具发票。也就意味着这套房产是需要房东去相关部门备案,而房东所顾虑的是怕以后国家出台其它税费,需要多缴税。类似这种不配合的情况会发生,给公积金缴存者造成不便。
先离婚的利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要离婚的话,总要有一个人先开口,如果大家都不开口的话,那么离婚永远不会离成,人们也永远困在不幸福的婚姻里面无可自拔,不能够合法的去追求新的幸福权利。但先提出离婚似乎有很多的问题,那么,没什么特别的好处也没什么坏处。如果婚姻中两个人都不存在过错的话,那财产就是平分的,如果有过错方的话,财产会向另一方倾斜。或者抚养未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的,也会倾向多分一点。谁先谁吃亏有道理吗经常听到一种民间流传的说法,叫做“谁先谁吃亏”,当你准备提出离婚时,听到这样一种说法,你一定会很疑惑,原本主动提起离婚的话又咽了回去。那么,这种说法有道理吗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可诉至由判决。可见,处理离婚案件,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如果你提出离婚要求,如果满足了你的诉讼请求,你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你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但是,以上是从法律角度上来讲,从实践角度来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为什么呢比如你先提出离婚,通常你希望早日离婚的心态一般会比他强烈一些,他可能就会抓住你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你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让步。如果你不让步,他就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样,也不好在第一次时判离,你最终离婚的时间就会拖后,给你造成心理压力。为了早日解除婚姻关系,早些摆脱,你可能就不得不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考虑让步,以达到“拿钱买时间”的目的,从而早些离婚。因此,“谁先提起离婚谁吃亏”到底适用不适用你的情况,主要看你的心态对离婚的迫切程度、以及自身的心理因素了。
小产权房的利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小产权房不得发证《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司长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朱司长称,目前在全国范围来看,城乡接合部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做得很好,将为农民合提供依据。《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国家下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在发布会上表示,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今年,全国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小产权房试点清理工作。[3]小产权房是占用集体土地搞建设,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国家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购买小产权房。目前国家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展,但是对小产权房违法用地不允许发证,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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