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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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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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资房政策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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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允许集资建房行为的发生,但是此种行为不利于城区建设,故而只有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才可以集资建房,为了让更多的公民了解集资建房的规定,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集资建房政策,各公民必须参照该政策的规定,在确定自己满足条件之后,才能修建房屋。

集资建房政策

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规定国家允许存在特殊情况的单位或公司进行集资建房,这类房产可以办产权证书,但不能办土地证

二、集资建房与集资土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是不同的概念。集资土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是指在众多城市郊区,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这些房子一般俗称“小产权房”。

一般意义上的单位集资房由单位职工共同出资修建,房屋的总体产权掌握在单位手中,因集资建房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规章条例的限制,职工取得产权一般要经过一段过渡时期,有的长达数年,单位职工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仅享有房屋的使用权

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屋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房集资房对外买卖合同的主体双方必须是政府与第三方,而对于已经取得集资房的本单位职工是否有权转让给外部第三人,并未有明文规定。集资房单位职工出于各种目的将未取得产权的集资房上市流转后,与受让方签订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约定由转让人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及协助办理产权手续等义务。

但因为取得房屋产权时间的不确定性以及随之而来的房价飞涨,出卖房屋时的价格与取得产权时的房屋价值落差过大,集资房的出卖方反悔,以各种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受让人退房或是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理由常见于不具备相应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地产部门禁止转让、未办理相应原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未经作出限制性政策的单位同意或者未征求集资房的共有权人同意属擅自转让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此而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立法本意,其目的是对在房屋所有权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房地产权属转让行为的一种限制。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求,而非买卖合同成立要件。

我们知道,集资建的房屋时自建自主,不得售卖,也即此种类型的房屋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修建,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仅不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且还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若给城区建设造成了阻碍,还需要承担其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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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政策是什么,有什么政策
[律师回复] 一、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在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须按评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退出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现住房。 二、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标准,规定面积标准内部分按照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超标面积部分按届时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 三、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过规定面积的,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的10%交纳地价款。 四、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交纳地价款的具体程序参照原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72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超标部分面积在产权证附件注记。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时,按集资合作建房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的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住房有关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 六、集资合作建房单位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必须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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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了解集资建房的政策
[律师回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对于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或以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退房价格按照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时职工个人实际交纳购房款数额退还。五、各单位集资建房先由当地房改部门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和预先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建设单位再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房立项并组织实施。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集资建房总套数不低于10%的比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统筹调配。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集资建房项目,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核定价格,统一调配,统一建设管理政策,主要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中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六、异地调动和任职的干部职工,在调动时已将原购房改房按政策退回原产权单位的,调入新的工作地后,可按照新政发﹝2005﹞1号文件规定,购买2005年前已批准立项并建设的单位公房,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也可以按照建造成本价参加集资建房。本人退出原购房改房确有困难或已在原工作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在新工作单位参加集资建房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七、各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应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严禁各单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将单位集资建房向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对象出售。八、各单位、各级房改部门要认真做好单位集资建房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凡弄虚作假或审核认定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九、单位集资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十、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资建房参照本通知执行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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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有些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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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新政策规定是什么
1、农村农民只允许拥有一户,一处宅基地不允许一户多宅,且面积不能超过地方规定面积,如需盖房用到农用耕地需要办理审批手续。2、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这种情况就是翻建,根据规定建房的农村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委会议之后拿着原有的宅基地的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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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政策的优缺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其实你对集资建房的概念就有所误解。集资建房分两种: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二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这两种都没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单位建房中部分条款被禁止,且审查严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没人会去碰钉子而已。我先来分析一下这两种方式。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也就是说,以上法律从理论上支持了个人集资建房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由此可见,这两种建房方式都是合法的,就是在实际操作方面是障碍重重。  个人集资建房简单的说,就是城市居民自发的联合起来进行住房建设。个人集资建房是居民个人为了居住而建,因而不存在商品房销售环节。这样就使房子的商品性不存在,减少了商品流动环节的税收和开发商的利润,房价总体大幅度降低。从经济竞争和利益角度讲,个人集资建房的大面积发展会损坏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有关的统计数据显示:房地产开发活动中,开发商利润最高可达60%。不仅如此,整个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的炒作和倒卖,房屋销售的炒作等使商品房的土地成本增值,房价不断上涨。开发商获利的同时,地方政府取得了很多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交易税等。而个人集资建房的兴起首先使政府损失大量的税收,还不说土地的增值税和房地产交易对相关产业的带动损失。因此,从地方政府的主导思想来说,地方政府不会支持“个人集资建房”。  “个人集资建房”的另外一层意思还意味着“集资建房者”对房地产产业的破坏和冲击外,同时将获得低价的土地使用权资源,这对于多数商品房购买者来说也是一种资源占有和使用的不公平。因而不解决个人集资建房中的地方政府依靠房地产行业获利和税收问题,地方政府不会痛快的支持“个人集资建房”。  可以看看个人集资建房的流程手续:  
一、首先,城市居民(不是户籍概念的居民)发起集资建房活动,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某某个人集资建房合作社”。同时对“集资建房合作社”人数做出限定,如集资户不低于200户。  
二、按照社团法人登记管理要求,对个人集资建房合作社发起人数量做出要求。“个人住房合作社”建立章程,核心是构筑财务管理制度,监事会制度和社长负责制、产生、罢免程序等。  
三、“个人住房合作社”达到法律规定的集资户,并交纳了首期集资款后(首期款的数额以能够满足购置土地和合作社管理运作经费为限)。住房合作社社长为“个人集资建房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进行土地购置和房屋建筑设计、以及其他房地产建设的报批手续。  
四、住房合作社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和开工建设手续以后,就可以和建筑公司联系施工事宜。集资建房者按照事先约定好缴纳集资款的办法和比例分期缴纳集资款。住房合作社按照章程和财务制度使用集资款,并接受集资户和监事会的财务监督。需要明确的是住房合作社的发起人对集资建房的成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允许住房合作社社长和日常管理人员有适当的报酬。  
五、个人住房合作社在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屋建筑成功后房屋首次产权登记上,以民政部门登记的“个人住房合作社”名称为权属所有人,房屋竣工后过户到集资户个人名下。这样房管和土地部门的流转税收不会因为集资建房而大幅度减少,便于实现土地价值和房地产开发的适当税收回报。地方政府在此没有理由不支持“个人集资建房”。为了鼓励地方政府支持“个人集资建房”,甚至允许地方政府征收一定的“个人集资建房”土地或房产税收补贴。  
六、允许个人集资建房过程中,允许房屋设计套数适当多出集资户一些,将来允许销售或者公开招募集资户。因为房屋建筑设计不可能说是200户集资人,就设计出来是200套房子。将来还有社区共有房子和其他临时调剂问题。但是可以限制集资建房中多余住房的销售价格,或者按市场销售价征收多余房子的销售税收。  
七、个人集资建房的集资款应当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土地使用权价格和税收;
二、房屋建筑装修成本和税收;
三、办理产权登记的税费;
四、成立住房合作社的必要管理和运作经费;
五、房屋的设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服务的费用;
六、其他的不可预测费和有关税收支出。  个人集资建房的风险主要在于:时间成本和集资户的数量限制,以及发起人操作不善,或者非法使用集资款时给集资人造成的损失。当然,在个人集资建房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也可以出台金融业的信贷支持政策帮助集资户在集资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其实,当你看到这里也就明白了,两种集资建房的不易操作性在于个人所承担的风险和政府部门方面的障碍。说白了,个人集资建房是和政府抢钱呢地方政府还要依靠土地财政创收呢,怎么能让你给分了这杯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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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对企业有何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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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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