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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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么在法律书籍上经常可以看见禁止权利滥用的字眼,其实不管是民法也好还是其他法律也好又或者是其他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也好,权利滥用都一直是我们国家所禁止的,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民法总则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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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我们在法律书籍上经常可以看见禁止权利滥用的字眼,其实不管是民法也好还是其他法律也好又或者是其他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也好,权利滥用都一直是我们国家所禁止的,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有哪些?

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力超过了一定的界限,损害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是对他人权利行使的限制。

1、《民法典》第132条新增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规定,《民法典》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弥补了民事立法的不足。禁止权利滥用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下文原则,考虑到此项原则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因此规定在民事权利的一章。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力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

二、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1、构成权力滥用,必须有正当权利的存在,且属于权力行使或与权力行使有关的行为;而侵权行为事先并无正当权利的存在,不属于权力行使或与权利形式无关。

2、禁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在于对民事权利的行使予以一定限制,通过对权利滥用的禁止或制裁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侵权行为制度并没有限制民事权利的目的。

3、权利滥用以当事人故意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想法为要件,在行使权利时仅仅因为过失造成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 不构成权利滥用;而侵权行为不仅以故意为要件,仅因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三、《民法典》对禁止权力滥用的规定

1、第八十三条规定:出资人权利不得滥用及法人人格否认。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单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力滥用。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民法典》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为什么要对权利进行限制呢,因为在我们小学的时候就知道的一个道理,权利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权力不进行限制的话,会造成无法预料到的后果,如果大家还有什么地方不明白的话,可以直接在线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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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兼顾和平衡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合理地照顾公共利益和保证公共健康,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力求使专利制度收到最佳的社会效益,专利法还规定了如下一些防止权利滥用的手段。
  1.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①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③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④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可以利用国家政府机构的行政命令强制许可实施某些专利的情况,主要包括:
  
(1)防止权利滥用(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紧急状态或公共利益需要(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依存专利(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另外,WTO还于2003年8月30日通过了《公共健康宣言》的执行决议,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将药品强制许可的权利扩展到向最不发达国家出口,从而突破了强制许可只能用于满足国内市场的限制,这也是进一步解决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矛盾的值得欢迎的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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