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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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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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在工作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相关规定有哪些?

老人、未成年人、妇女一直都是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所以说不管是道德义务上来说还是法律义务上来说都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保护,但是老人不用工作所以在工方面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未成年和女工方面,那么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相关规定有哪些,下面就由小编来给大家解释一下吧。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总则

3.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50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员工,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

4.1、综合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监理部负责检查、督促各现场监理部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各现场监理部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女员工特殊保护

5.1、各公司各部门、现场监理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在工作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5、由超高压输电公司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6.1、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6.2、公司各职能部门、现场监理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6.3、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6.4、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7、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相关资料,关于这一问题小编认为其实工作方面体现出对女工和未成年的保护的话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体现对弱者的保护,另外,未成年和女工因为身体上的构造原因也需要特殊的保护制度,所以小编认为这一制度是十分人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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