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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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根据其他行政法规制定的适宜于我国目前社会实际的法律规范,对于这些需要被判处重大行政处罚的主体,若被备案,则会对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故而对于民事主体,建议遵守既定的法律规范,不要实施违法行为。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

各执法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有关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

(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20000元以上的;

(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四)其它应当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第七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五)《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是否规范,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经市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后,通知有关执法单位执行。

经纠正重新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进行备案。

当事人就重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单位应当配合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做好应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报送。

拒不履行本制度的,予以通报批评,按《市执法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是根据其他行政法规制定的适宜于我国目前社会实际的法律规范,对于这些需要被判处重大行政处罚的主体,若被备案,则会对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故而对于民事主体,建议遵守既定的法律规范,不要实施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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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2、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20000元以上的。3、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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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老板被税务局部门开了罚款单,受到了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哪些方面审查
[律师回复] 为加强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
各执法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有关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
(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20000元以上的;
(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四)其它应当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第七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五)《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是否规范,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经市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后,通知有关执法单位执行。
经纠正重新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进行备案。
当事人就重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单位应当配合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做好应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报送。
拒不履行本制度的,予以通报批评,按《市执法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近朋友工厂有点问题,被查了,他有点怕,请问一下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对个人罚没款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对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没款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重大、疑难以及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
(二)案件承办人认为依法需要减轻处罚的案件;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
(四)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其他局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科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需征求局内其他业务科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包括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承办机构需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局权限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局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相关科室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达承办部门。
拟作出的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法制审核予以通过。
法制审核认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法制审核不予通过:
(一)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建议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于违反法定范围、条件、方式、期限,或者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法制审核建议予以纠正或重新组织调查;
(三)对于裁量明显失当的,法制审核建议调整裁量幅度。
(四)对于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于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局法制机构提交集体讨论。具体议事规则适用《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规则》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局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 局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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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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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现在接触到了一个案子是关于资金盗用的,现在主要想要咨询一下重大行政处罚强制备案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 维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 行 政 处 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 对 公 民 处 以 5000 元以上、 对法人或者其 他 组 织 处 以 50000 元以上的罚款, 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 非法财物;
(二) 责令停产停业 1 个月 以上;
(三) 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 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强制决定:
(一) 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 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 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 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 取缔、 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的决定机关(以下简称报备机关) 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15 日 内 将作出的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备案。重大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强制的备案报告由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统一格式。
第五条 依法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 应当 由委托机关报送备案。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强制的报备不影响该决定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停止执行:
(一) 报备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备案机关认为重大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强制违法或明显不当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七条 备案机关应当对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进行审查。备案机关可根据需要调阅重大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有关案件材料, 报备机关应当配合。
第八条 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处罚、 重 大行政强制有违法或明显不当的, 应当通知报备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但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作出的撤销决定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 应当 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条 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按本规定应报备但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备或者拒绝报备的, 对相关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对有关责任人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备案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 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 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机关或组织。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四川省重大 决定备案报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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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条 根据《徐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第三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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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共18条,发现的目的是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促进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于2014年12月26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川工商发〔2014〕243号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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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朋友因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现在被相关的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提高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1.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2.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期限:
  各执法单位应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法制处申请备案,法制处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应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
  
1.各执法单位向局法制处报送备案材料,应提供:
  
(1)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
  
(2)调查终结报告;
  
(3)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2.市局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法制处收到执法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材料不齐的,应通知报送单位及时补证。市局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备案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限期纠正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原执法单位,要求纠正。执法单位应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给法制处,法制处应将纠正情况按备案机关的要求书面报告给原备案机关。
  五.本制度由法制处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的儿子因为犯了事情,要被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如何备案?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产品淘汰制度和落后设备制度哪个好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主要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升级换代,控制环境污染,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必然要求。我国多部环境保护单行立法规定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的制度。 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依法淘汰的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停止采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禁止转移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转移”包括出售、出租、无偿赠送等各种可能导致设备转移的行为。只要该行为可以使淘汰设备转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而继续使用的,都属于“转移”行为。它既包括同一地区的转让,也包括异地转让。 第三,禁止进口不符合我国环保要求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如果引进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无法达到我国的环境保护要求,进口者则不应引进。商务部门和海关也应当在日常检查中,针对所引进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进行监测,将污染拒之国门之外,防止其他国家对我国的污染转移。 依法应加以淘汰的对象包括三种: 第一,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比如土法炼油、平炉炼钢、汞法烧碱、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这些工艺由于生产方式落后,所制造的产品质量低劣、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又严重污染环境,应当逐步加以淘汰。 第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比如叠轧薄板、1800千伏安以下(不含1800千伏安)钛合金电炉、2V-0.3/ 7、V0.3/7空气压缩机、直径 1.98米水煤气发生炉等。 第三,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产品,比如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标准的机动车。 1997年6月,国家经贸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机械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 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分不同情况淘汰15种工艺和设备。202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修正)》,其中包括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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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的实行办法是什么?
1、为加强全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查处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2、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对部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由上级安监部门提出明确要求,督促下级安监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限期完成案件查处任务的一种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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