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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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 根据《徐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第三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
重大行政处罚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对于一些违法行为,但是不触及到刑事法律的,通常情况下都会使用行政法律来进行处罚,这也就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力度相比较刑法来说是比较小的,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威慑性,很多人想了解一下。重大行政处罚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重大行政处罚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

各执法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有关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二、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

(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20000元以上的;

(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四)其它应当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第七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五)《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是否规范,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经市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后,通知有关执法单位执行。

经纠正重新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进行备案。

当事人就重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单位应当配合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做好应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报送。

拒不履行本制度的,予以通报批评,按《市执法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先,小编在这里给大家介绍的是重大行政处罚制度要进行备案,这主要是因为便于广大公民对于行政处罚的监,在这里也将具体的重大行政处罚,需要备案的范围给大家列举了一下,也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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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对个人罚没款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对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没款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重大、疑难以及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
(二)案件承办人认为依法需要减轻处罚的案件;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
(四)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其他局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科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需征求局内其他业务科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包括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承办机构需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局权限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局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相关科室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达承办部门。
拟作出的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法制审核予以通过。
法制审核认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法制审核不予通过:
(一)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建议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于违反法定范围、条件、方式、期限,或者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法制审核建议予以纠正或重新组织调查;
(三)对于裁量明显失当的,法制审核建议调整裁量幅度。
(四)对于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于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局法制机构提交集体讨论。具体议事规则适用《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规则》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局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 局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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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为加强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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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
(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20000元以上的;
(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四)其它应当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第七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五)《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是否规范,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经市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后,通知有关执法单位执行。
经纠正重新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进行备案。
当事人就重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单位应当配合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做好应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报送。
拒不履行本制度的,予以通报批评,按《市执法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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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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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接触到了一个案子是关于资金盗用的,现在主要想要咨询一下重大行政处罚强制备案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 维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 行 政 处 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 对 公 民 处 以 5000 元以上、 对法人或者其 他 组 织 处 以 50000 元以上的罚款, 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 非法财物;
(二) 责令停产停业 1 个月 以上;
(三) 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 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强制决定:
(一) 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 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 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 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 取缔、 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的决定机关(以下简称报备机关) 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15 日 内 将作出的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备案。重大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强制的备案报告由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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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按本规定应报备但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备或者拒绝报备的, 对相关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对有关责任人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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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重大 决定备案报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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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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