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分为民事赔偿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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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没有民事赔偿。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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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这一观念必须首先从国家工作人员自身做起,所谓依法治国的根本当然应该是建立在民主公平的原则之上的。依法不仅要求我国普通公民,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更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国家赔偿法在这一过程当中就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对有些人比较关心的国家赔偿分为民事赔偿的这个问题,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答。

国家赔偿分为民事赔偿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没有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目前我国制定的国家赔偿法当中仅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这两种,因为民事法庭的错判结果而给当事人造成的一些损失,并不在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当中。生活中国家赔偿的这种案例比较少见,也主要是体现了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人员在办案的时候,确实各个环节都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在定案处罚的时候可以说全部都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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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中国民生银行借贷卡的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银行借款的分类:
1. 按提供贷款的机构,分为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政策性银行贷款是指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通常为长期贷款。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主要满足企业承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贷款,主要为大型设备的进出口提供的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主要用于确保国家对粮、棉、油等政策性收购资金的供应。
商业性银行贷款是指由各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向工商企业提供的贷款,用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包括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如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实物或货币形式的信托投资贷款,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各种中长期贷款,从保险公司取得的贷款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一般较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要长,要求的利率较高,对借款企业的信用要求和担保的选择比较严格。
2. 按机构对贷款有无担保要求,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或保证人的信用为依据而获得的贷款。企业取得这种贷款,无需以财产作抵押。对于这种贷款,由于风险较高,银行通常要收取较高的利息,往往还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
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获得的贷款。担保包括保证责任、财务抵押、财产质押,由此,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按约定承担一定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取得的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的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品,可以是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实物资产,可以是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等,它们必须是能够变现的资产。如果贷款到期借款企业不能活不愿偿还贷款,银行可取消企业对抵押品的赎回权。抵押贷款有利于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
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而取得的贷款。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财务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作为贷款担保的质押品,可以是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提单等信用凭证,可以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有价证券,也可以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3. 按企业取得贷款的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是指企业因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需要资金而向银行申请借入的款项。
专项贷款是指企业因为专门用途而向银行申请借入的款项,包括更新改造技改贷款、大修理贷款、研发和新产品研制贷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出口专项贷款、引进技术转让费周转金贷款、进口设备外汇贷款、进口设备人民币贷款及国内配套设备贷款等。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的需求而向银行申请借入的款项,包括流动基金借款、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和卖方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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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维护社会正义、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的内容,想知道在我国民事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民事执行法律依据的问题,相关解释如下:
  
一、程序法依据
  
(一)法律或司法解释,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用
  
1、《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定)第三编“执行程序”:除执行参与分配问题和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外,其余问题都有基本规定可查。
  
2、《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定)第一编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规定对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执行程序”(1992年):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细化,并规定了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其中部分内容已经被修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对以往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并规定了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问题。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是对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细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执行实施工作中运用最多的法律依据之一。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这是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较为完备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对上一司法解释的修正。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2年施行):对上二司法解释的修正。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具体的执行措施依据。
  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年):单项工作规定。
  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对上一司法解释的修正。
  
(二)“法或法发”字号的文件,法律文书不宜直接引用
  1
3、人民银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1980年):单项规定。
  1
4、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1996年):单项规定。
  1
5、最高院、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2000年):单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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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院、国土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单项规定。
  1
7、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证券委《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单项规定。
  1
8、最高院、人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2010年):单项规定。
  1
9、中政委、最高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09年):关于结案方式与标准的单项规定。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单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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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06年):关于执行工作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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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单项规定。
  2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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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分权流程管理办案指南》(2013年):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的每一步在程序(以及部分实体上)的操作要求。
  
二、实体法依据
  
1、《物权法》:主要解决被执行财产产权的认定问题,以及担保物权问题。
  例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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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如,就抵押权实现后的清偿次序方面,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但物权法199条规定: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婚姻法》及其解释: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等。
  
4、《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涉及公司执行,揭开公司面纱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涉及购房者的优先权与建筑工程施工人优先权的顺序问题。
  
6、《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lt;关于无证据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gt;的通知》(法[2012]151号)。
  其中规定了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应分别三种情形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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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
(3)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在处置前告知买受人或承受人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及预期风险,买受人或承受人自愿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的,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相关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房屋因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而无人购买,权利人亦不意愿接受的,可以执行该房屋所产生的收益。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参照规章,对其说明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其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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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结论能作为赔偿依据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事故结论能作为赔偿依据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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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简介
民间贷款是区别于传统的银行贷款,即通过民间组织或企业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放贷方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贷款方短期的资金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放贷方也可以由此取得中间收入而盈利。
民间贷款必须有约可守、有约必守,只要该约定不违法、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法定利率的四倍均为有效。
民间贷款发展到现在已经演变成为多元化的贷款方式,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行业规范,拿”网络贷款“的方式来看,由第三方平台为民间借贷双方进行沟通,银监会早已明确P2P平台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只负责撮合借贷双方直接交易,本身不吸储、不放贷。[2]而网络贷款本身的快速、便捷、高效的互联网属性,让民间贷款逐渐实现闪电借款。民间贷款已经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而逐渐发展更新。
2012年之后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金融“更成为了民间贷款新的金融模式。借助微信等典型的社交媒体平台,为用户提供相对理财,投资,贷款等规模较小的金融行为环境,一般情况下,指的是为中小微企业、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小额投资者等提供的金融服务。日前有第三方平台发布了微信金融[3]平台排名,以其中名列前位的“闪电借款”为例,2015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90后是接受资金支持最多的群体,也是因网贷而受益最大的人群。不难推测,未来80、90后旺盛的消费信贷需求,仍将是助推互联网金融消费信贷高速发展的主动力。[4]
利率
根据现行贷款利率,贷款六个月至一年(含),年利率是: 6.50%
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能超过:6.50%×4 = 26.00%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5]
利率
根据现行贷款利率,贷款六个月至一年(含),年利率是: 6.50%
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能超过:6.50%×4 = 26.00%
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民间贷款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贷款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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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被辞退相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孕期被辞退相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违法辞退的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单位不得终止合同,而是应当续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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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资产的重新组合角度进行定义。
梁爽(1997)等专家认为资产是企业拥有的经济资源,包括人的资源、财的资源和物的资源。所以,资产重组就是对“经济资源的改组”,是对资源的重新组合,包括对人的重新组合,对财的重新组合和对物的重新组合。赵楠(1998)甚至认为,资产重组不仅包括人、财、物三个方面的资产重新组合,而且还应当包括进入市场的重新组合。
该定义只突出了资产重组的“资产”的一面,没有突出资产重组的“产权”的一面。他们认为资产重组是企业对资源的重新组合,根据这一定义企业内部的资源调整,人员变动等也属于资产重组范围,而我们约定俗成的“资产重组”的概念是不包括这些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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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国人民有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公约有何依据
[律师回复] 1.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于1969年12月4日生效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该公约于1979年2月12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国际民用航空器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避免产生刑事管辖权的漏洞或空白。为此,公约从立法管辖和司法管辖两方面对航空器上的犯罪进行了规定。 2.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1971年10月14日生效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对我国生效。《东京公约》虽然对劫持航空器的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如该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如航空器内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了干扰、劫持或非法控制,或行将犯此类行为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但是,这个规定不够明确,没有指明非法劫持航空器即构成犯罪,更没有制定具体的惩罚规则,因而在后来60年代末劫机浪潮蔓延到世界范围时,国际社会普遍感到《东京公约》的明显不足,认为有必要专门针对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制定一个新的国际公约。于是,在国际民航组织的指定下,1969年成立了准备起草新的法律文件的专门小组,1970年3月在国际民航组织本部所在地蒙特利尔召开的法律委员会第17次会议上,拟出了新公约即《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草案,同年12月,在海牙外交会议上经修改后获得通过。 3.1971年9月23订于蒙特利尔,1973年1月26日生效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本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对我国生效。由于《海牙公约》只专门针对空中劫持的犯罪行为,而实际上还有一些危害国际民用航空的严重犯罪行为尚未规定进去,因此,处理此类犯罪就没有国际刑法的依据。就在国际民航组织正在草拟《海牙公约》时,1970年2月21日同一天,就发生了两起犯罪分子向飞机秘密放置炸弹引起空中爆炸事件。这使得国际社会进一步意识到只有一个《海牙公约》还不足以有效地惩治各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还需要制定一个内容更广的国际公约。因此,1970年9月,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第18次会议,拟出了公约草案。1971年9月,在蒙特利尔外交会议上,产生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4.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1989年8月6日生效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89年8月6日对我国生效。1971年9月23日签订的《蒙特利尔公约》虽然较之《海牙公约》,扩大了罪行范围,使其包括“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也包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既包括直接针对航空器本身的罪行,也包括针对航空设备的罪行。但该公约没能将犯罪分子危害机场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进去。如1973年8月,在希腊雅典机场,正当旅客排队经过安检而登机过程中,两名分子投掷手榴弹,当场炸死5人、炸伤55人。为了弥补这个缺陷,1988年2月24日,国际社会又在蒙特利尔签订了《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宣布为一种国际犯罪。
我在国道开车,因为超速被拍照,担心要扣分,所以依据相关规定,问问你们国道超速要扣分吗?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2、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3、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4、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
5、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6、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超过限定时速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500元罚款,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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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损伤误工费赔偿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意外事故会给我们的身体具体带来怎样毁灭性的后果是根本没办法提前预知的,有人为此终身残疾,甚至生不如死的这种心境其他人也根本没办法感同身受。还有就是可能在交通事故当中导致脊髓有所损伤,脊髓损伤很有可能会导致长期性的劳动能力受损的,得知自己的脊髓损伤后有人特别的关注脊髓损伤误工费赔偿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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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他们里面的一个同事,他是一个会计,前段时间,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被抓了,公民的行政处罚的撤销依据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槛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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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件赔偿明细相关依据是什么?
根据《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海事赔偿限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1、30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限额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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