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外情离婚,新婚姻法没有过错方有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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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一方重婚或婚外非法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无过错方要能举证证实对方过错的存在,因而在此类诉讼中采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

因婚外情离婚,新婚姻法没有过错方有赔偿吗?

随着《民法典》颁布,《婚姻法》废止。

目前我国离婚率呈现越来越高的趋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家庭矛盾、暴力、出现第三者等都会造成家庭关系破裂。由于经济水平的提高,女性也越来越独立,这也是其中一个原因。本文就因婚外情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要求离婚的情况,说一说因婚外情离婚,《民法典》没有过错方有赔偿吗的问题。

一、因婚外情离婚,《民法典》没有过错方有赔偿吗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是过错方,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是《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导致对方发生婚外情的因素很多,其中有心理的,也有身理的,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这时你应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然后对症下药,双方应在心平气和的条件下推心置腹地进行沟通与分析,令你们冰释前嫌,还能使婚姻质量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从而避免对方再一次陷入婚外情中。

二、婚外情的精神赔偿数额

北京的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目前,婚外情已成为婚姻的一大杀手,看到上面所说的情况,因为一夜情、嫖娼、通奸感情破裂的朋友是不是有点不甘心?其实,这种情况下,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官一般会考虑一方有婚外情的情况,但是在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照顾无过错一方。对于认为有权利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除了摆好自己的心态外,最重要的就是向法院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且自己受到了伤害。

根据上述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因婚外情而离婚,《民法典》没有过错方是可以申请赔偿的。但需要提供切实的证据,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是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的。如果您正因为离婚赔偿而烦恼,阅读本文后问题仍未解决,建议您一对一咨询365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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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中对于过错方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财产归属、分割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1
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1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1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1
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1
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1
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1
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
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2
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新婚姻法过错方一般情况下会得到较少财产或不分给其财产,过错情况有重婚、同居、家暴、虐待等,需要提交不同的证据如医疗方面的证明等。除上述过错外,隐藏、转移财产也属于违法行为,按诉讼法处理。婚姻法还规定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财产。有任何疑问、诉讼需求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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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姻登记错误而导致婚姻无效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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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有过错方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有过错方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过错方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对于夫妻离婚系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直接裁判有过错方少分财产,二是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才是法律认定的离婚过错行为,而本条只规定因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则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
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况只有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不存在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就应该少分财产财产或者“净身出户”的情形。
相关知识:最新婚姻法第四章关于离婚的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复婚规定】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新婚姻法对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财产怎么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新婚姻法对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财产怎么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夫妻离婚系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直接裁判有过错方少分财产,二是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内容,”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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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内容,”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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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错方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过错方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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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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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新婚姻法对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财产怎么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夫妻离婚系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直接裁判有过错方少分财产,二是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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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和涉外婚姻公司
涉外婚姻,通俗说就是跟除中国人外的老外结婚,涉外婚姻公司,通俗说就是专门帮人介绍中国人跟老外认识的公司,中国的婚介介绍的是中国人跟中国人认识,涉外婚姻公司介绍的是中国人跟老外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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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新婚姻法婚外情证据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新婚姻法婚外情证据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新婚姻法婚外情证据有哪些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此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很难被采信。
2、保证书
“白纸黑字”难否认。在婚外情被配偶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那么这份对方亲口承认的“白纸黑字”能否作为配偶有外遇的证据呢?卢明生律师认为是可以的。在诉讼时,一方出示了保证书后,对方有可能指出该保证书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但是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实自己的说法,该理由通常不会被采信。因为夫妻双方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写这份保证书的时候应该能预知将带来的后果。
3、照片
效力有限难“作证”,很多人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证据,往往会聘请“私家侦探公司”的人员对其进行跟踪,然后拍摄下照片。因为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4、录像
时地点只能在自家,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要能证明未被修改过夫妻双方就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
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外遇行为予以认可,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提交。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提供录音资料时,要能证明其是未经修改的。证据即使能被采用 也多不判离婚婚外情的证据即使收集到,在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方面虽有一定作用,但也不大,因为即使这些证据能证明对方有外遇,但也只能证明过错只发生过一次。此外,有外遇并不代表夫妻感情就一定破裂,所以不会因此就判离婚。
另外,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即使一方能证实另一方有外遇,也无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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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错方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有过错方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该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过错方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对于夫妻离婚系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直接裁判有过错方少分财产,二是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才是法律认定的离婚过错行为,而本条只规定因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则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
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况只有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不存在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就应该少分财产财产或者“净身出户”的情形。
相关知识:最新婚姻法第四章关于离婚的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复婚规定】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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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什么原因导致婚姻终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解除的原因包括两种法律事实:1、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2、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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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女方有外遇怎么离
[律师回复] 对于新婚姻法离婚女方有外遇怎么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双方协议离婚,即双方都同意离婚,而且对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问题已经处理好,这种情形下双方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男女双方中仅有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会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会判决离婚。一方离婚,一方不同意的情形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调解无效的,会判决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若是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或者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会裁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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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婚外私生子的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新婚姻法关于婚外私生子的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你好!私生子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他们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您可以参考下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婚生子女身份如何确认 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父母在社会上公开承认。
2、父母就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去公证处做公证证明。
3、户籍登记,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去派出所上户口。在户籍册中载明其生身父母。
4、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生父或生母是谁。比如,书信、、音像材料等载明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当生父或生母拒绝承认亲子关系时,可以通过的方法确认其生父母。亲子鉴定是运用高科技手段,通过对比遗传基因来确认血缘关系的一种手段,准确率很高,已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并为司法实践所广泛应用。
二、非婚生子女判定的法律依据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0条: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生父母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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