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存和网络金融诈骗如何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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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金融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可参照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惩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吸存和网络金融诈骗如何判刑?

现在人们生活中已经离不开互联网,网络理财平台也多如牛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息诱惑,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公众资金,搞集资诈骗。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的受害者人数多,涉案金额也比较大。那么,非法吸存和网络金融诈骗如何判刑?下面小编结合刑法有关知识给大家讲一讲。

一、非法吸存和网络金融诈骗如何判刑?

网络金融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可参照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惩罚。参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诈骗?

1、应对虚假的积分兑换奖品的策略是: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设置包含字母 数字或符号的复杂网络金融专用密码并定期修改。收到短信后立即与银行官方客服、朋友等联系,经过核实确认没有问题后再打开短信链接。

2、应对账户余额变动提醒的策略是:金融机构需加强对账户余额产生变动,诸如定活互转、投资理财等交易加固安全防护措施。当用户发现账户余额变动时,为了防止遇上诈骗分子模拟金融机构等客服号码行骗,遇不明来电可选择挂断后再主动拨打(不要回拨)金融机构官方客服或者到网点进行确认。同时妥善保管短信验证码,不要向任何人提供自己收到的短信验证码。

3、应对冒充公检法等机构的策略是:接到自称是电信局、邮局、社保局、电视台、银行或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的(语音)电话、手机短信时应提高警惕,不要轻易透露个人资料或银行存款情况。公安机关不会通过电话问话做笔录,也没有设置所谓的安全账户,所有涉案的调查工作都会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再执行,遇到此类情形应第一时间询问身边亲友或拨打110。

4、应对退款谎言的策略是:当接到类似电话时一定要冷静分析,向相关部门咨询核实或者拨打官方客服电话、登录官方网站,切不可麻痹大意、盲目轻信。对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网站、链接、问卷要保持警惕,重要信息不要随意泄露。日常生活中遇到来历不明的电话时要谨慎,当谈话内容涉及到钱款、银行账户的,应拒绝交谈以免上当受骗。

综上所述,目前利用互联网理财平台搞集资诈骗的情况很多,投资者陷入其中的话,应该及时报案,交给公安机关处理。非法吸存和网络金融诈骗判刑标准参考诈骗罪方面的规定,从拘役、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检察院接到这样案件后,审查无误的,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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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的区别?
[律师回复]
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完全仿造银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确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是指行为人为回避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引起麻烦,受到追究,在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办所谓的“基金”或“基金会”等,再以此名义“合法”地吸收公众资金以开展所谓活动,还有的以吸收投资,扩大企业再生产为名,无固定利率,年底分红,实际许以高出银行利率很多的股息,吸收公众存款。后者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额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已获利,获利数额大小,甚至亏损,资不抵债,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只有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的,才构成犯罪。后者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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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完全仿造银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确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是指行为人为回避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引起麻烦,受到追究,在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办所谓的“基金”或“基金会”等,再以此名义“合法”地吸收公众资金以开展所谓活动,还有的以吸收投资,扩大企业再生产为名,无固定利率,年底分红,实际许以高出银行利率很多的股息,吸收公众存款。后者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额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已获利,获利数额大小,甚至亏损,资不抵债,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只有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的,才构成犯罪。后者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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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完全仿造银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确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是指行为人为回避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引起麻烦,受到追究,在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办所谓的“基金”或“基金会”等,再以此名义“合法”地吸收公众资金以开展所谓活动,还有的以吸收投资,扩大企业再生产为名,无固定利率,年底分红,实际许以高出银行利率很多的股息,吸收公众存款。后者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额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已获利,获利数额大小,甚至亏损,资不抵债,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只有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的,才构成犯罪。后者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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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网络金融诈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防范网络金融诈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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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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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完全仿造银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确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是指行为人为回避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引起麻烦,受到追究,在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办所谓的“基金”或“基金会”等,再以此名义“合法”地吸收公众资金以开展所谓活动,还有的以吸收投资,扩大企业再生产为名,无固定利率,年底分红,实际许以高出银行利率很多的股息,吸收公众存款。后者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额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已获利,获利数额大小,甚至亏损,资不抵债,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只有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的,才构成犯罪。后者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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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为了解决公司的资金危机,在民间融资了12万,定期支付利息,但没想到生意亏损,融资的钱无法归还,被客户以诈骗的理由向公安局报案,进行民间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辩护词样本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某同意,指派律师担任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辩护人。结合第二次的庭审,围绕着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这一焦点问题展开辩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1、从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表现来看。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方式是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非法募集的资金最终转化为自己所有并进行挥霍或携款潜逃等。被告人没有非法募集资本的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也没有将这涉案的3000多万元掌握在自己的控制之下,更没有将这部分钱进行挥霍,在其离开洛阳时更没有携带这部分钱款。根据第一次庭审时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只是被其岳母,也即民生商盟会实际负责人宋某叫过来帮忙的,本身只是在给宋某打下手,这个事实也和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对应。宋某作为民生商盟会的实际负责人,民生商盟会利率的制定标准、投钱流程的设置、打钱账户的安排、投资合同的提供、资金流向的用途和方向均系宋桂梅一人全权负责,被告人上述情况均不知情。
2、在本案的资金流向上来看。
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承认了民生商盟会吸收了公众存款3000-4000万,除了借给他人投资使用外,“在养老院投入了210万元左右,包含房租、装修、买家具、买粮食”,在庭审过程中也针对养老院对被告人进行了核实,被告人所说与宋某一致,并且在公司里也看到了关于养老院的老人们入住的名单。集资诈骗罪的募集资金的方式是“空壳募集”、“皮包募集”,即不存在任何的实体经营项目,而民生商盟会只是将一部分资金用来投资,而且签订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履行,只是最终在宋某的经营之下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本付息。
二、本案为单位犯罪,被告人在该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
根据第一次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在民生商盟会中一切听从宋某的指挥,只是在宋某不在公司的时候按照宋某的安排,接待客户,与客户进行签合同,这些与宋某、姚某的供述均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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