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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告李X与被告徐州XX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支付工程款后,装修进度停滞,被告拒绝继续履行。李X将其诉至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虽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股东阚XX支付装修款和部分违约金,但驳回了李X租金损失的诉求。这一结果让李X陷入不利局面,他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此时,程理想律师接受委托,决心为李X扭转乾坤。
深入剖析寻突破
程理想律师仔细研究一审判决和相关证据,发现法院以可得利益损失缺乏可预见性且合同未约定租金损失为由驳回诉求。但程律师认为,被告明知房屋用于出租,延误工期必然导致租金损失,这属于可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他收集了更多关于房屋出租市场行情、李X出租房屋意向等证据,为二审做准备。
二审辩护显成效
在二审中,程理想律师提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结合本案,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未能按时交付使用,李X的租金损失是客观存在且可预见的。经过程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改判被告阚XX向李X支付房屋使用及租金损失。
最终,在程理想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实现了逆境翻盘,李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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