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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福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与丰富的庭审经验,承办了逾百起案件。此次代理的业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便是其专业能力的又一体现。
案件背景与诉求
原告为宁波市XX区高XX某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被告是茅氏父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70000元、违约金6000元,限期搬离租赁场所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承担诉讼费。原因是被告自20XX年XX月XX日后拒绝支付租金。
被告答辩与争议焦点
被告答辩称主体不适格,实际承租人为个体工商户养生馆;出租人无房屋不动产权证,合同无效;以个人账户收取租金且未开发票违法;应按疫情政策减免11个月租金。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效力、租金支付责任主体及租金减免问题。
律师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
杨福律师仔细梳理证据,明确两份合同虽有不同主体签订,但根据约定应以茅某签署的合同为准,确定了合同相对方。对于房屋性质,查明是小区物业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签署合同,证明合同合法有效。针对疫情减免租金,指出涉案房屋非国有,不符合政策。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认定合同有效,茅某应支付租金64000元(押金抵扣后),限期腾退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驳回了原告部分诉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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