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征地补偿新标准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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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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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按人均耕地多少确定补偿安置倍数。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的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
四川征地补偿新标准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四川省近几年来的人均GDP发展在我国都属于非常靠前的名次,和其他各省相比,四川省的综合竞争力也不容小视。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肯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会带动当地公共建设和城乡面貌的变化的,四川征地补偿新标准政策是怎么规定的?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四川征地补偿新标准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省所有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一律按以下标准执行: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的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

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数额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对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市、县的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应对被征土地的产值进行实地调查,不得使用全县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二、强行征地怎么办?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因此,当政府违背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强行征地,侵犯了公民的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省会成都只是在下发的相关文件当中,要求四川省直接管辖的各区域自行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好了征地补偿的具体方案以后交给成都的有关单位审批。而且四川这么大,市民要想准确快速的知道征地补偿新标准,个人还是觉得关注政府的官方网站得来的消息才是最可靠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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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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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次性缴纳一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享受一年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住院医疗费用8万元以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比例按下设分段与自负比例累加计算:1万元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
一、
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12%、9%、5%;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
一、
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8%、5%、4%;住院医疗费用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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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退休审批的次月开始计发基本养老金,今后享受国家政策性调待。
  
二)、在世时,长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住院费用8万元以内的按
二、三年龄段人员自负比例的60%自负,;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为4.8%。
  
三)、去世后,其家属在30日内携带其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领其丧葬费,标准为4个月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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