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工资犯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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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劳动合同当中,对于一些条款可以说是法律中规定必须要约定清楚的,也就是必备条款,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如果没有包括,该劳动合同不生效,也可以说是犯法的。

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工资犯法吗?

             

劳动合同当中,对于一些条款可以说是法律中规定必须要约定清楚的,也就是必备条款,其中就包括了劳动者工资报酬方面的。但我们也发现,在一些劳动合同中其实并没有很明确的约定工资,那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工资犯法吗?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工资犯法吗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如果没有包括,该劳动合同不生效,也可以说是犯法的。

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具体项目而形成的。

《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七项。《劳动合同法》现在的规定是九项,两相对比,可以发现,增加的项目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社会保险;减少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三项。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为详细、更加具体。

如果没有进行约定的话,则此时可以认定劳动合同不生效,换言之此时就是违法的。除此之外,劳动合同当中应该还要包括哪些条款内容,上文已经为大家作出了介绍,若还有不清楚的,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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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版),死刑罪名有4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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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家罪(第102条、第113条)
2.罪(第103条第一款、第113条)
3.武装、罪(第104条、第113条)
4.投敌叛变罪(第108条、第113条)
5.罪(第110条、第113条)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第111条、第113条)
7.资敌罪(第112条、第113条)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2.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1款)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2款)
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4.故意罪(第232条)
25.故意伤害罪(第292条)
26.罪(第236条)
27.绑架罪(第239条)
28.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五、侵犯财产罪(1个)
29.抢劫罪(第263条)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
30.越狱罪(第317条)
31.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
3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3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八、贿赂罪(2个)
35.罪(第382条、第383条)
36.罪(第385条、第386条)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37.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38.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9.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
40.罪(第423条)
41.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42.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43.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4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438条)
45.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46.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共同犯罪的主犯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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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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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因为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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