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资质与执业背景
韩虎伟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6108201410744288,自2014年起在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地区为榆林神木。他不仅是律所副主任,还担任榆林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民事纠纷案件900余件,尤其在劳动工伤赔偿案件上经验丰富,占比约60%。
二、典型案例背景
XXXX年X月,柴X进入某安装公司分包的神华新XX三期EPC总承包项目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工作期间,柴X接受公司管理、进行考勤打卡,工资由总包单位某建设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某安装公司发放,某安装公司亦曾直接发放一笔工资。XXXX年X月XX日,柴X在工作中受伤。柴X申请劳动仲裁,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安装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柴X系已注销的某工程公司雇佣,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办案策略与证据组织
韩虎伟律师接受柴X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他发现某工程公司已于2024年1月注销,且柴X从入职到受伤,从未接触过该公司。在证据组织上,韩律师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在用工管理方面,柴X的工作任务由某安装公司工作人员指派,进行考勤打卡,住宿和伙食由公司统一安排。在工资支付方面,工资由总包单位代发,某安装公司也曾直接发放,且转账备注明确。某安装公司出具的相关函件及工资表也印证柴X系其员工。在业务关联方面,柴X从事的水电安装工作属于某安装公司承包项目的组成部分。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韩律师逐一反驳,指出分包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柴X入职时间,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某工程公司经营范围与柴X工作无关。
四、案件结果与客户群体
一审法院采纳了韩虎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安装公司不服上诉并提交新证据,韩律师在二审答辩中紧扣证据规则,指出上诉人提交的判决书与柴X入职事实无关。最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他的核心客户群体主要是劳动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领域的当事人,为他们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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