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与案件背景
王俊杰,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持有执业证号1350xxxxxxxxx2063。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厦门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专业,获本科学士学位。王俊杰承办案件百余件,专注于劳动、工伤领域,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事务。此次涉及的案件是新XX某轻工公司与员工黄X的劳动争议案。
案件经过
2022年3月7日,黄X入职轻工公司担任生产组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薪资结构,明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1540元,每月工资包含固定加班费1130元,涵盖工作日21:00前及休息日的制度性加班,黄X还签署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领取社保补贴。2024年7月3日,黄X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多项诉求。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后,黄X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2年3月7日至2024年7月3日,轻工公司需支付品质扣款7234元、2024年6月至7月工资1168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976.05元、经济补偿23117.5元,驳回黄X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与结果
王俊杰作为轻工公司的上诉人代理律师参与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于田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黄X每月工资包含固定加班费1130元,其提成工资总额明显高于其主张的加班费总和,且黄X未能证明其在完成生产目标后仍需额外加班。二审法院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合同约定的1540元,提成工资已具有加班对价性质,黄X主张的139661元延时加班费及102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轻工公司关于品质扣款的上诉请求因未能提供损失证据被驳回,社保承诺无效,经济补偿维持原判。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总结与启示
本案核心胜利在于加班费诉求被全面驳回,二审法院采纳了王俊杰所在一方的观点,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依合同约定按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执行,避免了企业重复支付加班费的风险,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16万余元。不过,品质扣款因未能提供具体损失证据未被支持,提示企业应完善损失核算与留痕机制;社保承诺虽被认定无效,但经济补偿仍判付,表明社保缴纳为法定义务,无法通过协议规避。某体育用品公司未承担连带责任,印证了关联企业间用工管理独立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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