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案件怎样起诉 犯重婚罪会如何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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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婚罪属自诉案件,如果检察院没有公诉,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案件怎样起诉 犯重婚罪会如何判刑

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或者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重婚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那重婚罪案件怎样起诉?下文中律图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重婚罪案件怎样起诉

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即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重婚案件属自诉刑事案件,当事人自己可以去法院起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和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重婚案件要达到法院受理并不被驳回起诉,必须:

1、由被害人向法院提出告诉;

2、有明确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3、犯罪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对重婚案件来讲,刑法二百五十八条法定了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二年,因此这个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就是二年);

4、被告人不能是下落不明的。所以你如果发现的时间距离离婚时间还不到两年,赶紧去起诉是可以的,如果超过两年,可能会有困难。

二、犯重婚罪会如何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尤其是重婚行为人的行为一般都很隐秘,受害人很难收集到证据。至于重婚罪案件如何起诉的问题,上文也做出了讲解。如果在这方面遇到什么问题的话,其实都是可以委托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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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至于基本犯是否必须为结果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只有基本犯是结果犯,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有学者则认为,在基本犯为危险犯的场合,也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后种观点处于通说的地位。例如,在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场合,并不需求非法拘禁行为先成立结果犯。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关于罪过的表现形式,我国刑法理论上颇多争议。
首先,关于基本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多数学者认为只能是故意犯有的则认为,也可以是过失犯。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典中的结果加重犯,其基本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
其次,关于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所持的罪过心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亦有不同主张:有的认为,只能出于过失有的则认为,既可以基于过失,也可以基于故意。我国刑法理论通行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结果加重犯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的结果也是故意,如刑法第263条第(五)项规定的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中,抢劫行为是出于故意,致人死亡也可以是故意。二是基本犯是故意的,对加重的结果则出于过失,如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五)项规定的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行为是出于故意的,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是出于过失。三是基本犯是过失,对加重的结果也是出于过失,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后果严重的基本犯是过失,后果特别严重也是出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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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刑事案件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罪致人重伤、死亡。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二人以上等。罪的五项加重处罚情形中,只有一项是结果加重,其他都是情节加重;抢劫罪的八项加重处罚情形中,有两项是结果加重。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后者不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前者因结果加重不存在未遂,后者可以存在未遂(抢劫罪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有司法解释,罪没有司法解释且有争议,如是否存在未遂)。我认为,罪的情节加重犯也是存在未遂的,理由就是罪不是行为犯,如果否定存在未遂,就等于否定该情节。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不能否定他是在公共场所实施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 (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如果是之后其他行 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的种类 结果加重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由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这种情况。 (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结果加重犯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 (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如果是之后其他行 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的种类 结果加重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由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这种情况。 (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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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 (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如果是之后其他行 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的种类 结果加重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由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这种情况。 (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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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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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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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
(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如果是之后其他行 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的种类
结果加重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由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这种情况。
(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
(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如果是之后其他行 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的种类
结果加重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由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这种情况。
(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 (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如果是之后其他行 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的种类 结果加重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由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这种情况。 (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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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公诉案件吗
虽然我国规定重婚犯罪属于自诉案件,但要是证据不足的话,则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此时也就能通过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律重婚:指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姻的中国,只要已登记结婚的,再次办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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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案件加重犯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吗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形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的认定注意什么注意以下几点: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关于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吗这个疑惑,小编已经清楚了。简单来说,就是被绑架者死亡,且受害者的死亡与绑架者有直接因果关系,这就属于加重了绑架罪的结果处理,但是若是没有直接关系的话,受害者的死亡算是意外,绑架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大家若还是存在相关疑惑,可以在线咨询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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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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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
(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如果是之后其他行 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的种类
结果加重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由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这种情况。
(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
(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如果是之后其他行 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的种类
结果加重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由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这种情况。
(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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