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双倍工资怎么要求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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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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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的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实劳动关系双倍工资怎么要求赔偿?

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或者劳作合同不给职工,单位都是违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供给的劳作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则的劳作合同必备条款或许用人单位未将劳作合同文本交给劳作者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作者构成危害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以下就是事实劳动关系双倍工资怎么要求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清除或许间断劳作合同,劳作者要求持续施行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续施行;劳作者不要求持续施行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现已不能持续施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则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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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新就业,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二,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它用人单位重新聘用;

三,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它用人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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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新就业,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二,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它用人单位重新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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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严重违规、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2、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3、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
4、合同到期
除以上情况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外,企业以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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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会要求双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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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出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实行双倍赔偿的情形,现具体叙述如下:
一、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
根据《解释》的规定,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情形有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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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通过以上规定的情形,还可以得出以惩罚性原则适用需满足以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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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只有属于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情形中,前两种情形属于恶意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二,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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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能否要求双倍赔偿,房屋买卖中双倍赔偿的情况
[律师回复] 一、一房二卖能否要求双倍赔偿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 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 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一房二卖的行为是违法的,买受人可要求双倍赔偿。 二、房屋买卖中双倍赔偿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另,对于房屋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也符合惩罚性赔偿即双倍赔偿的条件。《司法解释》的 第十四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按合同规定办,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误差的3%为界,分别作不同处理: 第一,如果误差在3%以内,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退房的,不予支持;如果误差超过3%,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第二,如果误差超过3%,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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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房子,能要求双倍赔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如何获得双倍赔偿 一、房屋了怎么办 1、协商解决。根据国家征地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违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 2、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的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3、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进行投诉。 二、房屋买卖如何获得双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倍罚金是对商品房纠纷中,出卖人恶意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作出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双倍罚金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形下适用: 1、《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安置补偿房屋的事实。” 3、《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房屋拆迁的形式房屋拆迁的形式有三种: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遇到违法行为一定要及时曝光并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制止,造成了损失要求赔偿且要申请国家赔偿,但要符合国家的规定的标准。对于拆迁的房子签订了买卖合同,一定要注意,不能对房屋做其他买卖了,这样是违法行为,买房可以要求赔偿。
确认劳动关系,能申请双倍工资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发生纠纷,那么确认劳动关系时能否一并诉请双倍工资
一、确认劳动关系时能否一并诉请双倍工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时候,是可以一并诉请双倍工资。
二、是支付双倍工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这项新的补偿的计算开始时间为2008年1月1日,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当劳动者主动离职的理由正当时,劳动者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那么什么是理由是正当的呢劳动合同法是有具体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一般劳动者辞职时所写的理由是很重要的,首先要考虑是不是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有的或仲裁委是需要劳动者来证明离职理由的,所以要注意保留证据。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时候是可以一并诉请双倍工资,因为法律规定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申请双倍工资。确认劳动关系表示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关系。
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条款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条款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理由是,显然对借款人有失公平,除法定免责的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函(1995)76号《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但支付的数额。因此,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是否适用定金罚则、保证金。2、预付款。”一般认为、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并罚、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
(一)依照担保法第89条之规定,则使相对方在无任何过错情形下处于不利地位,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罚,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并认为违约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而免除适用定金罚则。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即在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担保、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也取决于违约金的性质和完全赔偿原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存在着分歧,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该法第200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三)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又约定定金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在实际交付定金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之规定,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定金的、质押三种担保方式,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性质、留置金。理由是、担保金。有人认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基于上述理由。该约定于法无据,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此乃主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的定金罚则,若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我们认为:1,即一方违约时。亦有人认为,借款合同只能适用保证,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本付息,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订金等名义支付、根据《贷款通则》第9条之规定,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并根据此复函辩驳违约方以此理由所进行的抗辩、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该复函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且极易给违约方提供“借口”,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参照执行,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该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担保,所以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该条采用了无过错原则。
(二)我国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也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其约定定金担保条款无效:1,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等于减少使用借款数额,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定金罚则的目的旨在对违约行为予以制裁,就可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担保方式(也包括留置)不适用于借款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因此。此乃为主合同得以履行情况下所表现的效力,定金没有利息,一方违约时、抵押。2、成约定金,不能既请求支付违约金又请求执行定金罚则,而证约定金,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方面、押金:1,从而担保合同债的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借款按贷款利率计息。本条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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