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我们生活中遇到的大部分是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行为的依据。然而,绝大部分法律法规是不为广大民众所熟知的,就如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如何理解这一问题,小众却对于受到工伤的朋友很重要,小编我将在下文整理一下与这一问题相关的知识。
工伤是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总称。事故伤害又包括本人有责任的事故、本人无责任的事故和意外事故等。现实中有些人所遭受的属于意外事故,即人们难以预料的事故,或者事先预料不会发生事故,但结果却发生了事故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每个职工通常都有一个主要工作场所,如机关工作人员的办公室,生产工人所在的车间、施工场地现场施工人员、营业员的柜台等。但由于工作的多样性,人们工作时间的活动区域并不仅限于主要的工作场所,往往还有若干次要工作场所或临时工作场所。如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会场则是其工作场所;营业员搬运货物,其搬运过程所涉足的地方就是其工作场所。例如一位驾驶员,其主要工作场所是车辆运行的区间,但除了驾驶外,他还要从事其他工作性活动。参加公司的会议也是一种工作,会场就是其工作场所。如这位驾驶员在参加会议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且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指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一种观点是狭隘地理解“工作场所”,把主要工作场所之外的其他工作场所一概否定。第二种观点是对法规适用的误解。但对同一种情形,当新的、效力更高的法规作出规定后,只能适用新法,而不能适用旧的、效力低的文件。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到各位有相关信息需求的朋友,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的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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