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融资指的是持票人通过非贸易的形式而获得商业汇票,并进行套现的行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票据业务也蒸蒸日上。但是随着市场规模的加大以及业务的提升,在发展过程中,票据融资又出现了一些风险,那么票据融资的风险有哪些?
1、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申请人签发、贴现商业汇票。
我国《票据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承兑(贴现)银行应对出票人或贴现申请人的商品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其复印件存档保管。部分商业银行为追求票据业务量的增长,无视《票据法》的规定,对商品交易的真实性把关不严,放松、甚至放弃了汇票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违规为无商品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的出票人和贴现申请人签发、贴现商业汇票。有的商业银行甚至伙同承兑申请人利用复印技术,或伪造、变造虚假合同、过期失效的合同,或要素不全的合同,为其签发、贴现商业汇票,或同一合同重复承兑、超合同金额承兑,套取银行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形成较大风险隐患。
2、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形成较大的承兑风险。
部分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漠视有关管理规定,给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将贴现资金直接转入该企业的保证金帐户,在企业没有任何商品贸易的情况下,为企业重新签发更高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而企业利用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在不同的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通过激活部分保证金,办理出相应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商业银行贴现后,又将贴现资金转出贴现行,继续申办更高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致使企业在不同的商业银行间通过激活保证金,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获取其实际信用额度的需求。看似高比例的承兑保证金,一旦某个资金链断开,就会引发承兑风险。
3、贷款转保证金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形成潜在信贷风险。
商业银行为企业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对贷款的流向监控不力。企业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下,以购货的名义,将贷款转到保证金帐户,通过激活100%的保证金,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并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贴现套取银行资金。这种作法表面看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只是扩大了银行负债,没有任何风险,但是,如果这些银行承兑汇票经过贴现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就会形成信贷风险,若再考虑贷款作保证金的乘数效应,那么这种信贷风险会数倍的扩大,把本来应由企业承担的风险通过贷款转保证金的方式又转回银行自己承担,从而使风险高度集中于商业银行。
4、关联企业相互勾结,套取银行信用。
出票人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与另一关联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后,由关联企业持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并将票据贴现资金回流给出票人。目前商业银行对此类关联企业票据交易还缺乏严密的监督和控制,对关联企业相互提供担保以及关联交易真实性风险认识不充分,没有制定有效防范票据业务中关联交易风险的制度和操作程序。而向关联企业签发承兑汇票后,受益人随即办理贴现并将贴现资金迅速划给承兑申请人,这种以融资为目的的套现过程,并没有真实贸易背景,隐藏着极大的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发生债务危机的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受冲击的也不仅仅是一家银行,其影响将是系统性的。
5、票据市场交易工具单一。
成熟的票据市场应提供足够数量的不同期限、收益、风险和流动性特征的多种信用工具,便于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目前,我国票据市场只有交易性票据,没有融资性票据,票据市场缺乏额度足够的操作工具。在交易性票据结构中,银行承兑汇票是最主要的交易工具,商业承兑汇票所占比重较低。这种单一的票据种类格局,对经济活动的适应能力不强,许多企业的支付和融资需求都集中到银行承兑汇票上,票据业务发展过多依赖于银行信用,既不利于商业银行防范票据风险,引导企业扩大票据融资,也不利于票据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主要表现在申请人不具备商业交易背景、企业相互勾结以及交易工具单一等风险。我们要知道单纯用于融资的票据,在国内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票据融资的风险存在,提醒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维护健康的融资环境。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