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情况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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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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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以下。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之间的事故。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坍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
市政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情况有什么?

现在,常常能看见政府为了方便市出行和城市化建设而修路、扩建,这其中,市政公路工程质量尤其重要,关系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一旦发生问题,就会给市民和城市带来严重的灾难,下面。

一、事故分类。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之间;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坍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质量事故分三级: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不含);大型桥梁结构主体垮塌;三级重大事故:死亡1-9人;300-500万;

二、中小型桥梁垮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公路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划分1、特别重大事故:30(含)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以上经济损失2、重大事故:10(含)---30死亡、或50---100人以上重伤、或5000万---1亿以上经济损失3、较大事故:3(含)--10人死亡、或10--50人以上重伤、或1000---5000万以上经济损失4、一般事故:3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以下经济损失。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有关市政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对事故的危害程度及认定标准都有着非常具体的说明,在处理事故时,一定要根据以上法规规定的标准来认定,具体市政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可以咨询律师和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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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5.1.7 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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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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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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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是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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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经理即为项目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2、 认真贯彻国家及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学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确保企业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全面完成。
3、 对发包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和场容等进行监督管理,考核验收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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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严把质量关,掌握设计意图,按设计规范、规程、检验标准施工,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正常施工程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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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组织制定项目经理部各类人员职责权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企业机关各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和经济约束。
本人意见 本人具备岗位资格和能力,愿意承担上述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它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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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一)本工程施工单位全部施工范围内的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由施工质量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和由此引发的工程、设施的损坏。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一)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二)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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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过上文,相信大家也都对市政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有了一些了解,市政工程质量保修规定规定了保修的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以及保修费用等等,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规定,才让工程显得更加规范,让大家的权益有相应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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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接了市政府的道路施工工程项目, 年底就可以完成施工项目了, 请问市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验评定等级和方法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路基
第一节 土方

3.
1.1条 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3.
1.2条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3.
1.3条 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
3.
1.3-1、表
3.
1.3-2的规定。
第二节 石方

3.
2.1条 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3.
2.2条 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2.2的规定。
第三节 路床

3.
3.1条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3.
3.2条 用12~15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3.
3.3条 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3.3的规定。
第四节 路肩

3.
4.1条 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3.
4.2条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4.2的规定。
第五节 边沟、边坡

3.
5.1条 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3.
5.2条 边沟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3.
5.3条 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5.3的规定。
第四章 基层
第一节 砂石基层

4.
1.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4.
1.2条 用12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4.
1.3条 砂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1.3的规定。
第二节 碎石基层

4.
2.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4.
2.2条 用12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4.
2.3条 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2.3的规定。
第三节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

4.
3.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4.
3.2条 表面无积油、漏浇现象,并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4.
3.3条 用12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4.
3.4条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3.4的规定。
第四节 石灰土类基层

4.
4.1条 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4.
4.2条 有12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4.
4.3条 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4.3的规定。
第五节 块石基层

4.
5.1条 块石必须直立紧靠、大面朝下、嵌楔密实、不得有叠铺现象。

4.
5.2条 块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5.2的规定。
第六节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

4.
6.1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mm的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4.
6.2条 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4.
6.3条 用12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4.
6.4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6.4的规定。
第五章 面层
第一节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

5.
1.1条 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5.
1.2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5.
1.3条 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伸缝必须全部贯通,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

5.
1.4条 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缝。

5.
1.5条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1.5的规定。
第二节 沥青混凝土面层

5.
2.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5.
2.2条 用10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5.
2.3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5.
2.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5.
2.5条 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2.5的规定。
第三节 黑色碎(砾)石面层

5.
3.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5.
3.2条 用10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5.
3.3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5.
3.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5.
3.5条 黑色碎(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3.5的规定。
第四节 沥青贯入式面层

5.
4.1条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5.
4.2条 面层用12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5.
4.3条 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5.
4.4条 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5.
4.5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5.
4.6条 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5.
4.7条 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4.7的规定。
第五节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5.
5.1条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5.
5.2条 沥青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5.
5.3条 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5.
5.4条 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5.
5.5条 沥青表面处治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5.5的规定。
第六节 泥结碎石面层

5.
6.1条 泥浆必须浇灌均匀,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弹簧等现象。

5.
6.2条 用10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5.
6.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5.
6.4条 泥结碎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6.4的规定。
第七节 级配砾石面层

5.
7.1条 混合料配比必须符合级配曲线范围,拌和应均匀。

5.
7.2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粗细料集中、波浪等现象。

5.
7.3条 面层用10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5.
7.4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5.
7.5条 级配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7.5的规定。
第六章 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 侧石、缘石

6.
1.1条 侧石、缘石必须稳固,并应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应严密,缘石不得阻水。

6.
1.2条 侧石背后回填必须密实。

6.
1.3条 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1.3的规定。
第二节 预制块人行道

6.
2.1条 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

6.
2.2条 人行道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6.
2.3条 预制块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2.3的规定。
第三节 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

6.
3.1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等现象。

6.
3.2条 表面线格必须整齐、清晰。

6.
3.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6.
3.4条 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3.5的规定。
第四节 沥青类人行道

6.
4.1条 沥青人行道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6.
4.2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边不应枯焦。

6.
4.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6.
4.4条 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6.
4.5条 沥青类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4.5的规定。
第五节 涵洞、倒虹管

6.
5.1条 砌体必须咬扣紧密,砂浆饱满密实,灰缝整齐,不得有空鼓,墙面应平齐。

6.
5.2条 盖板、基底混凝土应浇捣密实,坐浆安装稳固。

6.
5.3条 流水道必须畅通,不得阻水。

6.
5.4条 涵洞、倒虹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5.4的规定。

6.
5.5条 倒虹管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应符合表
6.
5.5的规定。
第六节 收水井、支管

6.
6.1条 收水井内壁抹面必须平整,不得起壳裂缝。

6.
6.2条 井框、井篦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应平稳。

6.
6.3条 井内严禁有垃圾等杂物,井周及支管回填必须满足路基要求。

6.
6.4条 支管必须直顺,不得有错口,管头应与井壁齐平。

6.
6.5条 收水井、支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6.5的规定。
第七节 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

6.
7.1条 砌体砂浆必须嵌填饱满、密实。

6.
7.2条 灰缝应整齐均匀,缝宽符合要求,勾缝不得有空鼓、脱落。

6.
7.3条 砌体分层砌筑必须错缝,其相交处的咬扣必须紧密。

6.
7.4条 沉降缝必须直顺贯通。

6.
7.5条 预埋件、泄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6.
7.6条 干砌石不得有松动、叠砌和浮塞现象。

6.
7.7条 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7.7的规定。
第七章 道路半成品
第一节 预制侧石、缘石

7.
1.1条 预制侧石、缘石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7.
1.2条 预制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
1.2的规定。
第二节 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

7.
2.1条 预制道板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7.
2.2条 彩色道板必须表面平整,色彩均匀,线路清晰和棱角整齐。

7.
2.3条 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
2.3的规定。
第八章 测量

8.0.1条 水准点闭合差:,式中L为水准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km。

8.0.2条 导线方位角闭合差:秒,式中为测站数。

8.0.3条 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0.3的规定。
堂妹和她的老公做的是市政路的施工,现在已经完工,需要验收了,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有很多人对于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不是很清楚。现阶段的检验内容是什么?以下是中国建筑网整理的关于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具体对象和内容。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包含以下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I—90)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2—90)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3—90)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4—90)
市政工程的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初验合格后,将验评资料(包括装订成册的质量保证资料)提交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质量等级核定。
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对申报工程中实测项目予以抽查。如抽查的合格率与施工单位验评的合格率误差在5%以内时,应承认施工单位的验评结果。否则以抽查结果为准。抽查量如下:
一、道路工程:不少于总长度(或总面积)的1/10,且不少于200米(或3000平方米)。
二、桥梁工程:不少于全桥总孔数的1/3,且不少于3孔,不足3孔者全查。
三、排水工程和城市供热管网工程:不少于总数的1/10,且不少于5个井(室)段。不足5个井(室)段者全查。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应按工程的外观项目、实测项目、质量保证资料顺序进行,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外观项目的验收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的统一格式,实测项目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二的统一格式,质量保证资料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三的统一格式,综合评定表应采用规定附表四的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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