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魏宪合自2010年开始执业,主要服务西安、咸阳等地客户,工作侧重诉讼。在各类合同纠纷处理上经验丰富,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在冯X某与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魏宪合作为冯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而冯X某要求支付保险金。
一审中,魏宪合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魏宪合也展现出专业能力。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魏宪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魏宪合律师参与证据交换和质证等环节。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在劳动工伤相关的行政诉讼方面,魏宪合同样表现出色。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职工姬XX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魏宪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
魏宪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依据,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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