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5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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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福建发放时间:5个月(5月、6月、7月、8月、9月)福建发放标准: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
福建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5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的法律法规劳动者的保护是十分健全的,夏季作为一个比较炎热的季节。对户外或一些特定的劳动工作者的身体由于气温的升高而带来一定的伤害,高温补贴就是为了拟补我们所受到的伤害。福建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小编就这一问题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福州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福州发放时间:5个月(5月、6月、7月、8月、9月)

福州发放标准: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二、企业不发高温补贴,职工可维权

福州市总工会经技部工作人员告诉劳动者,高温补贴的主要监管部门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会主要是配合人社局的工作,开展检查。如果职工碰到企业没有发放高温补贴的,可以通过两个途径维权,一是向劳动部门反映,二是拨打职工维权热线12351。如果投诉人所在单位有工会组织的话,总工会也将全力配合跟踪事件进展。

福州高温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5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

三、享有高温补贴的人群有哪些

1、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2、用人单位安排高温作业劳动者当月临时从事非高温作业的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的,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5个工作日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3、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对补助的时间、金额、人群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的《劳动法》正日益的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说明国家法律的人性化。当让如果你在夏季进行高温作业或工作未得到高温补,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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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
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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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想咨询律师对于福建省医保生育津贴怎么算,因为叔叔的老婆快要生宝宝了
[律师回复] 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程序支付:
(一)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均在省医保中心参保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登记后刷卡结算。
1.参保女职工在确诊怀孕后,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或单位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原件(如为复印件需由单位盖章确认);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怀孕诊断证明(须标明预产期,并加盖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经核准后,生育保险方可启动。生育保险运行时间原则上截至预产期后一个月,妊娠中止或住院分娩结算后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终止。
2.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后,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附件3)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费用实行直接刷卡结算。办理产前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原则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因特殊情况必须到异地医疗机构(须为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先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同时填写《福建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附件4),经核准后,方可在异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二)生育医疗费用已刷卡结算的参保女职工,需于分娩后12个月内由单位经办持以下材料至省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
1.《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附件5);
2.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3.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章);
4.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5.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不符合独生子女政策的可不提供);
6.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7.结婚证复印件。
8.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8项材料需用人单位复核原件,并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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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温补贴是多少
每人每月200元。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必须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月或按天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或每人每天9.2元,发放时间是每年5月至9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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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妻子去年结的婚,今年生育了小宝宝,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福建省生育津贴多少钱?
[律师回复]
1、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省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的50%。
2、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需提供:
(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院小结;
(7)医疗费用发票。
(8)加盖院方公章的医嘱单;
(9)药品汇总清单;
(10)女职工人工流产须带围产期门诊病历及医嘱单、医疗费清单及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11)生育第二胎须附《准生证》。 男职工享受生育待遇需提供:除提供以上材料外,应加带
(1)配偶属城镇户口的,应提供生育期间失业证;配偶居住农村的,应提供村委会无业证明;(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女方户籍本原件及复印件;(4)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若女职工的失业证为生育后开据的应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出据其生育之前至生育后的失业证明。 中顾网推荐劳动纠纷律师中顾网高级合作律师 诚信律法通会员 徐文丽律师简介 徐文丽律师,出自法官世家,自小受法律熏陶,后于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并执业至今。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既有女性的敏感细心,又不乏男性的豪爽与仗义,尤其擅长办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疑难案件,凭着真诚的服务与娴熟的业务能力赢得了无数委托人的认可。另外还担任淄博新闻、经济广播电台《法在身边》《法眼看天下》《大众传呼》等节目的嘉宾律师,为老百姓解答咨询,排忧解难,深得大众的认可。 相关阅读:企业如果不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如何处理?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那些? 职工在何种情况下享受生育待遇? 《劳动法》对生育保险如何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适用范围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 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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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如何规定?
福建发放时间:5个月(5月、6月、7月、8月、9月)福建发放标准: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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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好朋友怀孕了,打算申请津贴,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福建省生育津贴怎么领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具体根据本地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下面我为您整理的关于下面我为您整理的关于2016年福建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最终还是以国家相关信息为准。
  我市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凡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按180天发放生育津贴,男职工按30天发放护理假津贴,对已领取津贴的按以上产假天数规定进行补发。这是5月1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的。
  第一条 为规范省本级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维护参保职工的权益,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职能整合实施方案〉通知》(闽人社文〔2013〕3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育保险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移交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经办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生育保险事务经办管理。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移交前既有的单位划分,指定经办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的各项事务。同时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基本基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个险种,分别向省医保中心进行对应险种事务申报、提交相应材料。用人单位应为同时在省医保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个险种的参保人员,申报一致的缴费基数等基本参保信息。
  第四条 生育保险跟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属地参保的用人单位,可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两个险种统一经办。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增减、缴费工资基数调整等参保信息变化的,应在参保信息变化当月向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申报,申报业务受理期为每月6日至25日,超过本月受理期提交的申报按次月申报处理。新增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关系自申报成功当月生效。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确定用工关系30日内为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填报《福建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应提交核定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调令或任职通知等人事材料;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载有代扣代缴明细的工资发放表或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网银工资划拨清单、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延迟申报的,用人单位应按每月应发工资总额补缴从形成用工关系之月至申报成功当月期间的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中止用人关系当月申报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填报《福建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应提交核定的材料包括:人员调令、辞职、辞退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批复材料)等人事材料,判刑等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提交司法审判、开除公职或中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退休当月申报生育保险在职转退休,填报《福建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按职工工资总额实时申报。用人单位应在工资变更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报新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因故未及时申报的,应进行补缴申报。
  用人单位工资申报时应提供工资申报明细表、由本人签字确认的载有代扣代缴明细的工资发放表或加盖单位公章的网银工资划拨清单、加盖公章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用人单位办理缴费工资基数补缴申报时应出具申请补缴的函,并附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明细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指定第三方网站进行生育保险事务网上申报。网上业务申报受理期为每月6日至25日,其中6日至20日网上申报的业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纸质申报及审核材料。21日至25日网上申报的业务,应在每月25日前提交相关纸质申报及审核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纸质申报及审核材料的,省医保中心将在网上申报平台作退件处理。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程序支付:
  (一)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均在省医保中心参保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登记后刷卡结算。
  
1.参保女职工在确诊怀孕后,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或单位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原件(如为复印件需由单位盖章确认);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怀孕诊断证明(须标明预产期,并加盖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经核准后,生育保险方可启动。生育保险运行时间原则上截至预产期后一个月,妊娠中止或住院分娩结算后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终止。
  
2.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后,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附件3)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费用实行直接刷卡结算。办理产前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原则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因特殊情况必须到异地医疗机构(须为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先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同时填写《福建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附件4),经核准后,方可在异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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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温补贴对象是谁?
在福建省高温补贴的对象有两种,一种是从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一种是在室内工作,但室内温度是33℃以上的劳动者。劳动者的高温补贴要纳入工资总额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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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级工伤可否一次性性领取伤残津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福建省三级工伤可否一次性性领取伤残津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一至工伤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但也有例外。如《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148号)的规定: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148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维护因工伤残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1至4级伤残农民工可试行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因工伤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切实保障伤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跨省或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经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1至4级伤残农民工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伤残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具体标准为:一级,每满一年发给
2.2个月;二级,每满一年发给
2.0个月;,每满一年发给
1.8个月;四级,每满一年发给
1.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至二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60个月的,按60个月计算;三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50个月的,按50个月计算;患职业病的伤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三、1至4级伤残农民工在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时,应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协议,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场丁摆股肢噶扮拴堡茎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此项也应在签署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1至4级伤残农民工已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再按上述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二○○五年四月二十日一般要求:
1、属于外省农民工。即户籍与受伤地不在同一省。
2、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此外,还有非法用工的单位,因为不能进入工伤保险,也是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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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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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温津贴怎么发放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山东省地处沿海地区,到了酷暑夏季的时节,山东各地的环境温度是较高的。根据山东省相关国家部门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对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职员发放高温补贴。你是否知道山东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高温津贴是属于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职员的工资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属于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必须强制性的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发放事宜。为了避免纠纷,单位在发放高温补贴后需要做好记录。对于那些不按照标准发放高温补贴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福建省丧葬费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
(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
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
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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