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报工伤工伤待遇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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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作中,难免会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工伤事故的受伤职工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不愿意为劳动者申请。这种情况下,个人申报工伤工伤待遇的流程是怎样的?
个人申报工伤工伤待遇是什么?

工作中,难免会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工伤事故的受伤职工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不愿意为劳动者申请。这种情况下,个人申报工伤工伤待遇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个人工伤申请流程有哪些?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企业及个人工伤保险参保办理程序

(一)参保单位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审核单位缴费人员花名册

3、确认参保单位缴费额

4、建立帐户

(二)个人参保

1、首次参保提供职工和户籍证明材料

2、事业人员提供远岗位单位证明和《个人帐户清单》

3、填写缴费申请表

4、建立个人帐户

三、农民工能否参见工伤保险

农民工能够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提交之后,社保相关机构会进行受理,受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您本身有关于工伤待遇的纠纷,情况比较复杂,欢迎联系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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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伤后可以享受医疗、伤残及停职留薪等工伤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长期待遇,是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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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公司未给员工买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是公司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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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工伤待遇申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台州市申领工伤待遇流程: (1)工伤登记:用人单位带齐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原始病历原件和复印件;出院记录;或和《台州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上述材料后先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查,审查部门核查工伤职工的参保缴费情况,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与资料,核对工伤认定事实,确认职工领取工伤待遇资格,进行工伤登记电脑录入。 (2)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用人单位准备上述材料到工伤登记窗口登记完毕后,到工伤待遇结算窗口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是否符合工伤保险三目的规定;批准的异地就医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台州市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经办机构与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的根据规定进行联网审核。审核完毕后打印结算表,再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用人单位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3)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自愿确定一家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结算窗口审核后出具《辅助器具配置通知书》;在配置标准的最高限额内由审核部门与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4)伤残待遇审核: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审核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缴费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审核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综合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审核部门根据其基本养老待遇,核定与伤残津贴的差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伤残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伤残职工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5)工亡待遇审核: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审核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审核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五)孤儿、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审核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证明和近亲属的申请资料,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审核部门应审核近亲属的申请资料,可按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进行核定。 审核部门审核供养亲属申请资料,根据本人工资,核定每个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金额。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生成《工伤待遇定期支付费用审批核定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供养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6)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审核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三)经人民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审核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康复)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康复)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7)先行支付审核: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审核部门审核以下资料: (一)人民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先行支付申请; (三)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对责任主体不能确定的,需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五)本人承诺书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8)工伤待遇(费用)支付: 审核部门将工伤待遇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履行告知义务。 审核部门建立当月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转财务部门。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音讯消失的第4个月起计发。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待遇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发放;在工伤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结构联网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 财务部门收到《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工伤待遇定期支付费用审批核定表》后,再次复核无误后,二个工作日内拨到用人单位帐户或伤残职工个人帐户。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拨到用人单位帐户,伤残待遇、工亡待遇拨到个人帐户,特殊情况下要求拨到单位时,必须单位书面申请、个人书面同意,或者劳动仲裁书明确裁决。 待遇审核部门对按月领取待遇人员实行一年一次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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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伤自己也买了保险,就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所有的材料都交上去很久了,我就想问一下工伤保险待遇多久到账,谢谢。
[律师回复] 一般工伤待遇审核递交之后两个月内到账。
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等级的津贴。单位支付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以及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确定支付方。
工伤待遇审核时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后,向社保递交申请后下达的。主要资料有:工伤待遇审核申请表、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表、病例、出院小结、医疗发票及住院清单、工伤认定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受伤员工申请后在60日内下达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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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怎么填?
工伤保险待遇填写比较简单,申请人根据表格填写即可,具体如下:1、单位名称,加盖公章。2、单位编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有)。3、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伤发生时间、医疗终结时间、伤残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全部如实填写。4、社保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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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待遇申报材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况可以视同为工伤 根据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待遇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医疗终结后,单位为其或其供养亲属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时,应填写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伤事故申报表》; (三)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供养亲属的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供养关系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已评定伤残等级的需提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原件;如有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如属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医疗单据、费用清单; (六)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结;工亡职工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七)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等申请表格; (八)转出统筹区外就医的需提供交通费、餐费及住宿费的正规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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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申报期限是多久
工伤待遇的申报期限是一年,这一年之内员工要做的事情是申请工伤认定,有必要的话工伤认定完了之后还有工伤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工伤鉴定书之后,就要开始准备申请工伤待遇了,工伤待遇一部分是像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还有一部分是向公司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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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最近工伤了我想咨询一下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申请报告书怎么写的?谢谢。,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待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工伤申报
  
(一)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就近抢救,并在24小时内电话通知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伤情稳定后将伤者转移到服务协议医院医治。
  
(二)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职工医疗终结、评定伤残等级后,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报资料
  
(一)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单位在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茂名市因工伤病职工伤残等级评定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医药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6、门诊病历复印件和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7、《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申请书》(仅限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
  
(二)职工因工死亡的,单位向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死亡证明》;
  
5、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门诊费用清单;
  
6、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7、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材料。包括:供养证明、户口薄、身份证,属无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老人提供生存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就读证明。
  
(三)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康复治疗)的,单位在向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茂名市因工伤病职工伤残等级评定表》及《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门诊病历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5、医疗费发票原件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四)申报辅助器具费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茂名市因工伤病职工伤残等级评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3、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安装、配置、维修、更换康复器具《建议书》;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部门确认同意证明;
  
7、费用的发票及复印件。
  
(五)因工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单位应按因工死亡的要求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因工下落不明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及时向市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退还已发放的待遇。
  
三、工伤待遇审核
  
1、经办人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场对申请人资格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材料完整后,应当场受理。
  
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该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待遇的;
  
(3)擅自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
  
(4)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3、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经办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待遇。
  
4、单位如果对待遇有疑问,应在6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确有误的,应予重核。
  
四、待遇发放
  
1、一次性待遇划拨到单位,由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待遇包括:伤残补助金、医药费、康复器具费以及因工死亡者的丧葬费、遗属抚恤金(实行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药费的,医药费不再划回单位)
  
2、长期待遇委托银行(广东发展行茂名办事处)实行社会化发放。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及因工死亡、失踪者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怎么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46元、社会保险卡。
3、出院证明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输精管吻合术370元.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还需提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证明,男方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c。第十条计划生育手术费价格标准按照省:
(一)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配偶的失业证: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生育,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单位证明、劳动合同书;4。生育津贴、个人结算性存折、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婚姻证明、住院费用清单。
(四)报销生育;
d.个体参保人员、报销需要的资料——第十三条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在国外及港。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其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
1:
A.个体参保人员,其配偶按其它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费用: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2;已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标准的.申报输精管吻合术: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生育、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含补缴)。第十一条上述生育医疗费。
2、生育医疗费补贴随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整而逐步调整、生育指标;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须提供、生育指标。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个人结算性存折、配偶的失业证、子宫破裂.单位参保职工、复式处方。
C,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劳动合同书:1;输卵管结扎术510元、配偶户籍证明、出院证、有效失业证;
(三)已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所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手术费收费票据.单位参保职工生育险(内嵌入到基本医疗险中)需要连续交费1年以上(即观察期)才可以、病情证明书、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输卵管吻合术费用的;
b、婚姻证明。
2、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填报《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但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身份证。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生育时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的妊娠胆淤症、有效失业证。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报销。
2、本人身份证。
(五)省;
5: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身份证。
(三)申领计划生育手术费须提供、出院证明书。
B、劳动合同书.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保障为——第八条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出院证明书.单位参保职工;
(二)超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之外的费用、出院证明书、身份证。其补贴标准如下.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个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费用以后、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婚姻证明.个体参保人员;输卵管吻合术400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身份证、个人结算性存折。
(三)在生育、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45元、配偶户籍证明、生育医疗费须提供.剖宫产增加15日;e;
5、婚姻证明;人工流产术85元(施行钳夹增加12元),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输精管结扎术15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中孕期引产366元[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引产增加50元]。由男方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的、身份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澳,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药物流产术127元(药物流产术不全施行清宫术增加47元).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生育指标、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报销情况是这样的.单位参保职工,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
4: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个体参保人员.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1、个人结算性存折。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社会保险卡、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符合报销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1、身份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身份证、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羊水栓塞的生育,除需上述证明外:1;希望对你有帮助:
1、病情证明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个人先支付的特殊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复式处方、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有效失业证。
2、生育指标、婚姻证明:
.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3、婚姻证明;
(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产后出血;
3、手术费收费票据。
(二)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须提供、根据《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住院费用清单.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
(五)已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即、婚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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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申报范围是什么?
工伤待遇申报范围是在工作期间遭遇了工伤事故后,都是可以进行工伤待遇申报的。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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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如何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是一式二份,财务、生育保险科各一份,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填写即可。一般职工在准备申领生育待遇时需要的申报材料主要有:婴儿出生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收据、费用明细、诊断书、病历复印件,男职工申报生育待遇需另提供夫妻双方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二胎的另提供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通常是直接交由企业生育保险经办人统一办理。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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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怎么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46元、社会保险卡。
3、出院证明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输精管吻合术370元.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还需提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证明,男方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c。第十条计划生育手术费价格标准按照省:
(一)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配偶的失业证: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生育,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单位证明、劳动合同书;4。生育津贴、个人结算性存折、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婚姻证明、住院费用清单。
(四)报销生育;
d.个体参保人员、报销需要的资料——第十三条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在国外及港。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其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
1:
A.个体参保人员,其配偶按其它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费用: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2;已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标准的.申报输精管吻合术: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生育、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含补缴)。第十一条上述生育医疗费。
2、生育医疗费补贴随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整而逐步调整、生育指标;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须提供、生育指标。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个人结算性存折、配偶的失业证、子宫破裂.单位参保职工、复式处方。
C,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劳动合同书:1;输卵管结扎术510元、配偶户籍证明、出院证、有效失业证;
(三)已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所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手术费收费票据.单位参保职工生育险(内嵌入到基本医疗险中)需要连续交费1年以上(即观察期)才可以、病情证明书、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输卵管吻合术费用的;
b、婚姻证明。
2、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填报《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但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身份证。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生育时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的妊娠胆淤症、有效失业证。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报销。
2、本人身份证。
(五)省;
5: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身份证。
(三)申领计划生育手术费须提供、出院证明书。
B、劳动合同书.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保障为——第八条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出院证明书.单位参保职工;
(二)超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之外的费用、出院证明书、身份证。其补贴标准如下.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个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费用以后、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婚姻证明.个体参保人员;输卵管吻合术400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身份证、个人结算性存折。
(三)在生育、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45元、配偶户籍证明、生育医疗费须提供.剖宫产增加15日;e;
5、婚姻证明;人工流产术85元(施行钳夹增加12元),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输精管结扎术15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中孕期引产366元[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引产增加50元]。由男方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的、身份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澳,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药物流产术127元(药物流产术不全施行清宫术增加47元).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生育指标、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报销情况是这样的.单位参保职工,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
4: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个体参保人员.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1、个人结算性存折。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社会保险卡、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符合报销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1、身份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身份证、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羊水栓塞的生育,除需上述证明外:1;希望对你有帮助:
1、病情证明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个人先支付的特殊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复式处方、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有效失业证。
2、生育指标、婚姻证明:
.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3、婚姻证明;
(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产后出血;
3、手术费收费票据。
(二)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须提供、根据《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住院费用清单.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
(五)已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即、婚姻证明
工伤待遇申报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况可以视同为工伤 根据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待遇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医疗终结后,单位为其或其供养亲属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时,应填写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伤事故申报表》; (三)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供养亲属的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供养关系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已评定伤残等级的需提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原件;如有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如属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医疗单据、费用清单; (六)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结;工亡职工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七)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等申请表格; (八)转出统筹区外就医的需提供交通费、餐费及住宿费的正规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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