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醉驾细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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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山东高院醉驾细则规定量刑起点是一个月拘役,之后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十五日刑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山东高院醉驾细则是什么?

看到很多朋友经常为酒驾烦恼,近几年发生的醉驾事件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节假日的时候,人们往往图一时之快而选择醉驾,这种行为不仅威胁到我们的生命安全,也严重的违反了我们的交通法则。今天律图小编收集整理了山东高院醉驾细则,希望能帮助到你们,也能在此提醒不了解醉驾细则的人们能够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山东高院醉驾细则是什么?

关于最新山东高院醉驾量刑标准的规定如下:

一、醉驾要判刑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时需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因此,只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并且开车上路的,那么就能够依法判刑。

二、醉驾怎样处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酒后驾车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不为他人付出责任和大量的交通事故是因为酒后驾车,同时有很多人为了避免选择的肇事逃逸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不愿意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要求,也让很多家庭负担。有不了解交通法规的朋友们,可以参考上述山东高院醉驾细则资料,尽量避免酒后驾驶,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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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山东省贯彻lt;工伤保险条例gt;实施办法》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如《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lt;工伤保险条例gt;实施办法》第21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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