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发放的征地补偿款需要交税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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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地补偿款是不需要缴税的,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政府发放的征地补偿款需要交税吗?

一般来说只要公民获取了一定数额的收入之后就会被国家要求交纳法律规定的税费,但是对于那些因为土地被政府征收而得到了相应补偿款的公民来说,其补偿款已经算是一笔不小的收入,那么,政府发放的征地补偿款需要交税吗?

一、政府发放的征地补偿款需要交税吗?

征地补偿款是不需要缴税的,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国家征地补偿具体有以下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也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企业 所得税处理的应当是因政府行为而进行的政策性搬迁,因企业自身原因而进行的搬迁不得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是从政府财政、土地部门直接取得的收入。对搬迁企业直接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补偿,不属于《通知》中所称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处置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资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可以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搬迁企业取得实物补偿的,以签订补偿协议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可自政府搬迁公告、文件明确的搬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内暂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的当年度,企业应将已实际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按照《通知》的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后,因同一搬迁行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应一次 性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限于以下五项:购建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支出、购买土地使用权支出、其它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安置职工支出。除此之外的其它支出,不得从中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将因搬迁拆除的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报废的损失,或安置职工的其他支出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不得重复计入扣除。

搬迁企业应自取得第一笔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政府搬迁文件、公告,原占有土地已进行招、拍、挂的文件,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以及实物补偿方案、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购买土地使用权、技术改造、购置其它固定资产、安置职工计划或立项报告等的收支预算,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五年期满的当年度,企业要将重置 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购置其它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良、进行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的实际支出计划、立项文件等资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综上所述,公民因为土地被征收遭受的损失得到国家用补偿款的方式来弥补,这种情况下的资金收入并不在国家要求征税的范围之内,所以征地补偿款是不需要像普通收入一样向国家机关征缴税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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