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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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地上建筑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人均住房安置标准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执行。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鼓励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和自建住房方式,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不超过300元,3人以上每户不超过500元。
城口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

为了能够更好地对城口县的所征的土地进行更为合理的补偿,城口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那么,目前城口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呢?小编去城口县人民政府的官网为大家搜集来了一些有关城口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城府发〔2013〕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规定,现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综合考虑土地区位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全县农村集体土地划分为三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一类地区:标准为每亩15000元。

二类地区:标准为每亩14000元。

三类地区:标准为每亩13000元。

(区域分类详见附件)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

(三)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房屋补偿。

(1)房屋补偿。按附件2和《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充规定的通知》(城办发〔2012〕88号)的规定执行。

(2)搬家和搬迁补助。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并腾空交房的,给予以下补助:

①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及3人以下的户,800元/户;4人及4人以上的户,1500元/户;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②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每人一次性发给1500元搬迁补助费。

③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协议奖为3500元/户。

④按期腾空交房的被征收户,腾空交房奖为45元/平方米。

2.青苗补偿。

按土地征收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详见附件3)

3.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工矿用地面积后的面积核算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分配到被征地农户。

综合定额补偿按区域确定:

一类地区:每亩10000元。

二类地区:每亩8000元。

三类地区:每亩6000元。

坟墓搬迁补偿:按《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县城规划区坟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办发〔2012〕3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城口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就是以上内容了,对所征土地进行补偿,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征用土地的人的补贴,主要有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等。如果大家对于城口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这个问题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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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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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本项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两项补偿标准由各省规定。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节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本省还规定四类建设项目征地的“三费”按规定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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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搬家补助费。这是被拆迁人因原居住房屋被拆除而迁往他处居住,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家费用的补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因迁离原居住地而在生活上所增加的额外支出的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经济损失补助费。这是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一种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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