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规定合伙提出的联营是什么意思
因为个人合伙和联营,本身就是合同关系。有《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就行了,无需《民法典》总则再行规定。
二、合伙型联营的规定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说它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1)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
(2)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3)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4)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争议的依据。这种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
三、合同型联营的规定
是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独立经营的一种散型的共同经营体。“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其特点是:
(1)联营各方没有互约出资额,也不构成一个经济实体。
(2)在前述特点基础上,参加联营各方完全独立经营,参加联营各方都是参加共同经营的独立经营单位,没有统一的经营单位。
(3)这个松散的共同经营体有时也有自己的名称,但不是法人。
(4)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购销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等。
由于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合伙这一模糊不清的概念性用词已经退出了法律的舞台。进而换成联营这种大家较为熟知,对双方的利益和责任都有所保障的词语所代替。《民法典》未规定合伙提出的联营是为了规范经济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明确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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