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的科技突飞猛进,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也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在我国的专利市场上了。专利作为一种技术,在某个领域有着不可比拟的价值。对市场和企业都尤为重要,那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对这一问题为你解答关于专利的一些问题。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一、基本介绍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
让与人编辑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包括合法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经专利权人特别授权的一方也可以作为让与人对第三方许可;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二、主要内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专利技术的内容和专利的实施方式;
2、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3、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围;
4、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条款;
6、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可以就当事人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例如:不可抗力条款;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争议的解决办法;关键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三、种类
普通实施
按照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的被许可方根据许可方的授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同时专利权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时间实施该专利以及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独家实施
依照这类合同,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对专利的排他性实施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可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可自行实施。
独占实施
这种合同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从而排斥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一切人实施该项专利。
相互交换实施
相互交换实施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就相互允许使用彼此的专利而订立的协议,也称交叉实施许可合同。
分实施
分实施许可合同是相对于基本的实施许可合同而言的,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如果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就同一专利再与第三人订立许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则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后一种实施许可合同就是分实施许可合同。分实施许可合同只能从属于基本的实施许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为。
说明编辑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
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对专利技术的使用和地域都有着严格的要求,这点专利的持有人应在合同编写时充分考虑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和争端。另外还应考虑以他专利细节上的问题,切实的保护对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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