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门非常重要的法律,这是一门程序法,就是为了规范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严格刑事审判秩序,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其中在审判完以后要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就要发回重审,那么,刑诉法有关发回重审条款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
一、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
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修正案草案明确了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
一是,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上诉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二是,为避免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增加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三是,为落实上诉不加刑原则,避免发生在上诉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的情况,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孽息的处理程序等。(修正案草案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二、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诉法有关发回重审条款的具体内容大致就是这些了。发回重审就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审判的负责任的态度,同时也是对该案件当事人的负责。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刑事案件当事人也是公民,司法机关当然要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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