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一般需要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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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4.2条规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即竣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这条规定说明的是: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一般需要多久

一、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一般需要多久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通用合同条款4.2条规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即竣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这条规定说明的是: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

2、《施工合同条件》中4.2条规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中4.2条规定:“业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这里应说明的是:履约证书是指工程竣工后进入缺陷通知期限(或称缺陷责任期),该期限期满(缺陷修补完毕)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正本)给业主呈报副本。业主得到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二、履约保证的含义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5%,当然,经纪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三、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原则:

1、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2、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3、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大家应该清楚一般在工程接受书颁发之后,作为发包人就应当在28日内尽快的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这就是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一般需要多久这个问题的解答。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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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有效期是多久,履约保险的风险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一、定义
银行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提供的保证认真履行合同的一种经济担保。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
二、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
1、一般按合同;银行最长一般提供24个月担保时间,如果继续要提供履约保函,要再行申请,而且银行方面也会向接受履约保函方提出到期的公函
2、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在合同中约定好了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一般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180天。
3、当事方可以进行约定,银行的格式条款为:有效力将相应地保持到最终验收通知单签发日期,或合同终止后3个月,二者以先为准。
三、承包人面临的履约保函风险
履约保函是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主要形式,通常由银行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出具,承诺当承包人违约时向发包人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款项,以保证发包人能得到相应救济的保证文件。履约保函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完全履行合同。建立履约保函制度对促使承包人履约、防止承包人违约,督促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做了如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现实中,承包人提交了履约保函后却面临诸多风险。
(一)提交履约保函成为承包人单方的义务
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体现合同双方平等的担保义务,按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
1.1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合同本应反映缔约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激烈的竞争使多数承包人不敢主张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或是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剥夺了承包人的该项权利,因此合同内容并非是完全平等的。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承包人以现金或其他物权抵押向银行提供了担保,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担保费用,而承包人整个工程的利润可能就仅限于此,或是更少。承包人将同时面临施工过程风险(尤其一次包死合同)、延迟付款风险和丧失保函金的风险。
(二)无条件保函加重了承包人的履约风险
常见的履约保函有两种形式:附条件的保函和无条件保函。附条件的履约保函是指保函中附成就条件,银行(担保人)只有在这些条件出现时才向发包人支付保函数额。如约定违约条件,即要求发包人证明承包人违约及由于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也可是发包人提交某些文件,例如在工程未按期完成时提交显示工期延误的文件,而不用证明工程的延误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造成的。无条件履约保函是指银行在接到发包人以某种约定的通知形式要求时,即支付保函的数额。常见的发包人向银行发出“索赔通知书”,银行在接到通知后就必须支付保函额,而不论承包人是否存在异议。
发包人希望保函是无条件的,承包人则希望保函是附条件的。随着无条件履约保函在国际建设工程项目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日渐增多。是否只要发包人提出要求就可获银行的支付,或是需要首先满足某些条件?需满足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只需提供某些文件或要以事实证明承包商已经违约?显而易见,如果发包人将无条件保函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的一项基本要求,承包人履约风险将会很大。
(三)没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承包人履约保函风险
我国《招标投标法》倾向了对发包人权益的保护,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对如何保护承包人权益没有作出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建设部2005年5月推行的《承包商履约保函文本》(试行)虽然做出如下规定,“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但该文本仅处于在部分试点城市推广阶段,还不能对抗发包人无条件保函的要求。
(四)银行欠缺审查义务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
虽然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但通常不调查发包人的道德品质,不审查发包人的索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般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出具履约保函,按发包人索赔通知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为发包人欺诈或滥用权利的索赔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我国目前对银行保函项下的欺诈认定和处理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
四、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用于任何项目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
在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业主或买方为避免承包方或供货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履约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
履约保函的优点
对承包方或供货方:
减少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压,获得资金收益;
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
对业主或买方:
合理制约承包人、供货方行为,良好维护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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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有效期是多久,履约保险的风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一、定义
银行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提供的保证认真履行合同的一种经济担保。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
二、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
1、一般按合同;银行最长一般提供24个月担保时间,如果继续要提供履约保函,要再行申请,而且银行方面也会向接受履约保函方提出到期的公函
2、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在合同中约定好了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一般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180天。
3、当事方可以进行约定,银行的格式条款为:有效力将相应地保持到最终验收通知单签发日期,或合同终止后3个月,二者以先为准。
三、承包人面临的履约保函风险
履约保函是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主要形式,通常由银行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出具,承诺当承包人违约时向发包人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款项,以保证发包人能得到相应救济的保证文件。履约保函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完全履行合同。建立履约保函制度对促使承包人履约、防止承包人违约,督促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做了如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现实中,承包人提交了履约保函后却面临诸多风险。
(一)提交履约保函成为承包人单方的义务
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体现合同双方平等的担保义务,按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
1.1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合同本应反映缔约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激烈的竞争使多数承包人不敢主张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或是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剥夺了承包人的该项权利,因此合同内容并非是完全平等的。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承包人以现金或其他物权抵押向银行提供了担保,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担保费用,而承包人整个工程的利润可能就仅限于此,或是更少。承包人将同时面临施工过程风险(尤其一次包死合同)、延迟付款风险和丧失保函金的风险。
(二)无条件保函加重了承包人的履约风险
常见的履约保函有两种形式:附条件的保函和无条件保函。附条件的履约保函是指保函中附成就条件,银行(担保人)只有在这些条件出现时才向发包人支付保函数额。如约定违约条件,即要求发包人证明承包人违约及由于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也可是发包人提交某些文件,例如在工程未按期完成时提交显示工期延误的文件,而不用证明工程的延误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造成的。无条件履约保函是指银行在接到发包人以某种约定的通知形式要求时,即支付保函的数额。常见的发包人向银行发出“索赔通知书”,银行在接到通知后就必须支付保函额,而不论承包人是否存在异议。
发包人希望保函是无条件的,承包人则希望保函是附条件的。随着无条件履约保函在国际建设工程项目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日渐增多。是否只要发包人提出要求就可获银行的支付,或是需要首先满足某些条件?需满足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只需提供某些文件或要以事实证明承包商已经违约?显而易见,如果发包人将无条件保函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的一项基本要求,承包人履约风险将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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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但通常不调查发包人的道德品质,不审查发包人的索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般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出具履约保函,按发包人索赔通知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为发包人欺诈或滥用权利的索赔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我国目前对银行保函项下的欺诈认定和处理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
四、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用于任何项目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
在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业主或买方为避免承包方或供货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履约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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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方或供货方:
减少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压,获得资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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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最近准备要做采购,现在需要一份担保合同,请问采购合同履约担保书一般需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编号:
(下称贵公司):
鉴于贵公司与 (下称供方)就 产品标的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下称主合同),应供方申请,我公司愿就供方履行主合同约定的按期交货义务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向贵公司提供如下担保:
一、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公司的保证范围是供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期交货的情况下,给贵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公司的保证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元整,包括贵公司已预付给供方的货款及因供方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
二、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公司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公司保证的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后六个月;主合同变更合同期限的,经我公司同意后,保证期间可做相应调整;
1
1/18页
三、 代偿的安排
如果供方违约,贵公司要求我公司代偿的,应向我公司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供方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我公司收到贵公司的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 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公司未书面向我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公司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2、 供方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
日起,我公司保证责任解除;
3、 我公司按照本保函向贵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
金额时,自我公司向贵公司支付之日起,保证责任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公司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
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
5、 我公司解除保证责任后,贵公司应在我公司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归还我公司;
五、 免责条款
2
2/18页
1、 因贵公司违约致使供方不能履行义务的,我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公司与供方的另行约定,免除供方部分或
全部义务的,我公司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 贵公司与供方协商变更主合同的,需经得我公司同意,否则我公司
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六、 争议的解决
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公司与我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为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七、 本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给贵公司签收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二:履约类担保产品介绍
履约类担保产品介绍
1. 产品介绍:
履约担保广泛在建设领域、贸易领域、司法领域和投资
3
3/18页
领域运用,截至目前,我公司的履约业务主要集中在建设领域,在今后将逐渐的向司法和贸易领投资域发展。
1.1 在建设领域,主要的履约产品包括:
(1)投标保证担保;
(2)履约保证担保;
(3)预付款保证担保;
(4)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5)保修保证担保;
(6)分包担保;
(7)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
1.2 在贸易领域,主要的履约产品包括:
(1)供货贸易履约,包括供货担保、货款支付担保、预付货款担保;
(2)融资租赁担保;
(3)运输合同担保;
(4)关税支付保证担保;
(5)政府采购担保;
(6)经济合同担保。
1.3
1.4 在司法领域,主要的履约产品包括:诉讼保全担保和诉前保全担保两种。 在投资领域,主要的履约产品包括:
(1) 风险投资担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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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预期收益担保
(3) 产权式房产担保
(4) 证券发行担保(包括债券、信托、基金等)。
2. 保函申办程序
1.1 申 请:申请人向担保机构(以下简称“保证人”)索取申请文件并填写,提交保
证人要求的各项资料(申请书及资料清单附后)。
1.2 审 查:
1.
2.1 对项目情况的审查:保证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对项
目情况进行实地考查,审查结果作为是否接受申请人委托的依据;
1.
2.2 审查申请人的企业情况:保证人对申请人的企业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向保证人提交的资料显示的情况,对审查结果综合评
定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及接受委托的内容。
1.3 审查结论:保证人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条件的,接受委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之申请人。
1.4 协 商:通过审查的保函申请人与保证人就有关委托担保的事项进行协商,确定
我们公司这段时间签订了一个工程项目,我们担心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所以想问一下工程项目合同履约一般会出现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目前履行工程合同可能出现的问题主要是:
1.发生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程度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加强管理和防范措施。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过程中,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合同双方承担责任: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依法对原来合同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即在履行合同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实施条件或相关因素的变化,而不得不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做出修改、订正、删除或补充。合同变更一经成立,原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就应解除。合同变更是在条件改变时,对双方利益和义务的调整,适当及时的合同变更可以弥补原合同条款的不足。
  合同变更一般由工程师提出变更指令,它不同于《示范文本》的“工程变更”或“工程设计变更”。后者是由发包人提出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1)合同变更的理由
  1)工程量增减。
  2)资料及特性的变更。
  3)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变更。
  4)工程的删减。
  5)永久工程的附加工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
  
(2)合同变更的原则
  1)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变更程序,依法进行,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擅自更改合同条款。
  2)合同变更要经过有关专家(监理工程师、设计工程师、现场工程师等)的科学论证和合同双方的协商。在合同变更具有合理性、可行性,而且由此而引起的进度和费用变化得到确认和落实的情况下方可实行。
  3)合同变更的次数应尽量减少,变更的时间亦应尽量提前,并在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限内提出,以避免或减少给工程项目建设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4)合同变更应以监理工程师、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签署的合同变更书面指令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凭据。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的口头通知也可接受,但必须在48小时内,追补合同变更书。承包人对合同变更若有不同意见可在7~10D内书面提出,但业主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商应继续执行。
  5)合同变更所造成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如由于设计错误,设计所依据的条件与实际不符,图与说明不一致,施工图有遗漏或错误等,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合同变更的程序
  合同变更的程序应符合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
  合同变更请求业主提出设计工程师提出承包商提出修改监理工程师审查
  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监理工程师召集各方专家论证变更合理性 可行性 评价变更费用 进度事宜拒绝修改拒绝变更取消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谈判
  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汇报
  同意并落实费用监理工程师准备变更书
  监理承包商业主签字颁发工程变更书设计工程师准备变更设计
  
3.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的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并同时出具包括终止合同理由和具体内容的申请,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就提前终止合同达成书面协议,宣布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经济承包关系。
  合同解除的理由主要有:
  
(1)施工合同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关系。
  
(2)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的主要表现有:
  
①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D,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发生将其承包的全部过程、或将其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的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倒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等转包行为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合同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时,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1)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照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
  
(3)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违背合同
  违背合同又称违约,是指当事人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项目经理在违约责任的管理方面,首先要管好己方的履约行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违约,应当督促发包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与之协商违约责任的承担。特别应当注意收集和整理对方违约的证据,以在必要时以此作为依据、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违约行为和责任
  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主要的违约行为和责任是:
  1)发包人违约:
  
①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价款,或工程师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②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而发生的实际损失。
  
③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或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应赔偿承包方因停工、窝工、返工和倒运、人员、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
  
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己负责。
  
⑤超过承包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2)承包人违约:
  
①承包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修理和返工。由于修理和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②承包工程的交工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偿付逾期违约金。
  
③由于承包方的责任,造成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等丢失或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处理原则
  1)承担违约责任应按“严格责任原则”处理,无论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事实,特别是有违约行为并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承)包人赔偿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按双方约定的担保条款,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5)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6)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所产生的纠纷。
  
(1)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解决所发生争议、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1)和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过谈判和磋商,自愿对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分歧和矛盾的一种方法。和解方式无需第三者介人,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争议,避免当事人经济损失扩大,有利于双方的协作和合同的继续履行。
  2)调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其劝说引导,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法。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与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双方不伤和气,有利于今后继续履行合同。
  3)仲裁,也称公断,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并负有履行裁决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包括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仲裁须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节省费用,一般不会影响双方日后的正常交往。
  4)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相互间发生争议后,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在其主持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活动。通过诉讼,当事人的权力可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5)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外,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有效地解决方式,正在被广泛应用。比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有关“工程师的决定”的规定。当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均应首先提交工程师处理。工程师对争端的处理决定,通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均未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则工程师的决定即被视为最后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又比如在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桔皮书)中规定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由合同双方共同任命的争端审议委员会(DRB)裁定。争端审议委员会对争端做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任何一方未将其不满事宜通知对方,则该决定即被视为最终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无论工程师的决定,还是争端审议委员会的决定,都与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执行决定,另一方即可将其不执行决定的行为提交仲裁。这种方式不同于调解,因其决定不是争端双方达成的协议;也不同于仲裁,因工程师和争端审议委员会只能以专家的身份做出决定,不能以仲裁人的身份做出裁决,其决定的效力不同于仲裁裁决的效力。
  当承包商与业主(或分包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应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先行和解,尽量取得一致意见。若双方和解不成,则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或行业,可由行业或部门的主管单位负责调解;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可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解;若调解无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可送交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超过一年期限者,一般不予受理。仲裁是解决经济合同的一项行政措施,是维护合同法律效力的必要手段。仲裁是依据法律、法令及有关政策,处理合同纠纷,责令责任方赔偿、罚款,直至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处理合同纠纷也可不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旦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项目经理应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和请示。因为仲裁和诉讼必须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名义进行,由企业作出决策。
  
(2)争议发生后履行合同情况
  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只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方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6.合同履行的评价
  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对从投标开始直至合同终止的整个过程或达到规定目标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合同管理评价,其评价内容有:
  合同订立过程情况评价。
  合同条款的评价。
  合同履行情况评价。
  合同管理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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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状态犯等于持续犯吗?
状态犯是不等于持续犯的,二者虽然都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但仍然有一定的区别。持续犯的不法状态是在犯罪实行开始时就已产生,而状态犯的不法状态产生时间则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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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可以换吗
[律师回复]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担保人履约保函是不是就是银行履约履约保函的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银行保函办理操作流程 1、申请人需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并签章。提交保函的背景资料,包括合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提供相关的保函格式并加盖公章。提供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文件。落实银行接受的担保,包括缴纳保证金、质押、抵押或第三者信用保等。由银行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项目可行性、保函条款及担保、质押或抵押情况。缴纳保函费用:每笔按保函金额的5‰一次性收取,最低为100元后,可对外开出保函。办理履约保证函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工程承包合同或购销合同的原件及已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办理履约保函需要先至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的申请表格可至贵司开户银行信贷部领取(找个信贷员就可以了),按照封二上的要求准备齐全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国税地税证、前一年及即期报表等等,填妥贷款卡申请表格,让银行在第一页“推荐银行”处敲个公章就可以去人民银行办理了。目前贷款卡的申领费用应该是400元,资料齐全的当天就可以办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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