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侵权证明对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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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财产侵权指各种以财产权益为侵害对象的侵权行为。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财产侵权证明对象就是在进行财产诉讼过程中真是缺乏证据证明的一些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事实。
财产侵权证明对象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有可能遇到财产侵权,就是侵犯我们的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进行起诉,但是要想获得起诉的胜利,还需要证据,因为法律是不会维护没有根据的事情的,所以这就牵扯到了财产侵权证明对象,那么,财产侵权证明对象是什么?

关于财产侵权

一、定义

指各种以财产权益为侵害对象的侵权行为

二、解释

财产侵权包括侵占财产和损毁财产两种情况:所谓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不法占有他人财产;所谓损毁财产,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财产功能价值的降低。 财产侵权的结果将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主要是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四、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指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刑事诉讼中是指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有关的犯罪个人情况及犯罪后的表现。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含事件和行为)以及当事人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

这就是对财产侵权证明对象的一些解释了。简单说的话,证明对象就是一些在诉讼中需要证据进行证明的一些事实,财产侵权证明对象就是在进行财产诉讼过程中真是缺乏证据证明的一些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事实了。这在民事诉讼中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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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罪对象必须具有相当的价值;成为侵犯财产罪对象不仅有质的要求,还有量的标准。一般而言,侵犯财产罪都是结果犯,都要求犯罪客体被侵害的程度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显著轻微的则不认定为犯罪。相应地,对于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而言,因此也要求在价值上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
该犯罪对象必须专属于特定的主体;某具体的物之所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最根本的是该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状态被非法地改变。因此,某物只有专属于特定的主体,才能准确地确定它存在的初始状态,也才能进而分析其状态是否发生了改变及这种改变是否非法。在这时,笔者所谓的物的主体的专属性是指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识进行的判断或推断,能够认识到该物不是抛弃物或无主物,而应属于某一特定的主体的状态性质。
而这必然还需要不正常的外力作用,在物的合法权利人不自愿的情况下,改变了物的占有状态或价值存量。在刑法学中,这种不正常的外力作用只是指犯罪人实行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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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共同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共同侵权行为基本可以分为侵害物权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人身权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继承权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其他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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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网络作品要符合传统作品的基本条件一样,网络作品的作者亦同样享有传统作品作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中国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为权利人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意味着作品权利人有通过网络传播自己作品的权利,其他人有不通过网络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义务。信息网络传播权体现了信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著作权的扩张,当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在网络上使用、传播时,著作权人的权利延伸到网络空间是顺理成章的。除传统的基本权利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外,在网络中作者还享有一些具有网络特征的新型权利:一是技术措施权。技术措施就是著作权人(包含邻接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而采取的私力救济方法,是著作权人为了防止他人非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8]发布到网上的作品随时都可能在任何一个网络终端的设备上被人浏览和复制,为了防止这一现象,作者可以对作品的网络浏览设置一定的限制,让该作品只有通过许可才可进行浏览和复制。这些措施包括:控制接触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技术措施以及保证支付报酬的技术措施。[9]二是权利管理信息权。著作权管理信息是指著作权人为了在互联网上保护和管理自己的著作权而附加于作品复制件上,或当作品向公众传播时显示出来的有关著作权和著作权人的信息。该信息主要包括关于作品本身的信息、著作权人的信息、使用作品条件和期限的信息以及识别或链接上述信息的数字或标
记(在互联网上权利管理信息可以作为指针埋入正文,或进行超文本链接,删除、移动有关数字或标记,也就等于删除了权利管理信息本身)。[10]三是网络复制权。在网络环境下,作品数字化是否属于复制以及暂时复制是否是《尼泊尔公约》上所说的复制存在争议。作品的数字化是将一定形式的作品利用计算机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的作品;暂时复制是在计算机上浏览作品时存储在计算机缓存之中,关机后作品即在缓存中消失。作品的数字化是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并无多大争议,至于缓存是否属于复制尚有争议。笔者认为,暂时复制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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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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