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家都肯定知道误工费,对于误工费就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工作人员有一定的严重程度我们国家规定工作岗位给工作人员的补偿措施。是为了保障我们广大工作人员利益才颁布的。所以误工费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有好处的。那么定残后的后续误工费我们国家如何规定的呢?
一、还可以继续主张误工费。就算你之前赔了伤残金,也还是要在赔误工费的。
二、这个是按实际情况算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他要主张误工费也是需要开具医学证明的,这点你放心不是他想要多少就多少。)
三、除了伤残赔偿金,其他费用都是可以重复计算。所以你懂得…
最后补充提问:你得三思,虽然你们签订一次赔偿协议。理论上可以结束赔偿,但实际上如果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少于实际损失,他仍然可以主张撤销一次赔偿协议。也就是说只要他后续有需要你还是得继续得赔。
一、如果后续治疗实际发生,对方可以主张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护理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即使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的各项费用仍然不可缺少。
二、如果他不做鉴定,那么他只能要求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误工时间依鉴定结果。
三、后续治疗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各项费用的主张须符合法律规定,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为准,误工、护理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仅依靠休养证明无法得到支持。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50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6、《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定残后的后续误工费我们还可不可以继续要的问题我们国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是可以继续要的。有的时候工作岗位已经赔偿了相应的误工费,但是后来又因为这个工伤又发生了一些事情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去要后续的误工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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