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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以来,承办超400件案件,尤其擅长工伤待遇赔偿纠纷。在本案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运用法律理论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劳动关系实质认定
黄宇杰律师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管理从属性和业务组成部分两方面举证。通过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银行收款凭证截图、《工伤调查笔录》等,证明王X接受公司管理且劳动报酬具有固定周期特征。同时,提交《项目施工合同》,表明王X工作是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环节。他还反驳了“劳务合同”名义抗辩,指出实际履行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本质,团体险购买也反映双方存在实质用工关系。
工伤免责抗辩驳斥
针对某公司“王X违规操作应自负其责”的主张,黄宇杰律师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工伤免责仅限“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种情形,某公司未提供王X负“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其主张无法律依据。
程序与法律适用论证
在程序方面,强调某区人社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引用《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论证王X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从程序与法律适用双维度巩固胜诉逻辑。最终,法院支持了王X的诉求,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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