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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以来,在工伤待遇赔偿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此次他处理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件,就充分展现了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与技术能力。
精准定位争议焦点
黄宇杰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梳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他敏锐地发现,社保部门以“入院时间”作为48小时起算点,这与相关规定中“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不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同时,结合《病程记录》《医生证言》等材料,他锁定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情形,延长抢救是家属基于伦理的选择,并非故意拖延。
构建完整证据链
为了有力支持自己的观点,黄宇杰律师整理了关键证据。四会市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死亡记录》能证明初次诊断时间和病情恶化节点,医生出庭证言证实“8月4日21时已无救治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例则支撑“有利职工解释”原则。他以此反驳被告“超48小时即不符规定”的观点,强调保护突发疾病职工生存权这一立法本意。
庭审策略:法理与情理双轨论证
庭审中,黄宇杰律师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进行论证。法理上,他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解释,指出被告混淆起算点属适用法律错误;情理上,结合《病程记录》中的细节,主张“死亡不可逆性优先于机械计时”,强调不能违背“救死扶伤”的医学伦理与工伤保险的人文关怀。
协同复议与诉讼程序
针对复议阶段某市政府“未通知原告参加复议”的程序违法问题,黄宇杰律师在诉讼中重点攻击其“剥夺当事人举证质证权利”的瑕疵,强调撤销复议决定的必要性。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核心观点,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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