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不完整处理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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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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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息公开不完整处理规定:共十四条。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信息公开不完整处理规定是什么?

虽然现在国家对各地政府信息的管理是非常严格并且要求所有政府都能够按照规定满足公民的知悉需求,但是也的确有的政府会为了让自己的业绩情况不受损或者为了让公民能够相信自己而故意将部分的信息隐瞒,那么,信息公开不完整处理规定是什么?

一、信息公开不完整处理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市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市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各级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各种媒体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该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 以市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县区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市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公共企事业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需上一级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淮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二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各行政机关根据本细则制定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制度。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制度。

政府能够得到老百姓的认可首先就是必须做到诚信并且能够切实为老百姓办事而不是为了面子而只是将有利的信息公示而将那些不好的信息向公民隐瞒,这是法律不允许甚至会因此而处罚政府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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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有没有人有一份完完整整的花卉盆景租赁合同,有的发一下吧很急着使用,谢谢啦
[律师回复] 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美化甲方单位环境,根据甲方实际场地摆设的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具体花卉、盆景租摆事宜,并订立协议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摆放花卉盆景共_______盆,单价为每盆每天_______元(不论植物大小)。总计每季租摆金额为_______元,大写_______整。租摆过程中临时增减的部分可根据以上单价于下期付款时一并结清。
二、租摆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三、付款方式:按季结算一次,于_______日前结清。
四、双方责任
1.租摆期内,由乙方负责日常养护及盆景的调换工作,如因养护不当产生枯死的由乙方负责并调换,如甲方人为造成花卉死亡或盆器破损,则由甲方负责赔偿。花卉盆景由甲、乙双方共同爱护。
2.在合同期内,如甲方或乙方提出中途退租,提前十天通知对方,提出方必须向一方赔偿租期内未租摆月份一半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甲方未按协议按时付款,乙方有权撤掉花卉盆景。一切损失由甲方负担。
3.乙方在租摆期内对部分植物进行定期更换具体时间按甲方要求和植物的新鲜度为标准对开花的植物应确保四季鲜花盛开。
4.乙方的日常护养时间段务必服从甲方,并且要做好养护周边污迹的处理。
5.乙方的耐荫植物摆放的重要部位,重要区域制定套盆,泥土不能露天。绿化养护不能出现黄叶或枯死叶,所有进场的盆同叶子不能留污迹。
6.甲方如特殊任务另行租摆的花卉,乙方提供的价格不能随意变动。
7.乙方的租摆试用期为三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如质量及服务不满意的作退场处理,但租摆费用不得赔偿。
8.其他未尽事宜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原则,如协商不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诉。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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