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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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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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入职员工填写《员工登记表》。2、入职员工在其个人提供的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复印件等求职资料上注明“与原件相 符且与实际情形相符” 并签署本人姓名。3、入职员工阅读、学习公司全部规章制度。4、入职员工应当在入职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5、人力资源部根据新员工入职情况每月3日前更改员工花名册。

新员工入职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入职这是我们每个人面向社会参加工作的第一步,其实我们到一个新的环境当中入职报到肯定是充满着孤独感的,如果在社会中有一定的阅历的话还比较好,特别是那些第一次参加工作的对入职的很多事情也是非常关注的。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新员工入职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新员工入职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入职员工填写《员工登记表》,表中应当载明员工个人详细信息,确切联系、通讯 方式。

2、入职员工在其个人提供的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复印件等求职资料上注明“与原件相 符且与实际情形相符”, 并签署本人姓名。

3、入职员工阅读、学习公司全部规章制度,并于阅读完毕后在规章制度相应的页面上 签字确认。

4、入职员工应当在入职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人力资源部根据新员工入职情况每月3 日前(遇节假日延至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更改员工花名册。

第二条 确定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因工作需要免除或缩短试用期,按员工录用审批权限批准。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通知录用人员到人力资源部领取报到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并要求其在规 定的时间(人力资源部根据其具体情况而定)填写《员工登记表》。

第四条 应聘人员上交资料后,由人力资源部门为其办理员工工作牌,核查个人信息准确、 真实、无误后,通知其领取《劳动合同书》。

第五条 应聘人员填写《劳动合同书》后交给所属用人部门经理,用人部门经理填写有关内 容后交给人力资源部门核对、盖章并备案。

第六条 应聘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其薪酬从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计薪。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带新员工到其所在部门,介绍给公司同仁。

第八条 由行政部门为新员工确认座位、办公电话,发放办公用品及制服等。

第九条 部门直接领导为其入职引导人,带领参观部门,介绍部门情况、部门人员。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对新员工不超过____个工作日的入职培训。

第十一条 填写《员工登记表》

1、填写者必须认真、如实、详细地逐栏填写表格。

2、所填写表格必须字迹清楚无涂改。

3、填写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钢笔填写。

4、人力资源部门应认真检查《员工登记表》,凡发现填写不规范、不详细的,则一律 返回重写。

第十二条 填写《劳动合同书》

1、填写者填写时力求字迹清楚无涂改,否则必须在涂改处签字,公司也须加盖公章。

2、填写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钢笔填写。

3、填写者须认真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及最后一页的乙方签 名、日期和签订地。

4、如经核对发现填写内容虚假失真,公司对填写者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5、除以上填写者须填之内容外,其余内容均由乙方所属部门经理填写。

第十三条 试用期员工要按规定时间上交资料的,如无特殊情况而故意延期或经人力资源部 核查发现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公司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公司试用时间以六个月为最高期限。

第十五条 试用和提职的计薪时间以员工实际到岗登记之日而不以双方签订或变更劳动合 同签字日期为准。用人部门经理在填写乙方基本工资一栏时,必须按公司财务部制定的工资 标准中基本工资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与主管以上(含主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由总经理签字。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由公司加盖公章,一份给乙方保存,一份交由公司指定合同保管人存档。

第十八条 在公司转正满一年以后,由公司负责报销办理暂住证的相关费用。但公司办理报 销后不满一年离开公司者,公司有权则从工资中扣除未满一年的剩余时间所分摊的费用。

第十九条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对新员工入职报到的这件事情本质上都是由各用人单位结合实际状况自己制定的,但是新人入职的这一件事情都有公司专门的部门来负责,自己只要把当时通知书当中告知的材料全部都准备齐了,在入职的时候听从公司的安排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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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重整的法律手续详细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1、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2、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3、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4、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5、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破产清算股权转让可以吗?
从理论上讲以及目前法律规定,破产后,公司不能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妨害股东转让股权,但从实际情况看,已经破产的公司,多数是最终注销的,重整的可能性不大,股权已经没有价值,股权转让没有意义,除非有特定的目的。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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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2、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3、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4、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5、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破产清算股权转让可以吗?
从理论上讲以及目前法律规定,破产后,公司不能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妨害股东转让股权,但从实际情况看,已经破产的公司,多数是最终注销的,重整的可能性不大,股权已经没有价值,股权转让没有意义,除非有特定的目的。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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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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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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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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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质内容区别订金没有担保性质,不具备法律效应;定金有担保性质,具备法律效应。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如数退还;定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具有法律效应,一般情况下无法退还。
三、退还资金区别订金,可通过双方协调归还。定金,只有遇到开发商资质不全、开发商违约(开发商进行了在建工程抵押,并且未告知购房者)、签订的认购合同不规范等情况下,才能退还。
四、违约处理区别
订金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出现违约情形,并不会发生直接被没收或需要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得根据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来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是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合同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各方订立合同或促使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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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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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标准为、
第三十条和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以下待遇。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自治区: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生活有困难的。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确认需要治疗的,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享受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六级伤残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办法由省。
第四十三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具体标准由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标准为,可以适当延长,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
(一)项、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标准为、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自治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退出工作岗位,在停工留薪期内,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享受以下待遇。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难以安排工作的,谢谢,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自治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具体标准由省。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标准为。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标准为。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合并: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报省:关联案例共236部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自治区,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所需交通、矫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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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企业破产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停发原待遇: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40%或者30%。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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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对于被判处死缓的这一段进行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受理减刑的相关案件,必须要移送减刑建议书,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等,还有就是减刑的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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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细则)详细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配偶每月40%,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标准为、
第三十条和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以下待遇。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自治区: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生活有困难的。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确认需要治疗的,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享受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六级伤残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办法由省。
第四十三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具体标准由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标准为,可以适当延长,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
(一)项、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标准为、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自治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退出工作岗位,在停工留薪期内,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享受以下待遇。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难以安排工作的,谢谢,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自治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具体标准由省。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标准为。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标准为。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合并: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报省:关联案例共236部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自治区,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所需交通、矫形器;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假眼、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麻烦采纳、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为,可以安装假肢,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关联资料。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会发展状况规定、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企业破产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停发原待遇: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40%或者30%。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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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温补贴标准2023的详细内容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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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申报表(a类)填表2(1) 详细资料详细填写。
[律师回复]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第16至24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在会计账务记录的其他支出、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2行=第13+14+15行。第25行=第26+27+28行,分别与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的“其他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有关项目、“其他业务支出”。

3)第19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二。3: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盘亏数额,并据以填入主表第5行。

7)第24行“其他”,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本表第13至15行的数据: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管理费用。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包括当年增提的各项准备金等.第7至11行“其他业务支出”。第16行=第17+18+19+20+21+22+23+24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支出”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应在“其他业务支出”中核算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4)第20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第25至28行“期间费用”。

2)第27行“管理费用”.第2至6行“主营业务成本”: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
1)第17行“固定资产盘亏”、《小企业会计制度》。4。

6)第23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本表第12行数据填列附表三第21行第4列,并据以填入主表第4行、坏帐损失等),分别与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的数额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不在此行反映,分别与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2、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本表第8至11行的数据.第12至15行“视同销售确认的成本”。

5)第22行“非常损失”。6: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其它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
1)第26行“销售(营业)费用”。第2行=第3+4+5+6行,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2)第18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3)第28行“财务费用”.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并据以填入主表第6行,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财务费用。第7行=第8+9+10+11行,并据以填入主表第2行。三。5。第11行“其他”项目。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第1行=第2+7+12行: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数。本表第3至6行的数据,并据以填入主表第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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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嘱公证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公证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以上情况应当记人谈话笔录。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者。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属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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