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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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条 《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在土地占用面积未进行全面测量前,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计算。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条例》发布前形成的围墙、房舍、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计算土地使用面积。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和标志的,由纳税人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
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使用土地不是无偿的,需要缴纳出让金并交土地使用税。关于土地使用税,我国有相关的管理条例,各省市结合自身情况,也制定了有关实施办法,其中就包括山西省。那么,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在土地占用面积未进行全面测量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条例》发布前形成的围墙、房舍、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计算土地使用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和标志的,由纳税人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二十万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不满二十万的为小城市。非农业人口按公安机关在册正式户口人数计算。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村)。

四、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三元至五元,二等一元至三元,三等五角至一元。

二、中等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二元至四元,二等一元至二元,三等四角至一元。

三、小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一元五角至三元,二等一元至一元五角,三等三角至一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一元至二元,二等五角至一元,三等二角至五角。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划分土地等级,确定适用税额,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全部或部分事业经费的单位,免缴土地使用税。经费全部白给的事业单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缴纳土地使用税单位的厂区、宿舍区内部道路、小花园、绿化区等公共用地,均应计征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经批准专门用于耕地、林池、畜禽饲养场、鱼塘渔场等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从使用之月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年分两次缴纳:上半年于六月份征收入库,下半年于十二月份征收入库。房产管理部门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

第十一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和《条例》同时施行。

其中对山西省土地使用税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缴纳期限及免征情况等做出了说明。根据规定,山西省土地使用税按照城镇规模分为四个类别,在每个类别中还细分了几个等级,征收标准从每平米五角到十元不等。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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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什么?
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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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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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山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问题解答如下, 广生子女奖励政策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3、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5、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山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山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问题解答如下, 广生子女奖励政策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3、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5、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山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山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问题解答如下, 广生子女奖励政策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3、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5、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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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该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涵盖从六分钱到三十块不等。税收制度上,山西实行固定比率或差异金额税制。根据地域不同,大、中型城市、县城、建制镇、工业园区等设置不同税额。大型城市年税额为三至三十元,中等城市为三至二十四元,小城市为一点八至十八元,县城、建制镇及工业园区为九毛至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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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城市青山镇地直补什么时候下来
[律师回复]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限定:  
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限定,对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限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限定予以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解决结婚登记的工人,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工人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予以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娃儿十六岁之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花费由爸妈所在单位根据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四)工人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薪水、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认可,可延长产假至2年,产假延长久间薪水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薪水、晋升级别、计量工龄。  第四十二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复通输精管,休息十五天  
(四)结扎、复通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五)怀孩子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孩子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量,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薪水、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乡村村民接受本条第一款限定的手术的,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限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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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楼房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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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二。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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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区别: 1、非农户口相比农业户口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城市有一个劳动再就业的政策,且政府对于农村的投入在就业方面和城市在就业方面的投入相比会少很多。 2、基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大学毕业的人会有一个感触就是如果你是农业户口单位给你缴纳三险一金,如果是城镇户口则给你缴纳五险一金,其他基本都是一体化了。 3、在一些失业保险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4、农村户口会分有土地,不过城市没有。 5、在参军、退役、退役后自谋职业等方面城市户口的人员会比农业户口的人员获得的补贴更多。现在应当属于农村户口,住房公积金农村户口可以提取,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每年公积金提取时间在上半年6月和下半年12月。扩展资料:
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中国的户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诸国征战,人口成为最重要的资源,没有之一。赋税、夫役、兵丁,皆出于人口。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后,人们自由活动的范围更加广泛、相互交往更加频繁,户口管理所提供的住户人口基本信息也就日益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社会服务管理、国家行政司法都不可或缺的信息基础。户口管理也就成为近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其限制甚至职能将完全褪去,而协调、服务职能不断增强。因此,户口管理在未来社会不仅不会也不能被削弱,更不可能被“取消”,而只能依法科学地得到稳步强化,以便为公众生活、群体生产、社会服务、政府行政和国家其他行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发挥其应有的更广泛、多样、持续的巨大作用。
我是山东省莱芜市的一位普通居民,现在已没有耕地了,听朋友说山东省户口这方面有相关规定,想咨询一下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的相关政策及办理办法、
[律师回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城镇建设“百新工程”试点县(市)、镇农村人口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文号:鲁政办发(1996)2号
颁布日期:1996-01-03 执行日期:1996-01-03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省小城镇建设,提高我省人口城镇化水平,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将小城镇建设“百新工程”试点县(市)、镇农村人口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百新工程”试点县(市)、镇户籍改革的区域范围仅限于试点县(市)所辖镇政府驻地和试点镇政府驻地区域。在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如其自愿,可以在交出承包地后,经批准转为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一)符合省政府鲁政发〔1994〕3号文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凡有固定的住所(不包括租赁私人住房的)、居住两年以上、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本省农村人口(含配偶及子女)。
二、试点县(市)、镇的农村人口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必须纳入计划管理,由省计委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镇对人口的承受能力,在征得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计划安排,下达年度专项计划,由市地公安机关按年度计划负责审批,转户和管理。市地粮食部门按规定办理供粮审批手续,粮食供应通过议购议销的途径,由各地自行确定供应办法和数量。
三、试点县(市)、镇仍采取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并存的户籍管理方式。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的迁移变动、人口统计等有关规定。
有关收取城镇增容配套费问题,仍按鲁政发〔1994〕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县城以下(包括县城)每人不超过2000元。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出台有关收费的政策规定。所收费用由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城镇公共设施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四、“百新工程”试点县(市)、镇农村人口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关系到社会安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要坚持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小城镇转移的原则,统筹规划,重点先行,积极尝试,稳步实施。计划、公安、粮食、建委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注意解决试行中的新问题。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不得扩大范围,突破计划。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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