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楼房拆迁补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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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山东省城镇楼房拆迁补偿标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山东省城镇楼房拆迁补偿标准

一、山东省城镇楼房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房屋征收是国家对非国有财产在进行公平补偿之后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

它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给予公平补偿。国家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况下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之后才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征地拆迁实务中,法定的征收程序非常严格,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等。一般来说,征收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因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完成征收,此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灭。另一种情形是拆迁人通过申请司法强拆,走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大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会给予签约奖励面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补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拆迁的补偿方式主要有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以及其它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山东省城镇楼房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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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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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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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城镇建设“百新工程”试点县(市)、镇农村人口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文号:鲁政办发(1996)2号
颁布日期:1996-01-03 执行日期:1996-01-03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省小城镇建设,提高我省人口城镇化水平,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将小城镇建设“百新工程”试点县(市)、镇农村人口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百新工程”试点县(市)、镇户籍改革的区域范围仅限于试点县(市)所辖镇政府驻地和试点镇政府驻地区域。在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如其自愿,可以在交出承包地后,经批准转为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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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县(市)、镇的农村人口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必须纳入计划管理,由省计委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镇对人口的承受能力,在征得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计划安排,下达年度专项计划,由市地公安机关按年度计划负责审批,转户和管理。市地粮食部门按规定办理供粮审批手续,粮食供应通过议购议销的途径,由各地自行确定供应办法和数量。
三、试点县(市)、镇仍采取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并存的户籍管理方式。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的迁移变动、人口统计等有关规定。
有关收取城镇增容配套费问题,仍按鲁政发〔1994〕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县城以下(包括县城)每人不超过2000元。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出台有关收费的政策规定。所收费用由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城镇公共设施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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