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领域深度剖析
在劳动纠纷领域,李佳莹律师专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工资报酬争议、违法解除赔偿、工伤赔偿、竞业限制纠纷等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她深入研究《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精准把控劳动仲裁全流程办案规则,擅长从试用期工资标准核算、加班工资举证技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及关键证据收集等方面制定高效务实的办案策略。在刑事辩护领域,她承办诈骗、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劳动方面关联刑事犯罪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她熟悉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与证据标准,注重从案件细节挖掘辩护要点,为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有效辩护。
案情:原告冯XX自2018年9月起为被告哈尔滨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动,双方数次签订“劳务合同”,公司未签正式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2024年10月底合作结束,冯XX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仲裁委驳回,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具备人身隶属性且工作有中断不构成连续稳定劳动关系。
律师履职:李佳莹律师全面研判案件,紧扣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进行举证和论证。指出“劳务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证明双方真实合意是建立劳动关系;指导冯XX整理银行工资流水、微信工作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征;驳斥公司“请假导致关系中断”抗辩,指出请假是正常现象,公司支付报酬、审批请假证明管理关系存在。
结果: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采纳李佳莹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劳务合同”实质是劳动合同,确认冯XX与公司自2018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解答】:签订了“劳务合同”就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从实质方面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虽签订“劳务合同”,但合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且劳动者接受公司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所提供劳动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所以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签订“劳务合同”并不必然排除劳动关系的存在。
李佳莹律师秉持严谨、务实的执业态度,在劳动纠纷和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她既注重法律的专业性,又融入人文关怀,通过高效的办案策略和灵活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复合型法律服务,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