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调解协议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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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包括双方基本信息,双方就该医疗纠纷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双方同意在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甲方自愿赔偿乙方。甲乙双方放弃基于该医疗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双方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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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与病人之间最合理的关系应该是相互配合以达到治疗其疾病的目的,但是时常会有一些病人出于对医生的不满而不顾医院作为公共场所以及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与医生发生了冲突,事情发生之后的解决往往都是通过调解平息纠纷。那么,医患调解协议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医患调解协议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 医院

乙方(患者或患者近亲属):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住院号:

经过调解,医院、患者双方就该医疗纠纷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在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自愿赔偿乙方:

三、甲乙双方放弃基于该医疗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

四、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该医疗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医院

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方式有哪些?

一、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据调查显示,85%以上的医患纠纷都是通过此种方式解决的。在医疗纠纷激增的今天,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方式仍然为有效,也是便捷地解决医疗纠纷的好方法。

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级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贯彻实施政府的卫生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处理解决医疗纠纷是由其职责所决定的,当医疗机构和患者单独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协商解决。国务院颁布了《医患事故处理条例》,把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即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先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否则不得提起诉讼,使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成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三、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当卫生行政部门也不能成功调解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即发生民事诉讼。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前,都要劝双方进行调解,并以法官身份提供第三者的帮助,称之为司法调解。医患纠纷经司法调解仍不能解决纠纷,法官不得不进行司法裁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解决纠纷,这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最后方式。

四、其他解决途径(仲裁)

除了以上三种较为传统的解决方式,医疗纠纷还有其他解决途径,如第三方支持下协商解决(下一章将讨论)、仲裁等。由于仲裁员选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专家又可以有医疗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处理纠纷,两个专业的结合使纠纷解决更具效率,但是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仲裁的案例并不是很多,所以并不着重讨论。

现实中也的确存在医生确实侵犯了病人的权益而在被病人发现之后无法通过合适的途径让自己的损失挽回而只能通过强硬手段的情况,但是法律终究不会轻易原谅破坏秩序和侵害别人权益的行为,所以建议病人应该委托律师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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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调解协议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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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医疗纠纷协议书格式是怎样的
甲方:医院 乙方(患者或患者近亲属):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住院号: 经过调解,医院、患者双方就该医疗纠纷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1、甲乙双方同意在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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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方式有哪些? 一、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据调查显示,85%以上的医患纠纷都是通过此种方式解决的。在医疗纠纷激增的今天,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方式仍然为有效,也是便捷地解决医疗纠纷的好方法。 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级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贯彻实施政府的卫生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处理解决医疗纠纷是由其职责所决定的,当医疗机构和患者单独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协商解决。2002年9月1日,颁布了《医患事故处理条例》,把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即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先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否则不得提讼,使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成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三、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当卫生行政部门也不能成功调解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即发生民事诉讼。一般来说,人民在审理医疗纠纷前,都要劝双方进行调解,并以法官身份提供第三者的帮助,称之为司法调解。医患纠纷经司法调解仍不能解决纠纷,法官不得不进行司法裁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解决纠纷,这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最后方式。 四、其他解决途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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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 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2、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因为调解书是由主持调解的人员作出的,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只需要大概了解一下调解书的格式就行了,不过要是对作出的调解书内容不服的话,则就要采取措施来进行维权了。此时可以不在调解书上面签字,这样就不会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行,这是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和解书与调解书的区别 1、和解协议: 法律规定:民诉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概念:“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性质:实质上是契约,所以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结果: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与调解协议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是在人民审判人员或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 相同点: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的执行根据; 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从而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2、调解书: 性质:是人民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3、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
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2、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因为调解书是由主持调解的人员作出的,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只需要大概了解一下调解书的格式就行了,不过要是对作出的调解书内容不服的话,则就要采取措施来进行维权了。此时可以不在调解书上面签字,这样就不会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行,这是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和解书与调解书的区别
1、和解协议:
法律规定:民诉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概念:“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性质:实质上是契约,所以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结果: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与调解协议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是在人民审判人员或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
相同点: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的执行根据;
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从而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2、调解书:
性质:是人民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3、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
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2、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因为调解书是由主持调解的人员作出的,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只需要大概了解一下调解书的格式就行了,不过要是对作出的调解书内容不服的话,则就要采取措施来进行维权了。此时可以不在调解书上面签字,这样就不会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行,这是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和解书与调解书的区别
1、和解协议:
法律规定:民诉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概念:“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性质:实质上是契约,所以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结果: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与调解协议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是在人民审判人员或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
相同点: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的执行根据;
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从而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2、调解书:
性质:是人民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3、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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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医患调解的几种方式
1、人民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2、行政调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3、诉讼调解:是指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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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在上海医患投诉后,医调委会调解医患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海医患投诉后医调委是怎么调解的 根据《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 第三章纠纷调解 第二十三条(申请调解) 发生医患纠纷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向医调委申请调解。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 第二十四条(申请调解的形式)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口头申请调解的,医调委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获悉医疗机构内正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的,医调委应当指派人民调解员开展现场疏导工作,并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 第二十五条(其他参加人) 患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医患纠纷调解。受委托的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出示近亲属关系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应当同时出示执业证。 第二十六条(调解期限) 医调委应当自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不予调解的情形) 医患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卫生计生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提讼,人民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裁判的; (三)其他不宜由医调委调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调解员的确定) 医调委接受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九条(调解员回避)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具有在医患纠纷所涉医疗机构工作经历的; (三)与医患纠纷所涉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四)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形。 医调委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条(调解保密) 医调委及其人民调解员应当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不得公开进行,也不得公开与调解有关的内容。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材料,不得用于调解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专家咨询) 医患纠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应当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一)预估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二)患者已死亡的; (三)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预估保险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且承保机构建议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情形。 咨询专家的选定,应当根据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选取。必要时,可以根据调解工作实际,从专家库外另行选取咨询专家。 第三十二条(专家咨询意见) 医调委可以就下列事项征求咨询专家意见: (一)医疗机构在执行诊疗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是否存在过错; (二)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四)其他与争议事实有关的专业问题。 咨询专家应当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医调委的咨询事项提供意见,并在咨询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专家咨询意见书是医调委调解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公平调解) 人民调解员应当平等对待医患双方当事人,尊重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得压制、阻碍当事人发表意见,也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应当在充分了解纠纷事实经过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适时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患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及时向医调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人民调解员要求,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第三十五条(通知承保机构)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调委可以在调解过程中,通知承保机构列席。 承保机构收到医调委列席调解通知但未列席的,不影响调解进行。 第三十六条(承保机构列席调解) 承保机构接到医调委通知后,根据下列情形列席调解,提供医疗责任保险专业服务: (一)预估保险理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承保机构可以自行确定是否派员列席调解; (二)预估保险理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承保机构应当派员列席调解,并就具体理赔事项提出意见。 本条前款有关预估保险理赔金额的规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和承保机构协商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应当根据公平自愿、合情合理的原则,按照调解规则,协助医患双方当事人确定纠纷解决方案。 医患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无财产给付内容,且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但人民调解员应当书面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医患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和医调委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保险理赔) 经医调委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司法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后,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条(调解协议履行)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一条(书面建议) 医调委可以根据医患纠纷调解情况,向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有关预防医患纠纷的书面建议。 第四十二条(引导措施)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委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处理或者向人民提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分析 一、医疗纠纷调解的原则要把握 首先,正确对待医患双方的诉求。医患双方申请后,调解员做好先期调查,掌握 第一手资料,确定调解思路,树立调解信心很重要。医疗纠纷的调解讲同情,但同情代替不了原则;讲理代替不了法律。怎样把于情于理于法很好地融汇到纠纷的调解中,至关重要。“情、理、法”有机结合,合理兼顾,才能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确保医院的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医疗机构的服务技能,有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发展。 其次,把握调解医疗纠纷的原则。本着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责任明确,调处恰当。 最后,注重协商是调解纠纷的重要环节。充分尊重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协商,是达成协议必经的程序。调解中,待双方情绪缓和,经过有效沟通,采取多种形式或是进行多轮协商,是调解工作常常出现的情形,有时还会出现“讨价还价”。协商是一门艺术,能化解矛盾,融合心理,维护双方的权益。 二、医疗纠纷调处前期准备要充分 结合调解实践,医院配合医调委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看。当接到医患双方投诉后,要查看患者本人的疾病情况,了解掌握病情、病因、治疗时间等;看参加调解的人员组成,看他们的言谈举止,了解他们的文化层次,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及基本情况等。通过看,初步预测该起医疗纠纷的调解难易,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是听。听患者或亲属诉说对疾病的治疗过程,了解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大概情况;听患者讲述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中理出患者本人及亲属在治疗中是否配合,医院治疗是否规范,有无存在不及时治疗等问题;听患者陈述对治疗中不满意之处,明白存在纠纷症结所在,想出如何解释的对策,必要时要查询相关资料和咨询专家,做好应对措施。 再次是问。问患者的主要诉求和目地。调解实践表明,患者大致有以下五种要求:一是咨询疾病的治疗情况,达到了解自己的病情发展程度和下一步如何治疗;二是要求医院全部或部分退款;三是要求医院承担下一步治疗费用;四是要求赔偿、退款和对责任人的处罚;五是对调解不满意上告。 最后是谈。医务人员要配合医调委对患者提出的疑问,做到“五谈”:一是用科学的医学理论,包括解剖学、病理生理学、诊断治疗学、预防学、心理学等,详细阐明患者疾病的病因,发病几率及其发生发展规律,使病人感知其疾病治疗难处和康复困处,了解医生对其疾病诊断和治疗的意见,让患方认可。二是应用掌握的国内外医学理论和医学新进展方面的病例,结合本院技术水平、专家诊断治疗措施,举一反 三,消除患方顾虑。三是用丰富的临床经验和具体病例,来验证患者的临床症状发生的必然性和病情恢复的规律性,解除患者的悲观和后顾之忧,使其树立信心,战胜疾病,消除恐惧,让患者对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有重新的认识,达到传道解惑的目地。四是进行推理演变,回答患者的质疑,验证其治疗是否正确,以攻为守,让患者心服口服。五是重点解答患者向医生提出的疑问,用通俗易懂的言语,进行透彻的解释,并提出具体的治疗和康复意见,让患者接受。只有这样,纠纷就容易化解,矛盾就容易缓和。 三、调解医疗纠纷要讲究方式方法 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中,除了做好调查研究外,还要讲究方式方法,着重注意以下六点: 第一,对待患者的态度要诚恳、真挚,耐心,做到体贴同情,关心爱护,使患者有一种温暖的感受。 第二,心态要摆正,要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帮患者之所需,使患者感到办事公正,心为他想,对你产生好感,信任你,消除对立情绪。 第三,要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掌握了解相关的医学医疗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要有礼,有理,有据,有进有退,有争有让,缓步推进,促其达成协议。 第五,要有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精湛,透彻善辩,通俗易懂,入情入理,符民情合民意。 第六,针对相关疾病的知识讲解要入木三分,不讲外行话,体现人文关怀的温暖,使患者对你的解释无懈可击,信服折服。 四、调解医疗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医疗纠纷调解切忌操之过急,要以不变应万变,以静制动,把握火候,尤其是调解员和医方代表,应注意以下八点: 1.当患者及其亲属发泄怨言时,表情要冷静,态度要积极,耐心倾听患者发言,甚至是发火。 2.语言要规范,回答问题有礼有节。“您”字开口,“请”字当先。人文关怀,融合心灵。 3.患方情绪不稳,语言激动时不要急于给对方解释,更不要争辩,做到静听其言,作好记录,或者倒杯热水,缓解情绪,劝其不要急,慢慢化解怨恨情绪。 4.观察防止暴力和意外事件的发生,要具备应付能力,临危不乱,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要学会避让,自我安全保护。 5.要站在患者立场分析病情,同情其痛苦,用真心感化患方,消除其愤怒情绪。 6.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宽容的心态,用医学知识、法律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分析问题,以理服人。 7.通过闲谈生活琐事,拉家常、攀朋友同学同乡同事等方式,拉近距离,分散紧张对立情绪,融化矛盾,加深理解,缓和调解气氛,便于有效交流沟通。 8.院方与患者的谈话要言简意明。尽量避免说话有漏洞,说错话,更不能说脏话、狠话,不合情理的话。通过对话,要让患者感到医方调解纠纷的诚意。语言表达要精练果断,语气要平调有升,说话要留有余地。同时,要有信心,底气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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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方式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方式有哪些?
一、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据调查显示,85%以上的医患纠纷都是通过此种方式解决的。在医疗纠纷激增的今天,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方式仍然为有效,也是便捷地解决医疗纠纷的好方法。
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级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贯彻实施政府的卫生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处理解决医疗纠纷是由其职责所决定的,当医疗机构和患者单独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协商解决。2002年9月1日,颁布了《医患事故处理条例》,把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即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先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否则不得提讼,使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成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三、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当卫生行政部门也不能成功调解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即发生民事诉讼。一般来说,人民在审理医疗纠纷前,都要劝双方进行调解,并以法官身份提供第三者的帮助,称之为司法调解。医患纠纷经司法调解仍不能解决纠纷,法官不得不进行司法裁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解决纠纷,这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最后方式。
四、其他解决途径(仲裁)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
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2、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因为调解书是由主持调解的人员作出的,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只需要大概了解一下调解书的格式就行了,不过要是对作出的调解书内容不服的话,则就要采取措施来进行维权了。此时可以不在调解书上面签字,这样就不会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行,这是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和解书与调解书的区别
1、和解协议:
法律规定:民诉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概念:“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性质:实质上是契约,所以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结果: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与调解协议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是在人民审判人员或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
相同点: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的执行根据;
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从而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2、调解书:
性质:是人民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3、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 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2、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因为调解书是由主持调解的人员作出的,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只需要大概了解一下调解书的格式就行了,不过要是对作出的调解书内容不服的话,则就要采取措施来进行维权了。此时可以不在调解书上面签字,这样就不会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行,这是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和解书与调解书的区别 1、和解协议: 法律规定:民诉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概念:“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性质:实质上是契约,所以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结果: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与调解协议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是在人民审判人员或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 相同点: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的执行根据; 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从而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2、调解书: 性质:是人民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3、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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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 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2、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因为调解书是由主持调解的人员作出的,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只需要大概了解一下调解书的格式就行了,不过要是对作出的调解书内容不服的话,则就要采取措施来进行维权了。此时可以不在调解书上面签字,这样就不会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行,这是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和解书与调解书的区别 1、和解协议: 法律规定:民诉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概念:“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性质:实质上是契约,所以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结果: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与调解协议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是在人民审判人员或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 相同点: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的执行根据; 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从而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2、调解书: 性质:是人民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3、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 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2、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因为调解书是由主持调解的人员作出的,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只需要大概了解一下调解书的格式就行了,不过要是对作出的调解书内容不服的话,则就要采取措施来进行维权了。此时可以不在调解书上面签字,这样就不会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行,这是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和解书与调解书的区别 1、和解协议: 法律规定:民诉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概念:“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性质:实质上是契约,所以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结果: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与调解协议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是在人民审判人员或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 相同点: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的执行根据; 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从而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2、调解书: 性质:是人民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3、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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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行政调解的原则和方式
进行医患行政调解首先要符合两个原则分别是自愿和合法原则,顾名思义既要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行政调解手段进行调解,其二是要符合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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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法院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书的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程序是如何的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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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陈述书的格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的格式陈述书的通常格式是:
首先,对患者接受医方的医疗过程进行陈述;
其次,阐述医方的哪些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此时应当按照由重到轻的顺序阐述,重点突出、全面具体。如果把握不准,担心遗漏,应当表示由于自己的知识所限,医方可能还有其他的医疗过错没有被指出,请求鉴定专家认真审查,做出认定;再次,阐述医疗过错导致患者哪些损害结果发生;
最后,作总结性发言,请求专家认真考虑陈述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鉴定意见。
二、如何写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一)撰写鉴定陈述书之前应当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你所了解的医疗过程;
2、取得所有病历资料、检查资料,了解其中的内容。很多当事人和代理人没有取得医院向和鉴定机构提交的所有病历资料就参加鉴定,这样的鉴定通常不会有很好的鉴定结果;
3、患者的损害后果是什么,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4、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最好能够得到专家意见;
5、有关的法律依据;
6、有关的政策规定;
7、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和操作常规;
8、有关的规章制度;
9、有关的医学资料:按照国家通用医学教材、权威专业著作、学术著作的顺序进行搜集;
10、法医学的有关资料;您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照上面的内容准备材料。
(二)陈述书按照下列顺序撰写:
1、患者在被诉医院的医疗过程、发生的不利后果;
2、病历资料是否存在不真实的内容,如果存在应当指出具体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同时表明态度是希望鉴定专家终止鉴定还是希望鉴定专家在鉴定时注意这些真实性有争议的部分,并在鉴定意见书中有所体现;
3、医疗行为存在哪些方面的过错,结合法律依据和医学依据进行细致阐述,但是注意引用医学资料阐述时切忌断章取义、主观臆断;
4、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什么因果关系(如果只进行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可以不写因果关系,但是应当向鉴定人员说明本次鉴定只进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鉴定不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和责任程度鉴定);
5、总结性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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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调解书格式怎么写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车祸调解书格式怎么写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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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因为一场交通事故,现在要写一份协议书,问下交通肇事调解协议书的正确书写格式是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交通肇事调解协议书的正确书写格式是: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对于20____年1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45000.00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2000.00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4300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六、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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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法院处理打架的问题,需要进行协调了,大家知道打架调解协议书格式主要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乙方 于20 年 月 日在 车间因操作过失,不慎受伤,现已治愈。就其医疗费,补助费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医疗费用由甲方到医院付清,与乙方无关。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一次性补偿人民币 元,于 年 月 日付清。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五、甲乙双方签定此协议后,甲乙双方终结有关补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
乙方:
协议签字生效日:20 年 月 日
打架调解协议书范本: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你好,我现在的民事纠纷案件因为证据在对方公司,所以想咨询一下申请法院调查令申请书具体格式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就是申请法院调查令申请书具体格式范本,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申请你院调查收集……(写明证据名称)。
事实和理由:
你院(××××)……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写明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制定,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4.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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