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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社保纠纷:务工人员闫某在两家矿业公司连续工作十余年,单位一直未依法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闫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补缴社保,也不能享受职工养老金待遇,只能领取每月一百多元的居民养老保险,生活失去保障。闫某起诉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近20万元,一审虽支持赔偿,但两家单位均不服上诉。
- 案件难点分析: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但本案中,两家单位提出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已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应重复赔偿、合同约定免责等多项抗辩理由。这给案件处理带来了极大阻碍,若这些抗辩被法院采纳,闫某将无法获得赔偿。
- 律师办案思路:毕晓娜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全面梳理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政策、裁判规则。提出时效未过,闫某2023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才知晓无法享受养老待遇,2024年4月申请仲裁,在一年时效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约定放弃无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性质、标准差距大,单位不能以此拒赔;两家单位均应按工资基数补缴对应养老保险,无法补缴则应赔偿损失。庭审中,毕律师逐一驳斥对方上诉理由,并提交类案判例强化观点。
- 案件结果与启示:二审法院采纳了毕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两家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过错,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工资基数、单位应缴比例据实赔偿。最终改判第一家公司赔偿67031.8元,第二家公司赔偿21694.6元,合计88726.4元。对于劳动者来说,遇到类似社保问题,要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注意仲裁时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约定放弃社保来免除自身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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