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谁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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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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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现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时,在判令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责任问题。2、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谁担责任

建设工程的过程中,工程质量保证是非常重要的一步,相关法律也要严格规范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相关质量检验部门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全面规范工程的质量,并且要承担一定相应的责任。那么,一旦发生了工程质量事故谁担责任呢?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工程质量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出现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既可能是施工方施工不当造成,也可能是出于勘察、设计或建筑等方面的原因。

一、出现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时,在判令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责任问题。工程施工图纸是施工的直接依据,而施工技术规范也称为施工技术标准,严格按照两者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三)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归入承包方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处理程序如下:

(一)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调查、分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三)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四)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五)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六)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责任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三、工程质量责任重大事故划分如下:

(一)工程质量责任重大事故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工程质量责任重大事故包括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工程质量责任重大事故包括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工程质量责任重大事故包括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工程质量责任重大事故包括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工程质量责任重大事故按事故责任分类

1、工程质量责任重大事故包括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责任重大事故包括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工程质量责任重大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工程质量责任重大事故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工程质量责任重大事故包括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责任重大事故包括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工程质量责任重大事故包括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在建设工程中,可以说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了,一旦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责任方的认定还要依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而且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之后,也不能慌张,要按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正确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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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责任由谁承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4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13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由此可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工程质量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因此,保修责任与工程质量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准确地说,保修责任是施工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的一项保修义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即使非因施工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施工人也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对于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担。
二、保修期间的责任划分怎么确定实务中,对于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原则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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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工程质量承包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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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质量保证条款明细: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证如下:
1.保证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能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2.保证屋面具有防水能力,房间楼层和外墙面及洗手间等具防渗漏性能。
3.保证整体楼层具有抗风防水抗震能力。
4.保证楼层有加高再建承受能力;
5.保证房屋各楼层建筑高度达到发包方要求;
6.保证房屋建筑格局适用于甲方需求。
7.其他项目保证条约: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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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1.如未达到上述要求,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负责维修或重建。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建,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当地安全建筑管理部门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除不可抗力以外造成的房屋倒塌、裂缝、倾斜等因素,乙方负全部责任。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特大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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